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开放共享综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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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篇 开放共享综合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撑。 在着力强化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形势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已 经成为促进学校科技协作、有效支撑协同创新的基本途径。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 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 有效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资源效益, 根据教育部 高 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资源化运行管理。在用于完

2、成本单 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通过开放共享的校内外技术服务,实现 仪器设备的资源化利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技术协作产生合理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除涉密设备外,单台(套)价值 40 万元及以上的入网大型仪器设备或机组, 全部纳入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服务管理。鼓励学校各级各类实 验室,或具备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仪器设备或机组对外开展开放实验技术服务,按照本办 法执行相关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采取申报核准制度。凡具备开放服务条件的学校各级实 验室、具备对外服务功能的单台套仪器设备或机组,均可申报开放服务

3、业务。优先采取以 实验室为单位进行申报核准。经核准登记后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开放服务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 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 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开放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健全完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 3审核纳入开放服务平台管理的服务主体(实验室或设备机组)资质条件,发布开放 服务信息; 4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 5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管理; 6负责对开放服务主体所

4、取得开放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选编(2015) 4 第七条 学院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责任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所辖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统筹安排所辖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 基础上,督促实验室或设备机组全面开展对外开放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实验室取得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级实验室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主体,需要按照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建立本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的业务规范,包括对外技术服务项目、协作要求、 收费标准、实验记录、成果形式、知识产权、保密规则等。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切实保证

5、开放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开放 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服务资金独立核算和合理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我校各级实验室开放服务的相关信息。申请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实验室或设备机组,填写“北京理工 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表” , 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通过开放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及时公布。 第十条 凡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实验室或设备机组,通过“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独立核算账户申请表”的方式,经由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在财务处 建立开放服务独立核算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学校

6、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促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学校设立 “北京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 , 专门用于资助教师及学生开展实验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技能培训、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及改造更新等业务。 第三章 开放服务资金的独立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技术协作的业务性质实行有偿服务管理。开放服务主体根据核准备案的开放服务功能和委托方的技术协作要求,向委托方提供 实验技术服务(统称) ,并按照核定的费用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我校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经费内部独立核算的管理目标,是发挥仪器设备的 资源效益,通过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的开放服务取得收入,满足仪器设

7、备在运行保障、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和更新改造等方面的经费需求,保证设备机组或实验室的良性运行,促进 我校实验技术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第十四条 开放服务的费用标准,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直接成本原则核定。其中国 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既缺乏标准又无可参照的,按照以下直接成本要素核定仪器设备的开放 服务费用标准。 1实验材料费用; 2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 3设备折旧耗损费用,按照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计算; 4设备设施维修费用,按照设备原值/年额定机时数 (35) %计算; 5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 北京理工

8、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5 6技术人员劳务费用; 7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 第十五条 开放服务的费用标准,由开放服务主体依据技术服务的具体成本情况自主申报,经由所在学院 35 位专家审查确定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并通过校 园网公示。未经审批备案,开放服务主体不得自行确定或擅自改变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 为了促进校内科技协作,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费用标准应当根据服务于校 内、校外不同的成本情况,参照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适度体现对校内开放实验服务的费用优惠。 第十七条 为了规范仪器设备开放服务业务及其费用往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订统一的开放实验技术服务协议(合同)文本。开

9、放服务主体开展相关的开放实验技术服务, 一律采用该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技术服务费用。协议(合同)文本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签后生效。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签开放实验技术服务协议的同时,为开放服务主体出具“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用入账通知单” 。技术服务任务完成后,开放服务主体依据技术 服务协议和“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用入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费用入账会计业务。 第十九条 对于校内协作的开放实验技术服务,通过校内转账的方式办理费用收付业 务。针对校外开展的技术服务,采取对外技术服务的方式收取费用,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技术服务票据,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 第二十条 通过开放服务取得的技术服

10、务收入,由学校财务处进行收入结算和分配。以税后收入额为基数,85作为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直接成本,归入开放服务主体的独立核 算账户;3作为所在学院的实验室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对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统筹保障;5作为学校的事业基金,统筹用于学校实验室的发展建设事务;2作为实验室开放服务 基金,用于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绩效考评、管理信息维护等开支;5作为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教师、学生开展实验研究、功能开发、仪器设备维护与技能培训 等专项事务,以及部分贵重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补助。 第二十一条 归入开放服务主体独立核算账户的直接成本经费,其开支内容必须围绕 开放实验服务的实际需要,用于实验材料及

11、能源消耗、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公摊成本及技术人员酬金等方面的保障费用。实验室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开放实验技术服务的成本分担 机制,合理支出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费用,确保设备设施的良性运行。在绩效考核周期内,专项核算资金账户不得形成较大的经费结余。 第二十二条 归入开放服务主体独立核算账户的直接成本经费,用于实验技术人员的酬金性费用,除开放服务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为优良者,一般不得超过 20。为了激励实验 技术人员对外开放服务的积极性,结合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绩效考核的结果,上浮本年度可使用人员酬金的比例上限。其中,考评结果为优者,人员酬金可使用比例放宽至 30;考评结果为良者,人员酬金可使用

12、比例放宽至 25。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尤其是吸引高精尖仪器设备的管理技术人 才,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人事部门认定后,可将独立核算账户资金用作专门人才聘用经费的来源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或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技术服务费用,不得以私下现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选编(2015) 6 交易方式收取技术服务费用。校内人员不得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开放服务,牟取费用价差。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与使用,体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核 算经费。 第四章 开放共享绩效

13、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执行绩效考核制度。依据北京理工大 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指标体系 ,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分析测试类设备及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 用状况、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情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服务的有效机时、经费收入、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开放服务主体通过开放实验技术服务取得收入,以进入学校财务的收入额,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计算工作量。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参照有 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在开放基金申请、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

14、评中有效机时连续三年不能达到定额机时的,或者有条件实 施但未执行开放服务,仪器设备利用率又很低的实验室或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予以通报,并在专项投资建设方面核减所在学院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对于因实验技术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的,学院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帮助, 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对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取消其 开放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

15、设备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原北京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独立户管理办法 (1990实字 04 号)文件同时废止。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财务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川大实2014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改革发展需要,构建实验仪器设 备综合效益最大化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科学研究、为学生尤其是本科生尽早“进实验室,进科研团队,进课题组” (简称“三进” )创造更多的实验设备等实践创新资源 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纳入学校设备资产建账管理系统的所有科研与教学实验设备(含 软件)

16、;以单台套设备原值 20 万元及以上的实验设备为重点;试行期以单台套原值 40 万元及以上的实验设备为重点。 第三条 共享定义。设备使用权和使用机会向机组以外用户开放提供。 第四条 基本原则。符合法规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学校和二级单位与设备 机组三级负责、统一管理;设备与用户分类管理;激励与约束措施并重。 第五条 设备分类。按购置经费来源分为 A、B 两类。A 类:由学校或国家批准投入的各种国家专项经费购置的软硬件实验设备、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设备(即 B 类以外的 所有设备) ; B 类: 由教职工非本校立项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软硬件实验设备。 第六条 用户分类。分为教学、科研、校外三类用户。类用户:教学型用户,以完 成学校认可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为目的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实验指导教师。类用户:科研型用户,实施科研项目任务的校内教职工和研究生、本科生。类用户:校外用户。 第二章 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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