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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第二章 姓名條例與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重點 題庫 第三章 國籍法與國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第四章 印鑑登記辦法與戶籍更正登記要點重 點題庫 第五章 其它戶籍法規重點題庫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3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 重點題庫 1 戶籍登記之種類 戶籍登記之種類 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戶籍法第 6 條: 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認領登記:戶籍法第 7 條: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戶籍法第 8 條第 1 項: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第 2 項: 終
2、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離婚登記:戶籍法第 9 條第 1 項: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第 2 項: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監護登記:戶籍法第 11 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戶籍法第 12 條: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籍法第 13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3、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戶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 2 項: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3 項: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法規大意(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004 初設戶籍登記 戶籍法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
4、經核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十二歲未辦理出生登記。 遷徙登記 遷出登記: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第 2 項: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第 3 項: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第 4項: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遷入登記: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
5、遷入登記。第 2 項: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 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 , 經核准回復國籍者 , 亦同 。 住址變更登記:戶籍法第 18 條: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分(合)戶登記:戶籍法第 19 條: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出生地登記:戶籍法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
6、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5 法律依據 戶籍法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
7、出生地登記。 2 戶之區分 戶之區分 共同生活戶 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共同事業戶 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單獨生活戶 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法律依據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 相關試題 試就戶籍法施細則之規定,明戶之區分如何?【90 薦升】 3 認、收養與監護登記之比較 認 收養 監護 意義 區分成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兩種: 任意認領,係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民法第 1065 條第 1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收養云者,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子女,而法律上視同為
8、婚生子女之謂。收養使得血統上本無親子關係的人之間,法律上擬制其有親子關係,此種依人為所創造的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稱係指監督及保護。為保護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利益,有設置監護人之必要。 戶籍法規大意(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006 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第 2 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 與 其 生 母 之 關係 視 為 婚 生 子女,無須認領。強制認領:亦稱生父之尋認或生父之搜索,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之存在,本此事實而創設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民法第 1072 條規定: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
9、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登記 戶籍法第 7 條: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戶籍法第 8 條第 1項: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第 2 項: 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戶籍法第 11 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申請人 戶籍法第 30 條: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1 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2 條:終止收養登記,戶籍法第 35 條第 1 項: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第 2 項: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第 3
10、 項: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7 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 方為申請人。 歷屆試題何謂認?何謂收養?何謂監護?依照戶籍法之規定,上開三種登記各以何人為申請人?【90 薦升】 4 戶籍法所稱主管機關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哪個機關? 內政部 移民署 經濟部 直轄市政府 :戶籍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5 戶籍登記的單位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戶籍登記,以何者為單位? 家 戶 鄰 里 :戶籍法第 3 條第 1 項:
11、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真? 戶籍登記,以社區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但不得為戶長 一人同時得有二戶籍 :戶籍法第 3 條第 1 項: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第 2項: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 戶籍法規大意(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090 後之第 3 日施行 由內政部另訂時間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因此,本題選。 在臺原有戶籍人民,因出境逾 2 年,經被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應如何辦理遷入登記?如在臺原無戶籍人民應持何種證件辦
12、理入境設籍? : 在臺原有戶籍人民,出境 2 年以上戶籍已辦遷出登記者,返國後應依規定持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 至於在臺原無戶籍人民須持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始可受理其入境初設戶籍之登記。 何謂遷出登記?在何種情況下,得為遷出之登記?又某甲設戶籍於臺市,其已出境到美國逾 2以上,如要回國辦戶籍遷入登記,應如何辦? 【96 地方三等】 : 何謂遷出登記:係指一國國民遷出戶籍管轄區域所為的登記程序,其情形有二: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 1
13、6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在何種情況下,得為遷出之登記: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第一單元 第二章 姓名條例與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95 第二章 姓名條例與姓名條例 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申請改姓、申請改名、申請更改姓名與不得申 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事由之比較 1 項目 特別規定 法規依據 申請改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92 薦升】被認領。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
14、限。 姓名條例第 6 條第 1項 申請改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同 時 在 一 機 關 、 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由於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者,以 2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第 7 條第 1項 戶籍法規大意(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096 知者。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申 請 更 改姓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5、【92 薦升】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無。 姓名條例第 8 條 不 得 申 請改姓 、 改名或 更 改 姓名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經通緝或羈押者。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 易 科 罰 金 之 宣 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止。姓名條例第 12 條第 1項 相關試題 戶籍登記之姓名在麼情形下得申請改姓?又在麼情形下可以申請改姓名? 【92 薦升】 某甲因偽造文書罪判有期徒刑確定後的 2內,欲改其姓名,是否可?由何在?法依據為何?試敘述之。 【96 薦升】 第一單元 第二章 姓名條例與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97 2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數目 根據姓名條例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幾個為限? 1個 2個 3個 4個 :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因此,本題選。 依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回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原有漢人姓名,但以幾次為限? 無次限制 1次 2次 3次 :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