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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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 本科教学 课程管理 规定 江 大 校 2016 13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 步规范 课程管 理和教 材选用 ,加强 教学 质量监 控,特 制定本 规定。 第二章 课 程 类别 第二条 课程按 学科功 能可分 为通识 教育平 台课程 、学 科(专 业)基 础平台 课程和 专业( 方向) 课程。 第三条 课程按 学习要 求可分 为必修 课和选 修课。 必修课 程为学 生必须 学习和 掌握的 基础理 论、 基 本知识 和基本 技能等 方面的 课程, 包括公 共必修 课程和 专业必 修课 程。 选修课 程分为 公共选 修和专 业选修 。 公共 选修课 程是指 面向全 校开设 的

2、通识 类选修 课程。 专业选 修课程 是指根 据培 养规格 、 专业 方向开 设的专 业课程 , 学生 可根据 个人志 向和 兴趣选 修。 第三章 课 程 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 置应以 专业培 养目标 为依据 ,并对 毕业 要求形 成有效 支撑。 第五条 课程要 有明确 的教学 目的和 要求, 在考虑 本课 程系统 性的同 时,注 意与前 后课程 内容的 衔接。 第六条 原则上 理论课 程每 16 学时计1 个学分 , 实验 课 程每 32 学时计1 学分, 实践环 节每周 计 1 学 分。 第七条 课程必 须编写 相应的 教学大 纲,并 在大纲 中规 范表示 相关信 息, 包 括: 课 程名

3、称 (中、 英文名 称) 、 课程代码、 学分、 学时 ( 总学时 、 理论 学时、 实验学 时、 上 机学 时、 课外 学时等) 、 适用专 业、 先修 课程、 教 学内容 和要求 、 学时分 配与教 学形式 、 考核 方式与 途径、 参考书 目及学 习资 料等。 第八条 教学内 容和教 学要求 相同的 课程, 须采同 一课 程名称 和同一 课程代 码。 在 培养计 划、 教 学大纲 等教学 资料 和管理 文件中 的信息 须完全 一致。 第九条 教学内 容和教 学要求 相近的 课程, 须在中 英文 课程名 称后用 大写字 母加以 区别, 如:电 工电子 学 A 、电 工 电子学 B 。 第十

4、条 需分学 期开设 的课程 ,须在 中英文 课程名 称后 用大写 罗马数 字加以 区别, 如 古代汉 语( ) 、 高等数 学 A() 。 第 十 一 条 课 程 相 关 信 息 由 教 务 处 与 开 课 学 院 共 同 审 定 , 一经审 定后 , 任 何个人 不得随 意更改 课程信 息。 如确 需更改 , 需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和 开 课 学 院 商 定 , 并 经 教 务 处 审 定 同 意 , 方可修 改。 第四章 开 课 管理 第 十 二条 各学 院须依 据审定 的教学 计划开 课,不 得在 教学计 划之外 随意开 设课程 , 教学 计划确 定的教 学环节 、 学 分、学

5、 时、考 核方式 等均不 得随意 改动。 第 十 三条 教学 计划中 需调整 课程, 若涉及 其他学 院, 相关学 院须充 分沟通 ,达成 一致后 报教务 处审核 。 第 十 四条 申请 开设 新课 , 需填 写 “新 开 课程 申 请表 ” , 经开课 学院审 核同意 后,报 教务处 备案。 第五章 教 材 选用 第 十 五条 课程 教学优 先选用 省部级 及以上 重点教 材、 规划教 材、 获 奖教材 和各专 业全国 教学指 导委员 会推荐 教材。 专业教 学应注 重紧密 结合学 科发展 , 及时 更新教 材, 原 则上 应选用 近三年 出版教 材。 第 十 六条 各学 院根据 课程要 求

6、和教 学安排 ,确定 拟选 用教材 及适用 专业, 填写 江苏大 学教材 使用计 划表 , 经 系 (教 研室) 主任同 意、 分 管教学 工作的 副院长 审核后 报教 务处审 批。 第 十 七条 首次 选用本 校教师 自编教 材 (含改 版教材) , 需 填 报 江 苏 大 学 自 编 教 材 选 用 审 批 表 , 经 系 ( 教 研 室 ) 主任同 意、 分 管教学 工作的 副院长 审核报 教务处 , 获批 后方 可使用 。 第 十 八条 校通 识教育 平台核 心课程 教材选 用,须 经校 教材建 设工作 领导小 组审定 ; 学科 (专业 ) 基础 核心课 程教 材选用 , 须由 开课学 院教材 建设工 作领导 小组审 核, 报 学校 教材建 设工作 领导小 组审批 ; 专业 核心课 程和特 色课程 教材 选用, 经专业 负责人 同意, 报学院 教材建 设工作 领导小 组审 定。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 九条 本规 定由教 务处负 责解释 。 第 二 十条 本规 定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 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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