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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上市案例分析篇】【创业板上市案例分析篇】 过会案例评析之一:新能源、新材料过会案例评析之一: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1、南方风机(300004)【公司概况】【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NanFang Ventilator Co., Ltd.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大道 注册资本:7,000 万元实收资本:7,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泽文主营业务:面向核电、地铁、隧道、风电叶片和大型工业、民用建筑五大领域,系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专业从事通风与空气处理系统设计和产品开 发、制造与销售的企业。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股份”或者“发行人”)是由佛山市南
2、海南方风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风机有限”)于 2008 年8 月 8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产品主要包括:(1)风机;(2)风阀、防火阀;(3)空气净化设备(包括空气过滤器、除尘器、碘吸附器等);(4)空调处理末端设备(包括风机盘管、风口、电加热器、表冷器等);(5)风力发电叶片;(6)其他辅助设备(包括烘干设备、送排风管道、电控箱、集流装置、消声装置、软连接装置等)。该司拥有南方风机研究所和南方风机检测实验室,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试验检测能力,其中南方风机检测实验室是国内通风与空气处理行业仅有的 三家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之一。2006 年 5 月
3、和2008 年 12 月,该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在核电、地铁、公路隧道等高端产品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问题及解决】【问题及解决】问题一:以债转股的形式增资的相关问题问题一:以债转股的形式增资的相关问题问题描述:问题描述:发行人的前身即南方风机有限第一次增资时,杨泽文、杨子善、杨子江以其对南方风机有限截至 2005 年 5 月 20 日的债权,以债转股的形式向南方风机有限增资。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另外,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4、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也要求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表法律意见。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在此,发行人律师对此通过以下方面作出解释:第一,在程序上,南方风机有限已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杨氏三人分别以其对南方风机有限的债权即 5,536,800 元、6,521,600 元、6,521,600 元转增为三人对南方风机有限的注册资本投入。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相关事实。2005 年 6 月 7 日,佛山市智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南方风机有限截至 2005 年 5 月 20 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
5、行审计,并出具佛智会专字(2005)第 122 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05 年 5 月 20 日南方风机有限尚欠股东的借款情况。第三,发行人律师根据该专项审计报告并核查了杨氏三人对南方风机有限的债权系对其直接提供借款以及受让第三方对南方风机有限的债权等方式形成,来源合法。第四,经核查,杨子善本次债转股后多余的 2335.25 元已由南方风机有限归还给杨子善,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纠纷。问题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更。问题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更。问题描述:问题描述:董事的变化情况:南方风机有限在变更为发行人前,董事为杨泽文、杨子善、杨子江。2
6、008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业大会,原任南方风机有限董事的杨泽文、杨子善、杨子江被选举为董事,该次会议同时选举陈俊玲、邓健伟、周燕敏、祁大同、唐金龙、李萍为董事,前述 9 人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其中祁大同、唐金龙、李萍被选举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但杨泽文、杨子善依然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1)南方风机有限在变更为发行人前,总经理为杨子善,副总经理为杨子江。(2)2008 年 6 月 2 日,南方风机有限召开董事会,聘任王达荣为南方风机有限财务负责人。此前,南方风机有限财务负责人为周燕敏。(3)2008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
7、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杨子善为总经理,杨子江、任刚、刘静、李晓明为副总经理,王达荣为财务总监,周晖为董事会秘书。而暂行办法第 13 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那么本案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所发生的这些变动是否为重大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这是发行人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重点论述的问题。问题解决:问题解决:发行人从以下方面进行解释:第一,发行人律师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董事的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首先,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成员发生的变化系根据发行人章程增补董事所致,原任董事未发
8、生变化,发行人董事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其次,发行人律师经核查指出上述任职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第二,发行人律师从两个方面论证监事的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南方风机有限在变更为发行人前,未设立监事会,2008 年其变更为发行人后设立监事会后,监事成员由刘基照一人变成刘基照、陈颖与刘怀耀三人。后陈颖因个人原因离任,但该变动未导致发行人监事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上述任职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第三,为论证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发行人发表意见如下:发行人设立前后均由杨子善担任总经理,杨子江担
9、任副总经理;发行人设立后增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调整财务负责人则属于发行人经营管理的需要,上述人员的变动未构成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据此,发行人律师可认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评析:评析:由本案中,我们可以反推暂行办法第 13 条规定的内涵,即所谓“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在于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对于董事而言,只要原任董事未发生变化,且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也未发生变化,即可认定为董事未发生重大变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原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且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未发生重大变化即可。由于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发生了变化
10、,而发行人律师对此未做解释。我们认为,发行人律师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的论证并不完善。问题三:税收优惠不合法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问题三:税收优惠不合法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问题描述:问题描述:发行人 2006、2007、2008 年度均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发行人 2006 年、2007 计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没有相关法律、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确认广东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 799 家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合格的通知,发行人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11、,于 2006 年 5 月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统一编号为 0044006B0021 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952 号)等有关规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前述规定,发行人 2006、2007 年度享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 2009 年 4 月
12、15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东省 2008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行人被认定为广东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编号为 GR20084400135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发行人 2008 年度依法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而本案例中,发行人 2006 年、2007 计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13、税收优惠没有相关法律、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因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进行披露并对发行人不合法的税收优惠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表法律意见。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发行人律师从以下三方面发表意见:第一,发行人律师明确指出潜在的税收风险。发行人律师认为,2006、2007 这两年的税收优惠的依据为在广东省普遍适用的政策文件,凡符合该等政策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均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如果由于广东省该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文件与相关法律、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 2006、2007 年度享受 15%企业所得税率的优惠
14、条件不成立,则发行人存在需要按 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缴发行人这两年所得税差额的风险。第二,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对相关风险作出充分披露,并未隐瞒事实。第三,发行人律师提供了解决该风险的保障措施。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承诺按其在发起设立发行人时的持股比例承担发行人需向税务部门补缴的全部所得税差额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的责任。据此,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风险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评析:评析:本案发行人律师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税收优惠问题的解释归根结底只有一点,即发行人全体发起人承诺承担因此而带来了一切不利后果。这样可以保证发行人上市之后,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害。发行人律师从本质上解决了
15、该问题。但我们认为,如果发行人律师能再进一步说明,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前提下,选择对其有利的规定进行纳税,并无主观过错,并且发行人对此税收优惠并不 存在严重依赖,则解决方案更加完善。2、亿纬锂能(300014)【公司概况】【公司概况】公司名称: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英文名称:EVE Energy Co., Ltd注册地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75 号小区注册资本:6,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金成主营业务:服务于智能电网、射频识别(RFID)、汽车电子(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和安全防盗系统)和安防产业(电子烟雾报警器)等领域,为上述领域提供高能量、长寿命、适用温度范围广的新型环保
16、锂电池解决方案和产品。智能电表、智能识别卡、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安全防盗系统和电子烟雾报警器等均是近年来快速成长的产业,这为公司的持续成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国家电网公司加快了电网投资的力度,计划在未来三年内投资800亿元用于下属27个省网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建设,智能电网领域的高能锂一次电池的需求将持续、快速增长。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惠州晋达电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惠州亿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24 日。2007 年 10 月 30 日,惠州亿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亿纬锂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2000004482。公司注册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75 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成,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00 万元。【问题及解决】【问题及解决】问题一:延迟出资问题问题一:延迟出资问题问题描述:问题描述:发行人于2001年设立时是一家中外合作经验企业,开发总公司、晋达能源、和直通电子签订中外合作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