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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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廉政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技术审核及日常管理行为。第三条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技术审核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第四条 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技术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资质申请条件、审查(技术审核)程序、时限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审查、技术审核

2、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工作制度,所有决策事项均应当按程序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时限,资质受理、审查和批准信息,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均应当全部向社会公开;(四)技术审核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3的技术审核结论负责,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技术审核工作内情;(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技术审核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核或监督检查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技术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五条

3、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技术审核和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的财物;(二)收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或由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 管理对象或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三)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的单位中兼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四)接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五)默许、纵容或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的有关

4、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六)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和技术审核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内从事4技术服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技术审核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审核意见无效。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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