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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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基层科 韦刚 重庆市南川区位于重庆市南部,幅员面积 2602 平方公 里,总人口 64 万。全区辖 31 个乡镇、3 个街道办事处。各乡 镇、街道办事处均设立了司法所,建所面达 100%;有专兼职 司法助理员 102 名;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34 个,村 (居)委调解委员会 250 个,联合调解组织 42 个,共有专职人 民调解员 1859 名。 根据司法部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 稳定压倒一切的意 识、抓稳定就是抓发展的意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预 防为主意识和常抓不

2、懈的意识”。在发挥 人民调解第一道防 线等职能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借此机会,我就我 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工作中的体会,谈谈自己对人 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自 2002 年 9 月起,中办、国办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 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 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发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这三 个文件的颁布,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了新 的生机和活力,使新世纪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 展时期。特别是 2007 年底,重庆市人大通过了重庆市人民2 调解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全市人民调解

3、工作有 了法律保障。通过近年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 实施,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 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 的作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 纠纷的新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面 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调解条 例,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已成为我区开展人民 调解工作的一个重点。一、健全网络体系,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 范化建设的核心。对此,我区根据纠纷发生、 发展的特点,本 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五有” 、 “ 四

4、落实”的建设标准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社(居民小组)、企业、区域 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 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1)积极建立和 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是依法规范设立。根据我国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居)委员会设立的群 众性自治组织,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区域性、行业性 调委会)的设立依据仅有司法部规章,因此通过重庆市人民 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规定,依法赋予乡镇人3 民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更高的法律地位。二 是针对前几年成立的乡镇司法

5、调解中心在性质、构成、工作 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 定的行政调解,为此,按照上级的要求,我区 统一规范为“XX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明确乡镇调委会的工作范围, 即负责调解本辖区内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村、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2)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 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宪法、 民事诉讼法、 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重庆市人民调解条 例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实践表明,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 村级调委会解决的,村级调委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已成为广大 人民群众的首选

6、方式,它是人民调解的工作基础,是广大人 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给予巩固规范,增强活 力。 (3)积极稳妥地发展社(居民小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新时期产生的各种矛盾纠 纷日益突出,工人下岗、公路占地、城市拆迁、劳务用工等纠 纷、企业与周边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 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发展多形式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已势在必行。我们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的要求,积极学习推广借鉴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好做 法、好经验,在具 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人4 民调解组织。同时,在消 费者协会、大型集 贸市场等区域性、

7、 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在社 (居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 (4)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 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 或信息员上不拘一格,以社(居民小组)、车间、工区为单位 设置调解小组,以社(居民小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 纠纷信息员。这样既使网络的设置切合实际,又便于组织管 理。 通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加强,我 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逐年上升,2006 年,我区 各级调解组织受理各类矛盾纠纷 4211 件,调解成功 3989 件; 2007 年受理纠纷 5158 件,调解成功 5053 件。二、完善内部管理

8、,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按照重庆市司法局的要求,我区规范建立了人民调解的 “五有” 、 “四制度” 、 “ 三表” 。 (五有”即有印章;有统一规范的徽标; 有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并规范使用;有调解室;调解员持有 调解员证。 “ 四制度” 即建立健全纠纷受理登 记制度;纠纷调查 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纠纷调处档案制度。 “ 三表” 即人民调解 委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调委会联络图表、纠纷发生年度对 比表);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 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区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 心内容的纠纷受理、调处、排查、登记、文书档案、回访等一5 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

9、。尤其要针对 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标准不一,漏报、甚至不报的现 象,通过规范化建设促使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同时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馈 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通过发展信息员队伍、建立 纠纷信息报告奖励制度,切实改变了这种状况。三、提高人才素质,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 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 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 队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 尽人意,有相当一部分村调委会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 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人

10、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 工作中,要切实按照部颁规章的要求,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 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 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质 (我区要求,新担任的调委会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 上且要先通过法律常识考试)、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的人员吸收到人调队伍中。二是在全区逐渐推广“首席调解 员制”、 “ 调 解人员等 级制”、 “ 调解员聘任制” 和“持证上岗制”等。 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 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6 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

11、作 技能。我局基层科每年在乡镇、街道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是 都到乡镇配合司法所进行了培训工作。四、增强工作实效,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 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 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 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 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二是要特 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从深化民调改革的 总体要求出发,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表述方式, 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 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

12、制作上把握好 针对性、逻辑性、 规范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 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法院、法庭、司法所通过培训和检查 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 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 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 平。五、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 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之前也存在部分调委会办公场7 所差,调解员的工作报酬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人 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的实施对人民调 解经费的落实,起到了保障的作用。为此,区政府专门出台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年度财 政预算,并对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同时要求各调委会 必须在 2008 年 6 月前全部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与 支持,把调委会主任的工作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 同时要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把办公设施、经 费落实以及专项使用情况作为综治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 容,实行重分考评,以使 经费得以保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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