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考前辅导(2005)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5340047 上传时间:2018-03-14 格式:RTF 页数:27 大小:315.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考前辅导(2005)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考前辅导(2005)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考前辅导(2005)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考前辅导(2005)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考前辅导(2005)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考前辅导(2005)》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考前辅导(2005)(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权利义务规定和特殊人群保护 *劳动者权利(第三条) *劳动者义务(第三条) *用人单位义务(第四条) *女职工保护(第七章) *未成年工保护(第七章)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的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的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本法第本法第85条至条至88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 会在监督检查时所

2、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会在监督检查时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政府机构改革,原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政府机构改革,原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 能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法规定了工会和个人在劳动过程中的监督权利:维权、守法监督、本法规定了工会和个人在劳动过程中的监督权利:维权、守法监督、 检举权、控告权。检举权、控告权。 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本法第六章是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本法第六章是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事故

3、,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 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3)配备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制度,对从事有)配备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制度; 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制度; (4)特种作业培训和资格制度;)特种作业培训和资格制度;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制度;)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制度; (6)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立法依据、职业病范围立法依据、职业病范围立法依据立法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第一条)职业病范围职业病范围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5、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二条)(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三条)(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职业病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职业病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6、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 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职业病的前期预防本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本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主要包括: (1 1)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

7、立条件及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第十三条 生要求(第十三条 ); ); (2)关于)关于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第十四条 ); ); (3)关于)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第十五条 ); ); (4)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制度、 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 度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8、); (5)关于)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第十七条 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第十七条 ); ); (6)关于)关于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危害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制度(第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危害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制度(第十八条 十八条)。)。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本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本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所

9、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10、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关于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的规定关于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 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 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11、规、规章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12、,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体检及健康档案的规定关于劳动者体检及健康档案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用

13、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 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 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 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

14、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妥善保存。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

15、签章。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

16、善工作条(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 件;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 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