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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考移民高考移民”现象的社会学分析现象的社会学分析刘魁刘魁 高慧君高慧君近年来,一些典型的“高考移民”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对于“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学者做出了不同解释。但分析后发现,绝大部分文献把“高考移民”现象产生原因直接归结为目前高考录取制度,具体来讲是各省域存在的高考分数和录取率的差异。然而笔者看来,固然高考录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考移民”现象,但仅仅着眼于高考录取制度改革不免过于狭隘。因此,从社会学角度审视“高考移民”现象,其背后有着更深层的原因。 一、冲突“高考移民”现象的社会根源 “高考移民”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特殊现象,它本来是指教育发达和较发达地区
2、的部分考生利用各地高考分数及录取率的差别,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转学、户口迁移等到教育欠发达地区应考,以此来增加高考录取或者到名牌大学就读机会的现象。但随着高考政策的更加严格,很多不和谐的“移民现象”也浮出水面,“高考移民”的界定扩展开来,比如民族造假,就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篡改民族身份来改变考生户籍信息,获得高考加分或降低分数线的目的。笔者认为,从“高考移民”运转过程与最终目的而言,“民族造假”同属于新形式的“高考移民”现象。因此,现在“高考移民”现象不应再单纯指户口迁移(地域转移),而篡改户籍信息(信息造假)也应包括之内。不可否2认,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目前各省高考原有的平衡状态,
3、破坏了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格局,但对“高考移民”现象不应该也不可以简单地做出是非判断,而应理性对待。 社会学冲突理论认为:“社会上不同的利益群体,会为争夺稀缺的社会资源而相互竞争、冲突。”从表面上看,“高考移民”现象只反映了“分数线不公平”这个表面的事实。实际上,它所反映的是不同教育群体之间的社会冲突,换句话说是不同的群体出于各自的利益立场对其做出了不同的反应。正如上文所述,“高考移民”现象就是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改变考生户籍和学籍以获得利益,此利益就是选择更优的入学机会,尽管有些是违反了国家招生政策,却反映的是以非正常手段表现的正当诉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总是要趋利避害。为争取更好的教
4、育资源,很自然的也会趋易避难。能够通过较小的代价上个较好的大学,是自然的一种选择”。不难看出的是,“高考移民”本质表现的正是这种“自然选择”所造成的“高考移民”与招生制度的剧烈冲突。而一个现象持续发展的源头,正是价值冲突和利益资源相互争夺的过程。由此,“高考移民”问题更应以一个社会问题对待。二、冲突的背后“高考移民”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高考移民”现象背后关键的力量是社会冲突的不断演化,当我们寻求对产生这些冲突的解释时,会含蓄地借助于马克思描绘的这样一幅图景:当社会中充斥着在稀缺资源分配上的冲突,充斥着有价值资3源分配的不平等性,就会使目标与利益在冲突中极端化。因此,在笔者看来,“高考移民”现象
5、是一个集合了社会观念、利益及价值冲突于一身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一)观念冲突:理想与现实 高考制度的初衷是要为全国各地区考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总体看来,高考也确实成为我国现阶段一项公平选拔人才的制度,成为一项对一个学生十二年学习所做的最权威的评价。但教育具有促使社会分层的功能,这项功能不断引导着家长给予高考更多的关注与投入。因此,相对于中国考生及家长而言,高考有着连锁性的社会回报:优质高等教育重点大学文凭较好的就业机会,并且这种连锁反应已经在社会化过程中反复得到强化。其强化结果是促使成千上万的学生、教育工作者和家长都在围着高考这根指挥棒转,使我们的教育活动误入围绕高考进行的怪圈。而对于公
6、平而言,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实现教育实质公平即宪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不现实的,国家只能提供一些补偿性的教育政策,例如实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弱势地区降低分数线等,通过相对公平向实质公平转化,最终实现宪法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但照顾弱势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群体是有时效性与地域性的,正如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的,“社会结构的个体差异使得个体达成目标的合法性机会存在着一定的分化,同时社会并没有在结构上为每个人提供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这样就会使人产生挫折和紧张,在没有合法的手段时就会用非社会赞同的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4这种“非社会赞同的手段”就是理想与现实冲突的激化。于是,在理想的公平与现实的利益驱使下,越来越
7、多的考生们在家长和亲友的帮助下通过各种渠道加入了“高考移民”的行列。 (二)利益冲突:受益者与受害者 “高考移民”总是趋利的,利益的落差越大,行动的势能越大。由于地域经济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各地教育资源与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别,我国高考不但实行地域指标制度即分省区定额录取的模式,而且录取分数线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马克思认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产生了固有利益冲突。当社会群体意识到他们在资源再分配中的利益并寻求减少不平等性时,他们将对系统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当然,“高考移民”群体质疑的不是合法性,而是对公平性的质问。他们认为就读名牌大学的机会不是某一小部分人的特权,而是付出努力去争取的,但相同的付出获
8、得不同的回报,这就是难以接受的。从“移民地”角度看,“高考移民”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地考生的“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反过来讲,当地考生所谓的利益,其实就是“我们的指标会被移民占去”。那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种衍生出利益感的地域“指标”分配是否公平?不难看出,高考制度衍生出了两方面的利益纷争。一方面,“高考移民”群体认为录取线差异造成了教育不公平,他们的权益因户口所在地较高的录取线而受到损害;另一方面,“高考移民”群体移入地区,大多是经济较为落后、基础教育相对薄弱的地区,当地考生认为,他们教育资源匮乏而没有接受到良5好的基础教育,就理应在高考录取时享受“照顾”,而“高考移民”群
9、体的涌入损害了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益。这样来讲,就不能认定谁是纯粹的受益者,谁是纯粹的受害者了。 (三)价值冲突:权力与责任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受到了限制,户籍制度本质上是公民拥有的一种市民权利,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但是现在的户籍与一个人的入学、求职、就业密切联系在一起。从根源来看,这就为户籍附着了高考的利益,地方考生正是通过“购买”这一权利,取得了附着于其上的本地考生才能享受的招生指标权利。所以,“高考移民”群体不管法律是否允许,就产生了权利的交易行为。因此,户籍制度可以说是导致“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间接原因。从这一角度看,“高考移民”现象应该被视为违法行为,它违反了政府的户籍
10、管理制度,破坏了国家对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但是,也应看到现实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有相当一部分“高考移民”是按照合法渠道办理迁户手续,而且也得到了一些政府人员的认可;另外,因为出于接收外地较好生源可以提升当地学校的升学率与知名度、收取借读费、出售房产等考虑,一些外地“移民考生”的请求也得到了接收地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默许,这样显然的政策漏洞和学校的意愿所产生的责任不应该由“高考移民”来承担。由此可见,“高考移民”现象的出现凸现了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冲突。对“高考移民”现象背后进行深层次的追问,则在于政府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的权力与公民正确选择教育的责任两者之间的矛盾。但教6育权是最大的公平权,在受高等教育机会
11、的公平分配上,政府责无旁贷。 三、化解冲突防治“高考移民”现象的对策 对冲突的分析过后,已经清晰可见“高考移民”问题不仅是教育界需要关注的问题,更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只有化解“自然选择”与招生制度的剧烈冲突,才可有效防治。 (一)转变观念:淡化高考 在观念上很多考生与家长陷入“高考定终身”、“高考指挥棒”的怪圈,要真正化解观念上的冲突,必须要从淡化高考入手。现在我国高考改革已是必然趋势,但如何改革,能否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都是高考改革所要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一种以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和选拔录取相结合的招考制度,比如在高考前后增加申请及面试环节,大学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爱好
12、特长等申请材料,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再分专业进行面试,既保证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同时也保障学校录取学生的质量。但无论如何改革,总的方向是不变的,那就是招生制度公平且透明化,评价和测量方法值得信赖且有效。同时,要强化终身教育思想,使得各层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期明显缩短,产业结构调整频繁,转岗、再就业的机率增大,接受再教育已成为必然,虽然各层各类教育逐渐分化清晰,但教育的作用却统一在终身教育思想中。传统教育的终点成为终身教育的起点,高考也不再是教育的唯一起点。因此,过去那7种单一的“高考定终生”的人才选拔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知识经济的需求,它必将被日益多元化的选拔方式所取代。而且育
13、人、育才也不仅是在普通高校里进行,在高职院校、中职院校中同样可以。人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远程教育、电大、夜大等,来达到获取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目的。所以,在强化终身教育观的同时,也要使各层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使考生与家长认识到成才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二)均衡利益:教育公平 只有使每个受教育者拥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获取相等公共教育资源份额的权利,才能体现科学公正的教育资源分配。一方面省域招生要统一标准,达到形式上的公平;另一方面基于“起点平等”才能“公平竞争”的考虑,继续实行补偿原则,缩小教育资源差距。只有在保证受教育者可以享受到基本教育权利的情况下,人才选拔才能体现公平。其次,继续
14、扩招也会对缓解“高考移民”现象做出贡献。当学历不再成为评价人的唯一标准,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不只是通过高考体现,高考这根指挥棒也就不灵的时候,“高考移民”也就失去了意义。再次,在高校扩招的同时,大学要实行宽进严出,这样就会使大学生普遍质量差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也会相对地给予其他省区那些勤奋好学的贫困学生以入学机会。最后要大力提倡高校自主招生,笔者也同意在自主招生上加大力度,但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一定要在招生方式上多元化,过程上透明化,尤其是要统一起点,也就是起点平等下自主招生,否则自主招生也容易成为新的教育腐败的滋8生地。同时,政府也应提高高校录取自主权,实行“按比例投档”和“高校负责,招办
15、监督”的录取办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选拔真正优秀的学生进入高校深造,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 (三)明确价值:有法可依 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高考移民”现象中篡改户口信息、迁移户口等从某一侧面也反映出了弱势省区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有关法律的漏洞,为“高考移民”群体提供了“合法”的权利交易。因此,治理“高考移民”首先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高考法规条例。中央可以在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高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条例作为高考基本法;由于我国地区间的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地方人大或政府还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高考的具体法规。招生考试的管理部门要担负起考试法规的宣传、执行、监督工
16、作,以法治考。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为高考而设立的法规,对高考违规现象的处罚主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临时性行政文件,这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传统造成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缺乏法律界定与依据,致使高考的公正与权威不能得到具体法律的保障。其次,各省域政府也应对“高考移民”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并努力形成省、市、区三级审查机制,其重点对象是外来移民高考子女,对其户籍严格审查。同时,由地方制定符合本区域“高考移民”具体可行的防治法规,从根源上缓解“高考移民”现象的存在。9四、结束语 总之,任何社会群体都应该清晰地认识到“高考移民”现象存在的社会性,正确认识到不同群体利益的冲突激化是导致“高考移民”现象蔓延的原因,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源上缓解及防治“高考移民”现象的产生。这需要政府、社会和民众的共同努力。(发信站:爱思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