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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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附件 8 8- -2 2 渤海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渤海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7 本公司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

2、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投保人注意注意.8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合同的合同的订立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2. 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3. .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 4.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5.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被保险人变动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争议处理 7.7. 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 8 8. . 释义释义 8.1 合法有效 8.2 意外伤害 8.3 医院 8.4 专科医生 8.5 初次确诊 8.6 毒品 8.7 酒后驾驶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10 机动车 8.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 滋病

4、8.12 遗传性疾病 8.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 色体异常 8.14 现金价值 8.15 有效身份证件 8.1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1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8.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19 永久不可逆 9 9. . 附表附表- -保障方案保障方案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渤海人寿2015疾病保险 008 号 2 渤海人寿渤海人寿保险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渤海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 订立的“渤海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1.1. 合同

5、的合同的订立订立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 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 1.2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 及生效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1.3 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 同意后,由其所在团体向本公司投保。投保时,参保人员人数及其 所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

6、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相关规定。 前款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 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含附属被保险 人。 2.2. 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基本保险保险 金额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 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最长一年。 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基本保障、重要保障、全面保障三种保障方案,每种保 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

7、疾病种类分别如本保险条款第 9 条附表所示, 且应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7 条中所列该种重大疾病的程度条件。 投保 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一旦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 间内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3 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 (连续投保的,不受 30 日的限制)因疾 病, 经医院医院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中投保人选择的保障方 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本合同中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

8、30 日)因疾病, 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中投保人选择的保障方案 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 无息返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4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毒品及管制药物;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

9、合法无合法 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者患艾滋病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者染色体异常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10、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 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3.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 通知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 司。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11、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4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3.3 保险金保险金申申 请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重大疾病疾病 保险金保险金申申 请请 若被保险人初患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投保人选择的保障方 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 公司提交加盖投保人单位公章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 料的原件: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相关检验、检查或病理组织学术检查报告原件;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12、性质、原因、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 事项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 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 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有效身 份证件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 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 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3.4 4 保险金保险金给给 付

13、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 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 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前述“损失”是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以复 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 内,对给付

14、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 相应的差额。 5 3.3.5 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 4.1.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 交纳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5.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5.15.1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的手续及 风险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 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已

15、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本公司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 案件明细; (3)被保险人已经知悉投保人退保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 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6 6. . 其他其他需要需要关注的事项关注的事项 6.16.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与如实告 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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