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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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1 总 则 1.0.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减轻构筑物的地震破坏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订本规范。 1.0.2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至 9 度地区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设防烈度为 10 度地区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

2、研究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0.4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对做过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厂矿,可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确认的设防烈度或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1.0.5 构筑物应按其重要性分为下列四类: 甲类构筑物特别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遇地震破坏会导致极严重后果; 乙类构筑物重要的构筑物,遇地震破坏会导致人员大量伤亡、严重次生灾害、重要厂矿较长期中断生产等严重后果; 丙类构筑物除甲、乙、丁类以外的构筑物; 丁类构筑物次要的构筑物,遇地震破坏不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 1.0.6 各类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0.6.1

3、 甲类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专门研究的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其它各类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但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1.0.6.2 甲类构筑物,应采取特殊的抗震措施;乙类构筑物可按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可适当提高;丙类构筑物应按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丁类构筑物可按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宜降低。 注:?本规范将“设防烈度”简称为“烈度”;“烈度为 6 度、7 度、8 度、9 度”简称为“6 度、7 度、8 度、9 度”; ?本规范中有关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措施的规定,当有多种

4、有利因素时,仅降低一次。 1.0.7 本规范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的规定编制。 1.0.8 构筑物的抗震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构筑物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原则: 5.1.1.1 一般情况下,可在构筑物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移构件承担。 5.1.1.2 质量或刚度分布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5.1.1.3 8 度和 9 度时,大跨

5、度结构、长悬臂结构及箱(筒)形井塔、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和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等高耸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 各类构筑物的抗震计算,应分别采用下列方法: 5.1.2.1 高度不超过 65m 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其它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5.1.2.2 甲类构筑物和本规范另有规定的构筑物,除应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外,尚宜采用时程分析法或经专门研究的方法进行补充计算。 5.1.3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宜选择 3,5 条相似工程场地条件的实际加速度记录或拟合设计反应谱的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按

6、时程分析法得到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按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值的 80%。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内衬和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表 5.1.4 采用。 5.1.5 构筑物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指数和结构自振周期按图 5.1.5 确定,其下限值不应小于最大值的 1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截面抗震验算时,阻尼比为 5%的构筑物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根据抗震计算水准按表 5.1.51 采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构筑物的阻尼比可采用 5%。 5.1.5.

7、2 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指数按下式计算: 对于基本自振周期大于 1.5s 且位于中软、软场地上的高柔构筑物,按式(5.1.51)确定的特征周期值宜增加 0.15s。 5.1.5.3 当构筑物的阻尼比不等于 5%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阻尼修正系数;阻尼修正系数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5.1.5.4 多质点体系,当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时,按图 5.1.5 确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增大系数。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系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结构类型指数 表 5.1.52 结构类型 剪切型结构 弯剪型结构 弯曲型结构 0.05 0.20 0.35 5.1.5.5 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采用水

8、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 65%。 5.1.6 当按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构筑物地震作用时,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按表 5.1.6 采用。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表 5.1.6 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0.10g 0.20g 0.40g 5.1.7 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本规范有关章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当采用类似构筑物的实测周期时,应根据构筑物的重要性和允许损坏程度,乘以震时周期加长系数 1.1,1.4 确定。 5.1.8 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1.8.1 6 度时和本规范规定不验算的结构,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5.

9、1.8.2 构筑物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抗震计算水准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5.1.8.3 平面尺寸较小的高耸构筑物,应对整体结构进行抗倾覆验算。 5.1.8.4 符合本章第 5.5.1 条规定的构筑物,除应按本章第 5.4 节的规定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外,尚应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公路抗震规范 一、总则 1.2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中所规定的基本烈度为7、8、9 度地区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对于基本烈度大于 9 度的地区,公路工程的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基本烈度为 6 度地区的公路工程,除国家特别规定外,可采用简易设防。 对于做过地震小区划地区的公路工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抗震设计。

10、 对于修建特别重要的特大桥的场址,宜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沿线公路用房的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 1.5 构造物一般应按基本烈度采取抗震措施。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基本烈度为 9 度的地区,提高一度的抗震措施应专门研究;对于四级公路上的一般工程,可不考虑或采用简易抗震措施。 1.6 立体交叉的跨线工程,其抗震设计不应低于下线工程的要求。 1.7 验算构造物地震作用时,水平地震系数 Kh 应按表 1.0.7 采用。 竖向地震系数 Kv 取 1/2Kh 值。 基本烈度(度) 7 8 9 水平地震系数(Kh

11、) 0.1 0.2 0.4 1.8 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布设路线和选定桥位。 二、避免或减轻在地震影响下因地基变形或地基失效对公路工程造成的破坏。 第四节桥梁 第 4.1.3 条下列构造物可不进行抗震强度和稳定性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一、简支梁的上部构造。 二、基本烈度低于 9 度,基础位于?、?类场地土上的跨径不大于30m 的单孔板拱拱圈。 三、基本烈度低于 8 度,二、三、四级公路上位于非液化土和非软弱粘性土地基上的实体墩台。 第 4.1.5 条 计算桥梁地震荷载时,应分别考虑顺桥和横桥两个方向的水平地震荷载。对于位于基本烈度为 9 度区的大跨径悬臂梁桥,

12、还应考虑上、下两个方向竖向地震荷载和水平地震荷载的不利组合。 第 4.1.6 条 季节性河流上的桥梁,可不考虑水流影响;常年有水的河流上的桥梁,应按常水位计算水的浮力;位于常水位水深超过 5m 的实体桥墩、空心桥墩的抗震设计,应计入地震动水压力。 第 4.1.7 条 地震荷载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桥墩应采用反应谱理论计算,桥台采用静力法。对于结构特别复杂、桥墩高度超过 30m 的特大桥梁,可采用时程反应分析法。 第 4.2.3 条 计算拱桥和梁桥桥墩的地震荷载时,其动力放大系数 值可根据结构计算方向的自振周期或基本周期(按附录一,四确定)和场地土类别按图 4.2.3 确定。当具有场地土的平均剪

13、切模量或场地土的剪切波速、质量密度和分层厚度实测资料时,可按附录六确定。 铁路抗震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烈度为 7 度、8 度、9 度所在地区的新建国家铁路网 1435mm 标准轨距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以下简称工企铁路)的线路、路?、挡土墙、桥梁,隧道工程的抗震设计。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建筑物和新?结构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 第 1.0.3 条 按本规范经抗震设防后的铁路工程,当遭受相当于?本烈度的?震影响时,?、?级铁路的损?部份稍加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级铁路及?级工企铁路经短期抢修后即能恢复通车;?、?级工企铁路的桥梁、隧道等工程不发生严重破?。 第

14、 1.0.4 条 建筑物的设计烈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级铁路和?级工企铁路应采用所在? 区的?本烈度;?、?级工企铁路除桥梁支座、桥梁和棚洞的防止落梁设施应采用所在?区的?本烈度外,其 它工程的设计烈度?应按?本烈度降低 1 度采用。 第 1.0.5 条 跨越铁路的跨线桥、天桥、立交明洞、渡槽等建筑物应按不低于该处铁路工程的设计烈度进 行抗震设计。 第 1.0.6 条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本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按规定范围验算抗震强度和稳定性。 第 1.0.7 条 验算建筑物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时,应只计水平?震的作用。水平?震系数应按表 1.0.7 采 用。 水平?震系数 表 1.

15、0.7 设计烈度(度) 7 8 9 水平?震系数 Kh 0.1 0.2 0.4 设计烈度为 9 度的悬臂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刚构桥等,还应计入竖向?震作用,并应按水平与竖向?震 作用同时发生的最不利的情况组合。竖向?震作用可取结构恒载和活荷载的 7%,有条件时也可按竖向?震系 数 KV 等于 0.2 进行计算。 第 1.0.8 条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在?本烈度较低和对抗震有利的?段。 二、建筑物体形简单、自重轻、刚度和质量分布匀称、重心低。 三、采用有利于提高结构整体性的连接方式。 四、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和便于修复加固。 第 1.0.9 条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除应

16、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 3(0(1(2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2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 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应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 3(0(2(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0(2(4 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3(0(2(5 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保留时应加固。 3(0(3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0(3(2 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 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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