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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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017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制度,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

2、金使用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第二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管理体制要求,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财务核算按照市政府要求由财政结(核)算中心负责,实行“零户统管”。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设报账员一人,向财务结算中心报账;设会计主管一人,管理学校财务活动。报账员、会计主管岗位可以相容。报账员享受学校中层副职待遇

3、;会计主管享受学校中层待遇。第五条 学校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任学校报账员、会计主管;各学校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报账人、审核人、复核人、审批人、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上报。学校校长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

4、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第三 预算管理第七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第八条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第九条 中小学校的年度预算经年度预算批复之后,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第十条 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当年收入增加或减少、或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的,必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送市领导批准。

5、经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并追加支出指标后,才能增加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第四 收入支出管理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现象。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

6、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专项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等。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规定审批权限。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设立 7 至11 人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学校所有支出的日常审核。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审核每张现金核销表并在核销表备注栏签名以示负责。大额资金支出由学校定出大额限额,经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7、学校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支出中七项具体规定:1公务接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遵循热情、节俭、明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招待费用按校务公开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职工通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2考察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报,经市教育局批准才能实施。批准单作考察费用报销支出附。3绩效工资支出。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湛江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

8、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发放方案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班子研究并公示,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4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1000 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签字外,必须在凭证后附注简要情况说明。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自于何种渠道,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效用。6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要有预算、

9、有合同、有结算、有验收,同时报市教育局计财股备案;教育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数额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不管资金渠道如何都必须办理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发票。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按转发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xx 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7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对照相关支出标准和规定,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学校差旅费、通讯费、教师超时补助、校外住宿教师房租等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因教育教学需

10、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第十八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全名、填制单位公;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第五 免费助困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免费助困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费助困学生资助政策,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做好免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审核、资料保管工作。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免费助困资金的管理,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11、,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类资金发放原则由学生本人签名。第二十一条 因流失、转学、或其他原因引起奖助学金等款项节余的,由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退回财政专户统筹安排使用。第六 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第二十四条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对本单

12、位各类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各校根据要求和学校实际,设立财产管理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入账、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核销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一次,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要严格对外投资管理,不得用公款从事证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不得投资企业。学校资产处置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用于抵押和担保,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用于转让、出售要依法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或国家规定

13、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按照校办产业改制的要求,严格成本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成改制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七 负债管理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学校因事业发展确需借贷资金,或工程带资建设,须向市教育局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领导批准。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二十九条 定期清理负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

14、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第八 财务清算第三十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结果执行。第九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财务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

15、和财务分析报告等。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市教育局。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校长对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六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制度和财经纪律;中小学校财务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管理监督。第十 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 市教育局协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第三十九条 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第十一 附 则第四十条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 2012 年 2 月 10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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