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370518 上传时间:2018-03-1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一、一、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环境境卫卫生管理条例(二次修改稿)生管理条例(二次修改稿) 中的相关条款:中的相关条款:1、 、设设置了行政置了行政强强制措施的条款制措施的条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见见下文);下文);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见见下文);下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道路容貌管理】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等设施和绿地、树木等处晾晒、吊挂物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随意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晾晒、吊挂的物品,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2、七条【沿海沙滩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海沙滩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摆卖、兜售、悬挂物品;(二)烹饪、烧烤食品;(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四)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五)其他破坏海滩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摆卖、兜售、悬挂物品的,可以扣押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被占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2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运输车辆管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3、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输建筑散体和水产品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露、散落或者轮胎带泥运行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按每平方米十五元至四十元处以罚款。2、提高、提高处罚额处罚额度的条款:度的条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构)筑物容貌管理】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对外部破损、污损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

4、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未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堆放搭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3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

5、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在道路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及兜售等活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占道经营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同时设时设置了置了强强制措施)制措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跨门槛经营】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以及骑楼公共通道从事经营、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

6、品、堆放物品等活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跨门槛(窗)经营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二千元以下罚款。(同(同时设时设置了置了强强制措施)制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展销、表演等活动场地管理】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婚庆、商业庆典、文体、宣传促销、表演等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3 个小时内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4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及废弃物的

7、,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广告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发布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 (构)筑物、路灯、电杆、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等各类宣传品、广告。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清除,没收宣传品、广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没收宣传品、广告,处

8、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城市绿化整洁、完好、美观,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或者钉、刻、划、攀折树木;(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垃圾、沙土、杂物等;(三)在城市绿地内放牧、饲养禽畜、摆卖等;(四)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六)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七)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5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三)、 (四)、 (

9、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新、新创设创设的条款:的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管线井管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和沟渠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井盖、箱盖、沟盖相应部

10、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井盖、箱盖、沟盖完好、正位,发现移位、破损或者缺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补缺或者修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井盖、箱盖、沟盖设标志、编号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对井盖、箱盖、沟6盖予以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

11、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广告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发布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构)筑物、路灯、电杆、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等各类宣传品、广告。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

1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清除,没收宣传品、广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没收宣传品、广告,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绿化区域管理】管护人应当对其管护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受损、裸露区域、树穴、树坑等及时补植补种。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7对绿化区域及时补植补种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实施施办办法法 相关条款:相关条款: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人民

13、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14、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8(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

15、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

16、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 1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40 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 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200 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 20 元以下罚款; 9(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 1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