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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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实 施 细 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 权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新工会法和河北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第四条 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措施) 、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重

3、大投资或建设项目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其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校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二)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在学校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管理与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学校领导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

4、决议。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管理的职权。校长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补选代

5、表。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三)坚

6、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政治素质。能热心为群众服务,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工作认真,办事公道,顾全大局。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出议案和提案、有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7、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及会议,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增强民主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五)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

8、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集体领导。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选举; (五)草拟大会决议;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应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要有应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或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由

9、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再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贯彻,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处理答复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成代表组。 代表组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代表的活动;(二)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选派本组代表在大会发言; (三)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组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党政制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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