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析用工关系那些事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256523 上传时间:2018-03-13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545.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官解析用工关系那些事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官解析用工关系那些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官解析用工关系那些事(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 !“!“ 年# 月!$ 日 ! 星 期 二 ! 编 辑! 田 芳 ! 版 式! 海 涛 !“ ! 法 官 您 好“ 我 们 企 业 有 一 位 员 工 最 近 调 岗 到 新 的 部 门“ 但 他 不 签 新 的 岗 位 责 任 书“ 我 们 能 和 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 您 好“ 我 们 老 板 每 个 月 都 晚 几 天 再 发 工 资“ 这 个 做 法 违 不 违 规 呢& 台 下 的 !“ 纷 纷 举 手 提 问( 做 笔 记“ 台 上 的 # 位 法 官 详 细 解 答( 现 场 支 招) 法 官 与 企 业 !“ 这 样 的 零 距 离

2、 互 动“ 是 北 京 市 市 级 社 会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项 目 * 专 家 问 诊 中 小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在 $% 日 举 办 的 ! 法 官 走 进 中 小 企 业& 活 动 的 场 景- 活 动 当 天“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学 会 劳 动 法 分 会 东 城 工 作 站 与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五 庭 共 同 组 织 的 % 法 官 走 进 中 小 企 业. .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中 常 见 法 律 风 险 及 防 范 主 题 座 谈 会# 在 东 城 文 化 人 才/ 国 际0 创 业 园 举

3、办“# 位 法 官 从 各 自 侧 重 的 业 务 入 手“ 带 来 了 生 动, 细 致 的 案 例 解 析“ 让 !“ 们 感 叹! 很 有 针 对 性&,! 我 们 前 不 久 刚 遇 见 这 种 情 况“ 正 好 能 听 听&- 据 活 动 主 办 方 相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这 个 系 列 活 动 是 东 城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东 城 区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东 城 文 化 人 才 / 国 际0 创 业 园 等 多 方 联 动“ 为 辖 区 中 小 企 业 准 备 的 一 项 实 惠 服 务“ 来 提 升 区 内 创 业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水

4、 平“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避 免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促 进 创 业 型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学 会 劳 动 法 分 会 会 长 李 长 保 说 道1! 我 们 联 合 举 办 这 个 活 动“ 不 是 请 法 官 来 教 大 家 怎 么 打 官 司“ 而 是 想 通 过 法 官 的 讲 解, 提 醒 和 建 议“ 减 少 或 者 避 免 用 人 单 位 和 员 工 打 官 司- 希 望 能 引 导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准 确 把 握 用 工 规 范“ 减 少 劳 动 争 议“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和 管 理 水

5、平“ 依 法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 的 确“! 打 官 司& 不 是 法 官 给 大 家 支 招 的 目 的“ 在 用 工 管 理 中 改 进 制 度, 优 化 条 款, 增 加 与 员 工 的 沟 通 才 是 双 方 的 相 处 之 道- 这 不“ 法 官 给 !“ 带 来 的 几 个 案 例 就 很 有 代 表 性“ 他 们 开 讲 了. . 案例剖析 现 场 ! 问诊 “ 法官解析用工 关系 那些事 案 例 一! 求 职 者 学 历 造 假 企 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某 管 理 公 司 在 网 上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招 聘 岗 位 为 运 营 总 监“ 对 于 学

6、历 要 求 为 本 科 以 上“ 王 某 向 公 司 递 交 了 简 历“ 并 在 应 聘 登 记 表 中 填 写 其 系 北 京 某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王 某 经 面 试 合 格“ 入 职 公 司“ 双 方 签 订 了 为 期 三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其 中 &$( 年 $ 月 ( 日 至 ) 月 % 日 为 试 用 期“ 参 加 入 职 培 训 且 成 绩*+ 分 的 予 以 转 正-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公 司 发 现 王 某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对 王 某 学 历 产 生 怀 疑“ 遂 对 王 某 进 行 了 背 景 调 查“ 发 现 王 某

7、并 非 北 京 某 大 学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 年 , 月 &# 日“ 公 司 以 王 某 存 在 学 历 欺 诈, 试 用 期 内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为 由“ 解 除 了 与 王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并 出 具 了 通 知 书- 之 后“ 王 某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要 求 撤 销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提 交 了 北 京 某 大 学 于 仲 裁 期 间 出 具 的* 公 函+“ 称 该 校 并 无 名 为 王 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王 某 认 可 其 系 北 京 某 电 视 大 学 大 专 学 历“ 但

8、 认 为 此 事 实 并 不 能 证 明 其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仲 裁 委 裁 决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不 服“ 起 诉 至 一 审 法 院-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公 函+ 落 款 时 间 在 解 除 本 案 劳 动 关 系 之 后“ 王 某 学 历 造 假 情 形 与 本 案 无 关- 公 司 对 王 某 试 用 期 内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主 张 未 充 分 举 证- 公 司 未 能 证 明 劳 动 合 同 客 观 履 行 不 能- 一 审 法 院 遂 判 决 撤 销 解 除 通 知“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公 司 不

9、 服“ 提 起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1 首 先“ 劳 动 者 学 历 的 高 低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录 用 及 劳 动 者 待 遇 之 高 低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响“ 属 于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在 招 聘 时 对 于 劳 动 者 的 学 历 是 具 有 要 求 的“ 公 司 在 试 用 期 内 解 除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的 行 为 表 明 公 司 通 过 试 用 期 的 进 一 步 考 察“ 对 王 某 的 劳 动 能 力 等 作 出 了 否 定 性 的 评 价- 王 某

10、提 供 虚 假 学 历 的 行 为 构 成 欺 诈“ 使 公 司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与 王 某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属 无 效- 其 次“ 公 司 解 除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以 双 方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为 前 提- 因 双 方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已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按 照 民 法 的 一 般 原 理“ 劳 动 合 同 自 始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故 不 存 在 公 司 解 除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合 法 的 问 题“ 公 司 发 出* 解 除 劳 动

11、合 同 通 知+ 的 行 为 并 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不 存 在 应 予 撤 销 的 问 题“ 双 方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亦 无 继 续 履 行 的 基 础- 最 终“ 二 审 法 院 改 判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判 决 双 方 无 需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法 官 点 评 用 人 单 位 如 果 对 于 竞 聘 工 作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有 学 历! 工 作 履 历“ 经 验#! 技 能 资 质 等 有 相 应 的 要 求$ 都 要 明 确 提 出 来$ 并 且 在 招 聘 信 息 中 写 清 楚%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应 该 在 招 聘

12、阶 段 认 真 审 核 劳 动 者 简 历$ 做 好 职 业 信 息 核 查 工 作$ 对 于 学 历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等 能 够 进 行 网 络 核 查 的$ 可 以 进 行 查 验% 此 外$ 用 人 单 位 还 可 以 将 劳 动 者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不 利 后 果 通 过 让 劳 动 者 作 出 承 诺 或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作 出 明 确 约 定 的 方 式 落 在 纸 面 上% 但 要 注 意 的 是 虚 假 信 息 一 般 限 于 学 历! 工 作 履 历! 技 能 资 质 等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内 容% ! 法 律 链 接 &

1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酬$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案 例 三! “ 三 期# 女 员 工 受 保 护 生 育 津 贴 发 放 有 规 章 赵 女 士 于 &$# 年 $ 月 $+ 日 入

14、职“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期 限 至 &$( 年 & 月 $) 日 的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月 工 资 标 准 为 ( 元- 赵 女 士 于 &$% 年 $ 月 份 生 产“ 产 假 截 止 时 间 为 &$( 年 & 月 份- 赵 女 士 所 在 公 司 按 照 #%), 元 的 标 准 为 赵 女 士 缴 纳 了 生 育 保 险 费- 经 核 算“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最 终 向 赵 女 士 支 付 了 生 育 津 贴 $#)+-+. 元- 因 该 金 额 明 显 低 于 赵 女 士 的 正 常 工 资 水 平 而 用 人 单 位 又 拒 绝 补 发 差 额“ 赵 女 士

15、 将 单 位 诉 至 法 院- 最 终 法 院 判 令 用 人 单 位 向 赵 女 士 补 发 了 +,#(-)# 元 的 生 育 津 贴 差 额- ! 法 官 点 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消 除 逃 避 缴 纳 社 保 义 务 的 侥 幸 心 理$ 依 法 足 额 为 女 性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确 保 女 职 工 在 生 育 期 间 能 够 享 受 到 法 定 待 遇% 否 则 除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外$ 还 需 要 面 临 被 行 政 处 罚 的 责 任% 另 一 方 面$ 女 职 工 也 需 要 提 高 法 律 维 权 意 识$ 了 解

16、自 己 的 权 利% 例 如 自 己 可 以 享 有 多 少 天 产 假$ 生 育 津 贴 的 基 本 计 算 方 法$ 生 育 津 贴 与 平 时 工 资 相 比 出 现 差 额 后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补 足 等% 避 免 误 信 一 些 违 规 用 人 单 位 讲 出 的* 生 育 津 贴 属 社 保 核 算$ 算 出 多 少 是 多 少+ 的 借 口% ! 法 律 链 接 &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第 三 条 规 定( 生 育 津 贴 即 为 产 假 工 资$ 生 育 津 贴 高 于 本 人 产 假 工 资 标 准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克 扣) 生 育 津 贴 低 于 本 人 产 假 工 资 标 准 的$ 差 额 部 分 由 用 人 单 位 补 足% + 目 前$ 在 我 国 其 他 省! 市 地 方 也 有 类 似 规 定$ 这 是 为 了 保 障 女 职 工 在 生 育 期 间 的 合 法 权 益$ 使 女 性 职 工 能 够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