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5356235 上传时间:2018-03-14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4.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家庭继承法1999 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30 分) 1共诺婚解答 共诺婚又称自由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并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2拟制血亲解答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准血亲。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二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3限制离婚主义解答 限制离婚主义是许可离婚主义的一种,它承认婚姻的可变性,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准予离婚,但予以一定的限制,有的在主体上予以限制,有的在原因上加

2、以限制。在主体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丈夫有休妻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的自由。在原因上加以限制的则表现为采取过错原则或有责主义。4约定夫妻财产制解答 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归一方所有加以约定的制度。它由约定的时间、标的、内容、要件、效力及其变更、解除等要件构成。5家本位立法原则解答 所谓家本位立法原则是指在进行婚姻家庭立法时,以家庭的存在及延续、利益保护作为立法本位和出发点的原则。6继承期待权解答 所谓继承期待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 的可能性,又称客观意义的继承权。7限定继承解答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继承被

3、继承人的财产后,若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财产为限。8宗祧继承制解答 宗是近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联称表示祖庙祭祀,引申为祖宗血脉的延续,对宗统的继承。宗祧继承采单人继承方式,一家之中,只能由一人继承宗桃。9继承准据法解答 所谓继承准据法是指在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中,对继承纠纷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它是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10特留份解答 所谓特留份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时, 若继承人中有未出生的胎儿的,应为该胎儿保留的等到其出生后继承的财产份额。评述 名词解释考查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表述,分值不重,本题即为每个3 分。此种题型要求回答准确、简洁和全

4、面,篇幅不宜过长,应控制在100 字一 200 宇之间。如果定义本身的字数比较少,可以考虑加上该名词的特征、意义、构成要件等。本题考查的10个名词,都是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概念,有的特别常见,如拟制血亲、约定夫妻财产制、限定继承、继承准据法和特留份等,而另一些则较为少见,如共诺婚、限制离婚主义、家本位立法原则、继承期待权、宗祧继承制等,但如果考生认真复习,作好充分的准备,这些较少见的名词也是不难回答的。解答参考资料 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社。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 解答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

5、是夫妻财产关系。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关于夫妻 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它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区别:(1)产生的方式不同。婚姻财产制从发生的角度讲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的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 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则一般是法定的,而无约定的。(2)调整的对象不同,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仅限于夫妻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的权

6、利归属问题,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则不限于夫妻之间。(3)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制,即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种共有所有是基于他们作为夫妻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则不限于共同所有,还有分别所有。(4)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离婚时会发生财产分割问题,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则不存在这个问题。(5)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而不是由他们共同所有,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评述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同为财产关系,但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7、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产生的方式不同;(2)调整的对象不同; (3)财产权利的归属不同;(4)是否会发生财产分割问题不同;(5)例外情况。本题为简答题,简答题的“简”字是相对于论述题而言的,回答简答题时要全面、准确,把该问题的基本方面都答到,一般点到即止,不必展开论述。具体篇幅一般控制在500 字左右。概括地说,简答题的答题原则就是简明、准确、全面。解答参考资料 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社。2诉讼离婚中, “感情破裂原则”与“婚姻破裂原则”的区别和比较? 解答 离婚诉讼在民事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离婚不仅会引起夫妻之间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

8、和教育问题。离婚必然从各个角度对家庭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备受人们关注。离婚的法定标准,即离婚的合法条件历来都是各国婚姻法关注的焦点。我国婚姻法第25 条第 2 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我国现行婚姻法奉行“感情破裂原则”,而在目前还在进行的婚姻法的修改工作中, 许多学者对 “感情破裂原则” 提出了批评和质疑,转而倡导 “婚姻破裂原则” 。那么“感情破裂原则”与“婚姻破裂原则”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具体说来,二者的区别如下:(1)“感情破裂原则”忽视了离婚的社会经济属性和伦理属性。婚姻的本质应是感情,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婚姻的本质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

9、生活条件下,婚姻还应是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的统一,感情仅是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婚姻的破裂并不仅仅只是感情的破裂,感情尚不为缔结婚姻的惟一标准和支撑点,那么离婚也不应仅以感情为尺度。婚姻关系的本质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的缔结形成夫妻关系,但同时产生了家庭,并进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如果单以夫妻间感情状况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必然忽视众多的客观原因,缺乏对离婚全貌的考查,离婚标准失之过宽,会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婚姻破裂原则”则不存在上述问题。(2)“感情破裂原则”缺乏科学性,对社会生活易产生消极影响。男女之间的感情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产生爱情和缔结婚姻

10、,并非存在感情就是爱情,也只有感情处在一定程度上方能维系婚姻。夫妻感情不是一成不变的,存在一个量变过程。一般来说,当夫妻感情恶化到某种程度,不足以维系夫妻感情的时候,夫妻关系才会破裂。但不能说离异的夫妻都达到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因而,只允许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离婚,既不合理,也不科学,而婚姻破裂原则恰能弥补这一缺陷。(3)“感情破裂原则”在理论上难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也不易把握,给执法造成困难。而且由于其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则必然会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有损法律的尊严。而“婚姻破裂原则”相对说来更为客观一些,也易于确立和把握,便于统一执行。评述 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什么为标准,古今中外各国立法例

11、中有不同的答案。我国 50年代也出现了“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从60 年代到 80 年代,不少国家在离婚立法中逐渐摒弃了以过错为核心的理由论,转向感情破裂原则。我国婚姻法就是采用“感情破裂原则”。这一原则是对离婚立法的重大发展。十几年来,它对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离婚案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还需负担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职责,家庭职能全部社会化还未实现。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选择配偶和是否离婚所考虑的不会仅是感情,而是包括经济条件等诸种因素。在爱情还不足确立婚姻关系的惟一支撑点的历史条件下,在立法中以“感情破裂原则”作为准予离婚的合法理由显然还存在着种种问题。正是基于此,在

12、我国目前进行的婚姻立法修改工作中,许多学者提出了“婚姻关系破裂原则。”这一原则考虑到了“感情破裂原则”的不足和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既全面,又客观,还比较容易操作,在立法技术上也更为严谨、科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设计了本题,考生对本题的上述背景一定要有所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回答本题。解答参考资料 孙权明著离婚法定标准刍议, 政法论坛1999 年第 5 期。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 解答 转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开始继承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而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转继承和代位继

13、承存在如下区别:(1)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是继承开始后死亡的事实;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他们依各自的继承顺序参加转继承,而且转继承人还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开始后, 遗嘱继承人在未取得按遗嘱应继承的遗产前死亡,就适用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和特殊形式,不能适用遗嘱继

14、承的继承方式。(4)继承的个数不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的连续: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是由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原应由已亡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作为一种遗产权利的转移方式,它具有自己的特点。而代位继承则是一次继承。评述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它们既有一些相同点,又有很大的区别。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有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且都是在死亡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情况下发生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转继承是继承的连续,而代位继承只有一次继承,转继承是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则是间接继承。具体说来, 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发

15、生的事实根据不同;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继承的个数不同。考生可从上述四个方面分析二者的区别,并由此确切地掌握二:者的本质。解答参考资料 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礼。4为什么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场合? 解答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必要补充。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被代位人原享有继承权为前提,代位人继承遗产实质是代表长辈直系血亲取得本应由他们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在于:(1)代位继承人是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

16、承遗产,其发生不得妨碍其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2)代位继承以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即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因此其须由泞: 律加以具体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予以改变。(3)遗嘱继承是以遗嘱存在为前提的,而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是由遗嘱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的,随意性比较大, 它不受继承法对法定继承所规定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4)基于上述原则,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评述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必要补充。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要从代位继承的特征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遗嘱继承的特征、法定继承的特征分别出发予以阐述,从中即可发现原因所在。解答参号资料 张贤钰主编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