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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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企业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_合伙协议合伙协议_合伙协议目录目录条款 页码1.1.总则总则2 22.2.合伙人合伙人4 43.3.出资出资6 64.4.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8 85.5.合伙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合伙人行使权利的方式9 96.6.合伙人特别授权合伙人特别授权9 97.7.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0108.8.投资业务投资业务12129.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161610.10.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31311.11.会计及报告会计及报告141412.12.新合伙人入伙的程序新合伙人入伙的程序171713.13.退伙、除名、继承及权益转让退伙、除名、

2、继承及权益转让171714.1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91915.1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202016.16.保密保密202017.17.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12118.18.通知通知212119.19.争议解决办法争议解决办法222220.20.附则附则222222.22.文本文本232323.23.其他事宜其他事宜2323合伙人签署页合伙人签署页2424附件一附件一 全体合伙人基本信息全体合伙人基本信息2525附件二附件二 合伙人通知方式合伙人通知方式2626合伙协议第 2 頁1.1.总则总则1.1释义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在本

3、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本协议,指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1.1.2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1.1.3现金管理,指除用于满足项目投资之外,有限合伙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1.1.4预期收益,指根据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根据过去投资业绩、经验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对未来收益的估计和判断,该收益是预期、且并不是真正的已取得 或者必然取得的,并不代表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向有限合伙人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1

4、.1.5预期年化收益率,仅指根据上述预期收益计算的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是一种理论收益率,并不是真正的已取得 或者必然取得的收益率。1.1.6成立日,对于本有限合伙而言,指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1.1.7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1.1.8关联有限合伙,指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正在或可能将会管理的其他人民币或外币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1.1.9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指该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与该人同受其他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5、中获取利益(对于个人而言,指通过惯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支配个人活动的权力);“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1.1.10 管理费,指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合伙企业根据投资管理协议向管理人支付的报酬。合伙协议第 3 頁1.1.11 管理人,指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聘任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业投资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并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

6、范发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1.1.12 委托管理协议,指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就投资咨询及相关事宜订立的协议。1.1.13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1.14 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其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其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其基

7、于实缴出资额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分配的权利,以及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1.1.15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1.1.16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1.1.17 普通合伙人,指深圳市 XXXX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18 执行合伙人,指 。1.1.19 有限合伙人,指认缴合伙企业出资被普通合伙人接受、并且签署本协议的有限合伙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通过受让合伙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1.1.20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1.1.21 认缴出资额,指附件一列明的任何一个合伙人向有限合伙认缴的出资金额

8、。1.1.22 认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总和。1.1.23 实缴出资额,指任何一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1.1.24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总金额。1.1.25 投资期,指自本有限合伙成立日起 10 年,经营期限届满后,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1.1.26 投资组合公司,指有限合伙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对其拥有其他权利或利益的公司。合伙协议第 4 頁1.1.27 托管协议,指合伙企业、管理人及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托管机构就合伙企业资金(包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所

9、缴付的出资)托管事宜订立的协议。1.1.28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对中国境内公司进行的股权等权益性投资。1.1.29 合伙企业支出,指根据本协议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1.1.30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1.1.31 本合伙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高于”不含本数。1.1.32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合伙企业的创立合伙企业的创立除本协议所列当事人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和受让出资份额的当事人,均为本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受本合伙协议约束,但全体合伙人另行签订合伙协议的除外。1.3合伙的类型合伙的类型合

10、伙人一致同意创立的合伙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即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存继期间,合伙企业类型不得转换,合伙人会议无权对此进行表决。1.4合伙名称合伙名称本合伙企业名称为“ 企业(有限合伙) ” 。1.5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位于 。1.6合伙目的合伙目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亦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7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受托投资管理(

11、以上不含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业务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需取得前置许可的项目) 。1.8合伙期限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1 年。经营期限届满后,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权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再延长半年。合伙协议第 5 頁2.2.合伙人合伙人2.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2.1.1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1.2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一为:深圳市 XXXX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住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付期限如附件一所列。2.1.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

12、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作任何收回本金或者最低收益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的可用资产。2.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2.2.1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住所、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付期限如附件一所列,有限合伙人不应多于 49 个。2.2.2有限合伙人中 为次级有限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次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次级有限合伙人均享有法律和本协议所规定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2.2.3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优先级优先合伙人和次

13、级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得相互转换。2.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3.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的权利2.3.1.1 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2.3.1.2 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2.3.1.3 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合理意见。2.3.1.4 收益分配权。2.3.1.5 出资转让权,但应受到本协议约定之限制。2.3.2有限合伙人义务有限合伙人义务2.3.2.1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3.2.2 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

14、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合伙协议第 6 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3.2.3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2.3.2.4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2.3.2.5 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

15、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2.3.2.6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2.3.3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2.3.3.1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3.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应与普通合伙人就参与事项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3.3.3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3)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5)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6)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程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程序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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