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法律翻译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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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律翻譯理論與實踐2013 香港城市大學2013 香港城市大學第一節 法律翻譯的定義將法律翻譯作為一門獨立的翻譯課程來研究只是最近一、二十年的事。在此之前,人們或將法律翻譯說成是科技翻譯的一部分,或將法律翻譯歸類為公文文體翻譯的一種。但若問 “什麼是法律翻譯?” 人們一般會說:法律翻譯即法律文件的翻譯。法律文件又應該如何定義呢?法律文件是一個包容很廣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法規、條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涉外經濟合同、司法文書等。其實,法律文件的翻譯就其不同目的而言,也有兩種絕然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僅供參考 (for reference purpose only) 用的法律翻譯;例如,為方便不諳

2、中文的外國人認識中國法律而將部分中文法律條文譯成英文,或為方便不諳英文的中國人認識英國或美國法律而將部分英文法律條文譯成中文,這類譯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是譯文本身為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外商投資中國大陸舉辦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一經相關方簽署即為有效法律文件,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前一種翻譯屬廣義法律翻譯的範疇,後一種翻譯即為本書所要討論的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翻譯。法學不同於數學、物理學、化學或其他自然科學,法學首先是一門與國家 (或司法管轄區) 概念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科學。法律有國別之分,我們可以說 “這是美國法律,那是中國法律” ;法律一般僅在其相應的司法管轄區內適用。但自然科學無

3、國別之分,我們不會說 “這是美國化學,那是中國數學” 。每一個國家或具獨立司法管轄權的地區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術語和語義系統,都有自己的分類方式、法律來源、研究方法和社會經濟原則等。因此,談到法律翻譯,我們首先應對法系和法律體系有所認識,因為法系和法律體系與法律翻譯密切相關。離開了法系和法律體系,法律翻譯就無從談起。正如Sacevic所說的, “幾乎所有的法律術語均不例外,其含義都是來自於某個特定的法系或法律體系” 。1 法律翻譯概述 52013 香港城市大學第二節 法系與法律體系2.1 法系法系是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對法所作的分類,凡屬於同一歷史傳統的法就構成一個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國家

4、和地區的法的總稱。當今世界主要有兩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案例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 (不包括蘇格蘭) 、美國外,主要是曾為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等,香港也屬於這一法系。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荷蘭、日本、埃及、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中國大陸和台灣也屬於

5、這一法系。法系相同,語言不同,不同的法律術語可以用來表示相同的法律概念。例如:香港法例“盜竊罪”是指“任何人 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 的財產,意圖永久性地剝 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英國法律“Theft” means “a person commits theft if he dishonestly appropriates property belonging to another with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priving the other of it.”法系不同、語言相同,即使是相同的法律術語也常用來表示不同的法律概念。例如:6 法律翻譯理論與

6、實踐2013 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法例“盜竊罪”是指“任何人 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 的財產,意圖永久性地剝 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中國法律“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 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 為” 。2.2 法律體系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體系,即把一國現行法律規範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或部門法) ,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繫的整體。因此,法律規範是法律體系構成的最基本的單位。普通法按照其部門法體系一般可分為:憲法 (Constitutional Law) 、刑法 (Criminal Law) 、合同法 (Contract Law) 、侵權法 (Tort) 、信託法 (T

7、rust) 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按照其部門法體系一般則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繼承法等) 、商法 (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 、經濟法 (企業法、銀行法、稅法等)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和訴訟法等。我們之所以要對部門法體系有所了解,是因為即使在同一法系內不同的部門法在表達類似的法律概念時常常要求我們選用不同的法律用語。因此,我們可以說,這些術語常常帶有部門法特徵。例如在普通法法系中:Civil ProcedureCriminal ProcedurePlaintiffThe Crownsuesprosecutes

8、defendantaccuseddefendant liableaccused guiltydamages may be awardeda fine, imprisonment or other sentence may be imposed.damages go to plaintiffthe fine goes to the Crown“the defendant”與“the accused”的不同,則在於這兩個法律術語用在英國法律的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內,用來表示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1 法律翻譯概述 72013 香港城市大學“the accused” 一般指刑事被告,民事被告一般用 “de

9、fendant” ; “訴” 在民訴中用 “sue” ,在刑訴中則用 “prosecute” 。此外,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在用詞方面也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 “起訴” 在普通法中用 “action” ,在衡平法中卻用 “suit” ; “判決” 在普通法中用 “judgment” ,而在衡平法中卻使用 “indictment” ,這些都是我們應該十分清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也有這種類似情況;例如:民訴刑訴原告原告人被告被告人罰款罰金“被告” 是指被他人提起訴訟,而由法院通知應訴的人,通常用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 “被告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人民檢察院或自訴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僅用在

10、刑事訴訟中。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式。罰款是獨立的行政處罰形式之一。罰款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適用,而罰金只能由法院適用。第三節 語義參考系統與等價術語3.1 語義參考系統詞在語言體系中不是作為一個孤立的單位而是作為一定的、更廣的語義群而存在於某個語義系統中的。這個系統中的每一個詞的意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在該系統中的地位,取決於它在該系統中與其他詞之間的語義關係,包括它的所指意義和語言內部意義之間的相互作用和聯繫;這個系統就是語義參考系統。有些詞,只能按照某個特定的參考系統來理解。例如,中醫學中的“氣”與“血”既不同於西醫中的“a

11、ir”和“blood” ,也不同於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 “空氣” 和 “血液” ;要知道中醫學中 “氣”8 法律翻譯理論與實踐2013 香港城市大學2013 香港城市大學與“血”的真實含義,就必須按照中醫學來理解。因此,中醫學就成了“氣”與“血”的語義參考系統。同樣,我們在上文中所提到的“盜竊罪(中國法律) ”和“盜竊罪(香港法例) ”雖然所用的法律術語完全相同,但由於前者所適用的是中國法律,中國法律即為其語義參考系統,後者所適用的是香港法例,普通法即為其語義參考系統。由於兩者的語義參考系統不同,它們所表達的法律概念當然不可能相同。前者指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

12、盜竊的行為” ;後者則指“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性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3.2 等價術語等價術語是指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語言之間表示同一概念的術語。不同語言之間的等價術語,其內涵和外延應是完全重合的。等價術語有異於同義術語。同義術語指在同一語言內被用來表示同一個概念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術語,其存在既對我們的記憶造成浪費,也對我們的理解帶來混淆。因此,在法律翻譯的過程中,同義術語是不受歡迎的。等價術語則不一樣,等價術語是被用在不同的語言裏用來表示同一概念的,因此其對法律翻譯來說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因為能否成功地進行法律翻譯,完全取決於能否在不同的語言之間建立起完全對等

13、的語義關係,能否找到等價術語。一般說來,法律翻譯的難易主要取決於兩法系之間關係的親疏,而源語言與目的語言之間關係的親疏則是第二位的。這是法律翻譯與其他翻譯的本質區別。根據法律翻譯中源語言和目的語言的法系關係的親疏,法律翻譯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不同法系間的法律翻譯,一種是同一法系內的法律翻譯。不同法系間的法律翻譯是指不同法系間的不同語言之間的轉換,即試圖對法律術語進行語言轉換,將存在於一個法系中的法律概念轉移到另一1 法律翻譯概述 92013 香港城市大學個法系中去。如將美國的某個法律術語譯成中國的某個對應的法律術語。術語是可以自由地由一種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的,但術語所表示的法律概念是由

14、其特定的語義參考系統所決定的,是不可能由一個法系輕易地轉移到另一個法系的。因此,不同法系之間的法律翻譯,由於法系不同、語義參考系統不同,很難在用於不同法系內的法律術語之間建立起完全對等的語義關係,即不存在實質意義上的等價術語。又由於不同法系之間的法律翻譯,其譯文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是為了傳授知識、供人研究或參考之用,因此稱不上實質意義上的法律翻譯。同一法系內的法律翻譯是指同一法系內的不同語言之間的轉換,即將存在於某個法系中的法律概念由一種語言轉變成另一種語言。這種翻譯,由於法系未變,語義參考系統未變,因此較易實現。香港法例英譯中過程中的法律術語翻譯就屬於這種情況。近一百五十年來香港一直沿

15、用英國的普通法。由於“九七”回歸、主權移交,近一千萬字(二萬一千頁)的香港法例須翻譯成中文,成為香港法律的組成部分。同一法系內的法律術語翻譯只是不同語言之間的轉換,由於其源法系與目標法系是同一個,所有的法定語文享有一個共同的語義參考系統,即每一種語文中的符號所表示的是相同的事物和概念,因此比較容易。如在香港的法律英譯中過程中,若我們須將英文法律術語 “Estoppel” 譯成中文,我們既可以將其譯成 “埃斯托普” ,也可以將其譯成 “不容反悔” ,如果一時找不到適當的辭彙,把它譯成“X”也行。因為這只是同一法系內的不同符號表達而已。但是,這裏應該强調指出的是:一旦某個英文法律術語的譯文通過立法

16、程序成為某個法律條文中的術語,則該譯文也就成了正式的中文法律術語。這兩個不同語言中的法律術語就成了等價術語,兩者所表達的法律概念是完全一樣的。在翻譯香港法例的過程中,曾有人建議借用大陸或台灣的現有中文法律術語。因為他們認為,在大陸或台灣的現有中文法律術語中可能會找到與普通法十分接近的等價術語。這些人忘記了大陸或台灣與香港分屬不同法系這一重要事實。一個用於大陸或台灣的中文法律用語,不論其含義如何接近香港的法律用語,是不具有普通法含義的,因為其含義不是來10 法律翻譯理論與實踐2013 香港城市大學2013 香港城市大學自普通法。且整個中文語言都不可能將普通法含義賦予其法律辭彙。誠如冼景炬博士所言, “一個中文法律辭彙,只有在以普通法作為其語義參考系統時才能獲得普通法含義。換句話說,一個中文的法律詞語不可能有普通法含義,除非和直至按英文法律思想而不是按中文法律思想對其進行定義、理解和解釋” 。因此,在香港進行法律文件翻譯時,我們可以並且必須參考的一本英漢法律翻譯詞典就是香港律政司出版的英漢法律詞彙 (The English-Chines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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