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应否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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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学生姓名学生姓名方 斌学学 号号201105985337学院学院 法学院专专 业业法 学题题 目目私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应否具备法人资格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夏元军 2013年1月摘摘 要要 :关于私营企业能否成立单位犯罪,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一限制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也似乎能防止自然人与企业的人格混同,遏制了投资者进行法律规避。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形成,这种以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等身份上的差异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判断标准,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平等原则,也不利于刑事司法的统一。私营企业构成

2、单位犯罪应否有法人资格,以何标准判断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关关键键词词 :私营企业,单位犯罪主体,法人资格,犯罪构成Abstract: On private enterprises can set up a unit crime, th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been controversial. Chines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tipulation of legal personality of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can become the subject of

3、unit crime. This restriction is beneficial to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also seem to prevent the natural person and the confusion of personality, containment of the investors for the evasion of the law. However,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especially the formation of economic

4、globalization, the nature of ownership and other forms of organization, the identity of the difference as subject of unit crime judgment standard, both neither accords with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modern rule of law,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unity of criminal justice. Private enterprise unit cri

5、me should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of a legal person, to what standard to judge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is the key that the article discusses.Key words:Private enterprise,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The qualifications of a legal person,Constitution of a crime目目 录录1 引言4 2 法人资格说4 2.1 法人资格说的理由 4 2.1.1 人

6、格混同 4 2.1.2 法律规避 5 2.2 法人资格说的弊端 5 2.2.1 身份不平等 5 2.2.2 刑罚不平等 5 3 私企构成单位犯罪不应有法人资格的原因6 3.1 私企符合单位特征 6 3.2 利于促进司法平等 8 4 私企构成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8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1 1 引言引言对单位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普遍原则。我国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从而开启了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单位犯罪之先河。1997年刑法第三十条指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三十一条指出在处罚上实行以双罚制为基

7、础、单罚制为补充的刑事责任原则。而且在分则中规定了130多个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从而建立了我国的单位犯罪制度。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单位犯罪在立法、司法上还有许多不完备、不合理之处。根据上述条文,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包括企业在内。这里的“企业”是否包括私营企业,理论上曾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对此,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指出:“ 刑法第 30 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

8、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如此解释,但关于企业的单位犯罪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在争议。2 2 法人资格说法人资格说根据上述解释规定,私营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前提是具有法人资格。我们可以认为关于此问题, 解释采取了“法人资格说” ,即当私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时候,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当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时候,则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12.1 法人资格说的理由法人资格说的理由大多数学者支持“法人资格说” ,即认为私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应有法人资格的限制,概括起来,其理由有如下几点:2.1.12.1.1 人格混同人格混同私营企

9、业若无法人资格,其很难形成一个有自然人组成的有机整体,而只徒有企业的形式,其本质上是自然人。企业和自然人本质上是一个人格。另外,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所建立的“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的刑罚体制,对单位犯罪本身所确立的唯一刑种是罚金,在处罚这类单位和单位所有者时具有同等意义,没必要复杂化。因此,将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理论和实践上都说不通。2.1.22.1.2 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往往要比相应的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轻。

10、如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对自然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定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以上 5%以下罚金。而第二款对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仅规定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未规定罚金刑。再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犯罪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另外,就是在犯罪构成上,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较大” ,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往往有不同标准,通常单位犯罪的“数额较大”要比自然人的大得多。因此如果将所有私营企业犯罪视为单位犯罪,容易导致自然人进行法律规避,必然会放纵私营企业业主为个人利

11、益而实施犯罪。2.22.2 法人资格说的弊端法人资格说的弊端2.2.12.2.1 身份不平等身份不平等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以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任何合法的经济主体在法律面前,都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应该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歧视对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类主体私营企业,即使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都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其对外不是以投资者的名义而是以企业本身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在诉讼中,私营企业也不是以自然人身份而是以私营企业名义参加诉讼的。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没有对企业所有制和责任形式进行限制。必须肯定的是任何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就单位

12、而言,无论其组织形式、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应平等对待。因此,只要私营企业是合法成立的,各个机构或组成部分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为了其整体利益,由其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构成单位犯罪。梅因曾论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而解释以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等身份上的差异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判断标准,导致各种单位在适用刑法上存在不平等,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很难让人信服这是一个“进步”的解释。2.2.22.2.2 刑罚不平等刑罚不平等支持解释观点的另一理由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往往比相应的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轻,这样规定

13、能有效遏制自然人利用单位进行法律规避。1之所以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刑罚和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刑罚有如此差异,其背后的法理原因是“法不责众”的思想。然而如今看来这样的刑罚差异,弊已经大于益。首先,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组织力量,能够从事较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因而一旦实施犯罪,其犯罪数额远远多于自然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远远大于自然人犯罪。其次,在具体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可能由于掌握证据的不充分和对事实认识不全面,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具体区分上很难做到准确无误,甚至是个人感性因素的干扰导致此罪判成彼罪,一旦判断错误,判决差异极大,甚至是“生死之别” ,司法救济难以弥补损失2。最后,立法

14、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解释某一类罪能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很可能不从犯罪构成角度,而片面的从量刑角度考虑。因此,支持者欲以不合理的理由去证明不合理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难以让人信服。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结果、数额标准,应比自然人高,但不能过于悬殊,因为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标准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仅仅是一个次要标准。此外,单位犯罪中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和普通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应大体相当,更不能有“生死之别” ,即不能在同一个罪中,对自然人科处死刑,而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却只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格格不入的3。因此,

15、造成自然人利用单位进行法律规避的深层原因,是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存在缺陷。 解释这样的限制规定,对防止法律规避是治标不治本的。3 3 私企构成单位犯罪不应有法人资格的原因私企构成单位犯罪不应有法人资格的原因我认为解释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企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不应有法人资格的限制。原因如下:3.13.1 私企符合单位特征私企符合单位特征我们知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由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可知,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客观方面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由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1王兰娣:浅析单位犯罪的主体和处罚问题 ,载今日南国2009 年第 2 期,第 168 页.2黎 宏: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思考 ,载法商研究2011 年第 1 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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