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公司章程(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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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 圳 市 新 亚电 子 制 程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二一二年五月 1 目 录 第 一章 总 则 2 第 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 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 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 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 转让 5 第 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 大会的一 般规 定 9 第三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11 第四节 股东 大会的提案与通 知 12 第五节 股 东大会的 召开 14 第六节 股 东大会的 表决和 决议 17 第 五章 董 事会 21 第 一 节 董事 21 第 二 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2、管 理 人 员 28 第七章 监 事 会 29 第 一 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利 润 分 配 和 审 计 32 第一节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2 第二节 内 部 审 计 34 第三节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聘 任 34 第九章 通知 与 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35 第二节 公告 36 第十章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 减 资 、 解 散 和 清 算 36 第一节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和 减 资 36 第二节 解 散 和 清 算 37 第 十 一 章 修改章程 39 第 十 二 章 附则 39 2 第 一章

3、总则 第 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 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 公司 以发起方式 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号 440301102907606 。 第 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

4、万股,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 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yes Electronic Manufacturing Holding Co.,Ltd. 第 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9 楼。 第 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80 万元。 第 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 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十条 本

5、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 十一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 副 总经理、 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 二章 经 营宗 旨和 范围 第 十二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 提 高 并 完 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以 核 心 人 才

6、 、 核 心 技 术 、 核 心 产 品 为 中 心 ,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 以 实 现 全 体 股 东 最 大 利 益 为 准 则 , 用 良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回 报 投 资 者 及 社 会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 电 子 工 具 、仪 器 仪 表 设 备 、 电 子 元 器 件 、 化 工 产 品 的 销 售 及 售 后 服 务 ; 其 他 国 内 商 业 、 物 资 供 销 业 ( 不 含 专 营 、专 控 、专 卖 商 品 ) ; 信 息 咨 询 ( 不 含 限 制 项 目 ) ; 从 事 货 物 、 技 术 进 出 口 业 务 ( 不 含 分

7、 销 、 国 家 专 营 专 控 商 品 ) ; 普 通 货 运 ; 净 化 产 品 的 开 发 及 销 售 ; 净 化 工 程 的 设 计 与 安 装 、 机 器 设 备 租 赁 ; 五 金 零 配 件 的销售 。 第 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十四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十五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十六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十七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

8、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对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4 第 十八 条 公司发起人为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惠州市奥科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 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300 万股、700 万股,出资均在公司设立 时缴足 。 第 十九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98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 二十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二十 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9、、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 公开发行股份; (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二十 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二十 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司职工;

10、(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 5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十 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 二) 要约方式; (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第 二十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 项、第( 四) 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11、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 转让 第 二十 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二十 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二十 八条 发起 人持 有的本 公司 股份, 自公 司成立 之日 起 1 年 内不 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 第 二十 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 以上的 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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