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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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 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含),常住地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并符合保险人承 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 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人。第四条第四条 本保

2、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 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 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死

3、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 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对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

4、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 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伤残

5、保险责任(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 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 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 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 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

6、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 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 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 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 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产品中包

7、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三)因被保险人

8、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 敏、中暑、猝死;敏、中暑、猝死;(五(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 药物;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

9、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 竞赛、特技表演;竞赛、特技表演;(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 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

10、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 陆、空军行动;陆、空军行动;(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 间;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 织活动;织活动;(七(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 (以以 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乘客身份搭

11、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的。和国境外的。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 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 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

12、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九条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 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 年)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旅游。 对于每次旅程,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 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 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对 每次旅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 保险单载明的天数。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 (即保险期间不满一 年),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 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

13、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 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如果预定旅游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 本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 时间。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十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 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 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 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 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 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1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 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 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

15、,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 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16、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 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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