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正案影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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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修正案影响解读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 )将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修正案主要涉及对原公司法第 7 条、第 23 条、第26 条、第 27 条、第 29 条、第 30 条、第 33 条、第 59 条、第77 条、第 81 条、第 84 条、第 178 条等 12 个法条的删改。每一次法律的修订,必将对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以及实务操作产生重大的影响,此次新公司法修正案的出台也不例外。统观新公司法修正案,我们可以看到,其对公司注册登记程序影响重大,同时

2、对刑法、外资三法以及行政性法规和规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一)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设立、变更、增加、减少注册资金的影响1、注册资本由实收制改为认缴制,营业执照不再注明实收资本。2、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期出资限额以及剩余出资缴纳期限限制。3、股东出资无需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股东出资额无需再进行工商登记。5、取消一人有限公司 10 万元最低注册资本和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限制。6、取消货币出资金额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7、取消公司减资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结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修正案出台所带来的一个最为值得关注的变化在于:一方面,注

3、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营业执照不再注明实收资本;另一方面,公司股东无需对其认缴的出资额提交验资报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断企业担责能力的难度。例如,根据新公司法修正案,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并且无需对认缴资本进行验资,这将导致无法排除部分股东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而实际不予缴足的方式来设立注册资金很高的公司。这可能误导公众对该公司实际担责能力的判断。然而,上述问题并非完全无法解决。这是因为,虽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但并非股东不用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政府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登记,但股东仍然应当按照其认缴的份额来承担公司运营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

4、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这时,对公司担责能力的判断就部分转化为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对该公司股东实力的判断了。换言之,这提示我们,在判断一家公司担责能力的时候,不仅要看公司的认缴资本,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公司股东的实力,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一个公司的担责能力。即,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东们本身具备较为雄厚的实力,在需要其对认缴的出资额担责的情况下,该公司的整体担责能力也相对较高。综上可见,新公司法修正案对企业自身、对负责企业风险防控的律师以及为公司上市进行尽职调查的律师等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认缴资本制并且无需对企业实缴资本进行验资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查看公司

5、的认缴资本额以及公司股东的实力,以达到正确判断公司担责能力、防范公司利益受到损失之目的。所有的这些,这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二)公司法修正案对刑法罪名的影响根据新公司法修正案,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期出资限额以及剩余出资缴纳期限限制,股东出资无需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取消公司减资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所有的这些修改,实际上也取消了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存在的基础,即,罪名的成立是由于涉事企业侵犯了相关法律的客体,如今这个制度本身都不存在了,这些罪名也将随之消失。此外,此次公司法修正案的出台也给刑法的发展提出了新课题,即股东在实际不

6、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设立注册资本很高的公司,对于该行为是否应该入罪、应该以何种罪名入罪,都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三)公司法修正案对外资三法的影响外资三法即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三法的出台集中在上世纪 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当时我国在经济立法方面仍有很多空白,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都没有出台。而现阶段,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经济立法经过历次修改日趋完善。外资三法经过数次修订,但一直未能实现与其他经济立法特别是公司法的完全对接。本次新公司法修正案出台后,必将进一步引发理论界和立法界对外资三法的关注,致使外资三法与公司法的对接甚

7、至是其存废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修改外资三法,施行“内外统一”早已成为了普遍共识。新公司法修正案出台后,放低了对公司登记注册的门槛,同时,公司变更、增加、减少注册资金的程序也相对简化。然而,基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相比较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管理将会在一定时期内将会严于内资公司。但是,据相关人员预计,新公司法修正案对于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取消,可能会很快适用于外资企业。同时,对于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要求的在外商投资的公司增资的情况下,其在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也需要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的规定,也有望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不再执

8、行。(四)公司法修正案对相关行政性法规和规章的影响由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因此,在公司登记时,也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与公司法的修改相适应,相关政府部门必将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据预计,在 2014 年 3 月 1 日之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也会得到修改,在有关规定的修改中,具体的登记文件的简化也会成为一个重点。对于这些政策的变化,有必要持续关注。综上,新公司法修正案的出台,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有利于刺激就业、带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动了相关法律部门的更新和发展。此外,就对实务领域的影响而言,其对律师为其顾问公司在重大交易中对控

9、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对2013 年公司法修订案的系列读后思考之一(2014-01-01 09:39:01) 前言:前言:这可能我所看到的最快的公司法修正案了,现在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效率很高啊,怎么我个人觉得有点是为了立法而立法的感觉有很对问题尚待明确,需要后续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来明确,譬如,新设成立时是否必须发行至少 1 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否就是属于一次性“已发行股份”或是可以授权董事会以后“分次发行”?废话少说,让我们进入所谓的“企业界”期盼已久的公司法修订案。本思考可能不成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新公司法奉行何种资本资本?

10、二、新公司法的具体修订以及尚待明确的问题三、新公司法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看完了修正案之后,总体感觉正是贯彻前期国务院会议精神,其修订的核心只有一个,即: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注册资本的“分期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下面将我的一些浅薄的分析和理解分享给大家,供讨论。一、我国新公司法到底属于何种资本制度一、我国新公司法到底属于何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 OROR 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谈及本次的修订,我们不得不必要谈及公司法资本制度中的一个核心的问题那就是注册资本制度的问题。我们知道,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里面,通常有三大制度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

11、衷资本制。1 1、法定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必须由各股东全部缴付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种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空壳公司”的设立,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一般都是奉行法定资本制。应该说严格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包括如下三点: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首先,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就一次缴足大量资本,这使公司设立变得困难;其次,公司在设立之初,由于经营活动尚未完全开展,可能导致资本的积压闲置;第三,由于公司资本在设立时一次发行缴付完毕,而在公司未来经

12、营中如需增加资本时,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繁琐的增资法律程序。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确定原则”,其实质是依公司章程全部发行资本并足额实缴而成立。2 2、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等因素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

13、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客观来讲,授权资本制的优点正好是上述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三项缺点的反向。但是,授权资本制并非十全十美,同法定资本制一样,也有其明显的缺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授权资本制既未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这就容易产生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英美公司法实务一般要求至少发行 1 股,这即是所谓的“1 元”公司或“1 股”公司的概念注意,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这个东东!注意,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这个东东!;其次,不利于保

14、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则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这也是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诚信现状下,过于“激进”地施行授权资本制度是否恰当的原因之一,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吗?中 最后,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稳固性,这就削减了公司的信用担保范围,从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实务中,施行授权资本制后,如何取得交易对方的信任,特别是刚成立的新公司而言,这是个很大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资本通常可以分为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等而具有不同含义。限于篇幅,不做

15、过多介绍,参见下例:【例 1】假设,X 公司章程大纲中记载的授权资本总额为20,000,划分为面值为1/股的股份 20,000 股。如果 X 公司已发行(配售)10,000 股,其中,已发行(配售)股份面值总额的 20%已缴付,10%被储备保留,并且每股溢价 0.5 美元。则,有关股本计算如下:发行股本=10,000(10,0001)股本溢价=5,000 (10,0000.50)实缴股本=2,000 (10,000120%)储备股本=1,000 (10,000110%)未催缴股本=7,000 (10,000170%)如果将储备股本也视为未催缴股本的话,则未催缴股本=8,000。授权资本制的立法

16、意图主要在于刺激人们的投资热情和简化公司的设立程序,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3 3、折衷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折衷资本制度。虽然各国的折衷做法不同,但仍可以给折衷资本制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所谓折衷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要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但并不一定要认购缴足,而是规定一定的认购比例或在规定的期间内全部认足。折衷资本制既有法定资本制保障交易安全的优点,也有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方便,运作灵活的优点,因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代表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折衷资本制的内涵可从三方面认识:其一,折衷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规制理念的折衷,即“法定与授权”之间的一种妥协安排;其二,折衷资本制是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决策权与法律的事先安排、股东大会的权限安排的比重之间的折衷设计;其三,折衷资本制是资本筹集中的规制安排与资本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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