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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责任主体 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法 第 62 条 中介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 79 条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生产经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此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
2、 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 资格。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 款, 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 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 安全生产法 第 19 条;江苏 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 12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2 条第;江 苏省安全
3、生产条 例第 46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 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一次 罚款不得超 过二万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0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2 条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 罚款不得 超过二万元。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1 条、22 条; 江苏省安全
4、生 产条例第 12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2 条;江苏 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 47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一次 罚款不 得超过二万元。2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责任主体 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 第 36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2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 罚款不得 超过二万元。 特种
5、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3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2 条第( 四) 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 罚款不得 超过二万元。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 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 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6 条,第 24 条 生产经营单位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7 条
6、 施工单位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 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7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3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投资额不足一千万的,处一万元 罚款。 投资额一千万以上不足三千万的, 处二万元 罚款。 投资额三千万以上不足五千万的, 处三万元 罚款。 投资额五千万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处四万元 罚款。 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五万元 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8
7、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3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 每发现一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次 罚款不得 超过五万元3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责任主体 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9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3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 罚款 不得超过五万元。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
8、全生产法 第 29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3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 罚款 不得超过五万元。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 安全生产法 第 37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3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的, 发现十人以 下罚款五千元,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一人加 罚 一千元;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防 用品的,每一个种类处以五千元 罚款;一
9、次 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 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 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 用的。 安全生产法 第 29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3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 罚款 不得超过五万元。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的。 安全生产法 第 31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3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每发现一套工
10、工艺、设备处以一万元 罚款,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4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责任主体 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 、 储存危险物品的。 安全生产法 第 32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4 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 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或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 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 三十万元的,并处
11、二倍罚款;违 法所得三十 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 三倍罚款; 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 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 处五倍罚款。 生产、 经营、 储存、使用危 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 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 第 32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5 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 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 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 第 33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5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项违法
12、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 罚款 不得超过十万元。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 第 35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5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爆破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 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的,处十万元罚款。进行大型设 备(构件)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 管理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十万元罚 款;进行非 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未安排 专门管理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二万元 罚款。5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责任主体 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
13、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 第 41 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 86 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 事高危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 罚款, 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并处 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 其他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 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对 发包或者出租从
14、事高危行业的,单处或者并 处五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 较大危 险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 罚款, 对发 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单处 或者并处 一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 第 44 条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安全生产法 第 89 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人处二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加 罚五 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未取得危险化学
15、品生产许可证, 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7 条 危险化学品生 产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57 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 处五万以 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 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 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 违法所得 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 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16、, 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五倍罚款。6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责任主体 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 产、 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9 条,第 11 条。 危险化学品生 产、 储存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57 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 处五万以 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 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 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 违法所得 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 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