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技术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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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技术审核制度技术审核制度一、一、责责任任单单位位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二、二、责责任人任人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承办人。三、三、审审核依据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143 号)(四)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黑环发200926号)四、四、审审核条件核条件省内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原件、危险废物转移协议、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2、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五、申五、申报报材料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原件。(三)危险废物转移协议。2(四)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六、办理程序(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出黑龙江省前,向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或者市地环保局提出申请。(二)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接到产生单位或市地环保局申请后,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正确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要求补齐材料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三)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商经接受地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做

3、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四)省环保厅根据经营单位申报材料、市级环保部门意见、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七、监督检查中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纪检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正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3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流程图危危险废险废物跨省物跨省转转移工作流程移工作流程图图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转移相关申请材料市地环保局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审查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补齐材料函商接受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跨省转移申请被批准跨省转移申请不予 批准并告知理由告知市地环保部 门、申请企业符合条件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复函同意接受复函不同意接受地市环保局 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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