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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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 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 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 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 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 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

2、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 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个五年法制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 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重点工作。 (二)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促进经 济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进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 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

3、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意识。 (四)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 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六)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 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

4、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 法律效力的时间;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 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 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 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 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 还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以保障劳动者基

5、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 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 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 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 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

6、定。 论述题 1:科学发展观如何促进法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治发展与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关系。因为,法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作为一 个有机联系整体的法治当然需要协调发展。没有协调发展,法治就可能出现内在的矛盾, 影响其自身的发展,进而影响它对社会应有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然而法治的协调发展并不 是一个简单的个别化的行为,它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的建设中,法治 的协调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之下,我们的法治建设才可 能少走弯路,并富有成效。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方 面。 一、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协调发展 人类在自己的经济、

7、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活的发展中都有一个如何尊重科学而发展的问 题。科学发展观对于人们的普遍指导意义,当然会延伸到法律和法治的领域。法治发展要 自觉地尊重和服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力求使法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只有 这样,才能使法治成为一个科学的、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整体。在历史上,我们既有 法治相对协调发展的经验,也有法治不协调发展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甚至社会灾难的失误。 在“文化大革命“中,法治遭到破坏,中国社会也为此付出极为惨痛的代价。在那时,我们 根本就没有法治,所以社会就难以避免地进入大动乱的状态之中。严重的社会动乱并不完 全是由法治的缺乏所引起的,但是法治的缺乏无疑是社会动乱得

8、以产生和恶性发展的重要 原因之一。从成功的经验上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 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治发展与中国社会的发展, 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大体是协调的,因此,法治就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 有益的积极作用,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和保障力量。在改革开放这个历史时期, 我们的法治在大体上是协调发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都取得重要的成就 ,成 为世界法治发展的典范。在立法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法律实施也在发展。与立法相比较, 我们的法律实施还需进一步加强。有法不依现象还比较突出,民事商事裁判的“执法难“问 题还没有得

9、到彻底改观。 从理论上和实际上讲,任何事物各个方面的发展并不都是齐头并进的。有先有后、有好有 差是正常的发展现象,也符合不平衡发展的规律。但是事物的发展总是从不平衡向平衡发 展的,这种发展倾向始终是人类的努力方向,并真正地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更 应看到尽管不平衡发展是经常的,但是只有平衡发展或者只有在发展中实现平衡才是最有 效益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法治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推动法治各个方面的平 衡发展,进而推动法治的全面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全面协调的社 会主义法治。 二、法治协调发展要遵从科学的法学理论 理论是实践的总结,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概括的思想成果。

10、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 践。理论一旦形成,就是相关实践的指导。社会实践一方面必须从实际出发,另一方面又 必须接受相关理论的指导。最佳的状态是理论来源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理论指导实践的 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状态。一个时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这当然 是正确的,任何理论都需要由实践来奠定基础,由实践提供经验来源,也需要根据实践的 发展而不断充实、丰富和发展。所有的理论都存在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的问题。理论的修 正与完善,当然需要实践予以支持。没有实践,理论既无法产生,也无法发展,更无法完 善。理论是实践的产物,对于实践有着天然的依赖。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强调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的同时

11、,还有必要强调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是盲目的。 实践层次的提升,实践要达到最佳的结果状态,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法治的协调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法治的发展要符合自身发展的规律,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要与相关的社会因素协调一致。只有这样协调发展的法治,才可能是符合 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科学发展观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形成和培养的。科学的理论落实在 法治上,就是科学的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中如马克思、列宁等都曾经系统学 习过法律专业知识,是法律学科的优秀学者。他们对于法律和法治有着许多精彩的论述。 这些论述指导着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

12、指导思 想与组成部分。 现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发展形成的,也是人类先进文 化的构成部分。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指导下,经过许许多多法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 治理论是中国法治发展的理论和学说根据。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同时,还要尊重社会主义法学发展的理论 成果,自觉地接受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 三、法治协调发展要符合法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主义所关注和尊重的是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永远具有无限生命力的 根

13、本之所在。恩格斯曾经这样说道:“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展 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成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 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 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 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 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恩格斯告诉我们把握人类历史发展规律 是认识国家制度、法的观念等的基础,也告诉我们如何认识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与生产力 发展之间的关系,也充分说明认识历史发展

14、规律对于我们的重要意义。努力深化我们对于 历史发展规律,乃至整个社会规律的认识,是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必须具有的基本理论 修养。 法学理论的深层次依据是法治发展及其客观规律。法学理论是人类认识法治发展规律的产 物,是人类关于法律和法治的思想理论成果。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物的内 在联系。人们只能发现规律,尊重规律,自觉地适应规律的要求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 人们并不能创造规律,更不能背离规律各行其是。一旦人们违反客观规律,就必然会受到 规律的惩罚,走向主观愿望的反面。法治要协调发展,当然要注意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的 内在规律,要努力地把握这些规律,尊重这些规律,并用以指导自己的法治实践

15、。强调法 治发展的科学性,最根本的就是要尊重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 论述题 4: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法律规范市场的首要对象。企业处在法律制 度的环境下,必须将自己的行为,从建章立制、经营管理、纠纷处理,到改制改组、兼并 重组、破产关闭,统统纳入法律设置的制度环境,真正做到对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对 内依法立制,依法管理。在法律的指导下树形象、立信用,在法律的保护下求生存、谋发 展。 一、依法经营管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活动主要是依据政府指令。企业的对内管理和对外往来,都是 在一个利益一体化的系统内,根据命令一服从关系的行为准则

16、,在行政意志的统一指挥下 界定和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 的关系,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都处在一种利益区分、意志差异的状态,他们之间的利益 契合和意志契合,只能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通过界定权利、明确义务、设定规则、确定 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在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已经从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情况下,企业与企业从过去 的“同吃一锅饭“的“家庭成员“转变为“独立门户、各自谋生“的平等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只 能依靠法律来调整。在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情况下,企业与消费者从过去的“分配一供给“体 制的执行者转变为市场供求关系的代表者,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按照法律来规范。企业内 部各种关系,如投资者与管理层的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都必须按照法律来确定。可 以说,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经营管理已经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只有做到依 法经营管理,企业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才可能正确处理自己与政府、与其他企业、 与消费者以及自身内部的各种关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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