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磊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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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 江 金 磊 高温 材 料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动 报 告 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磊股份 股票代码:0026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卫松根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商贸区 1 幢 305 室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3 年 1 月 21 日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声 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

2、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金磊股份” 、 “公司” 、 “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 金磊股份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 义

3、务人 . 1 第三节. 权益变动 目的及 持股计 划 . 2 第四节. 权益变动 方式 . 2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 买卖上 市交易 股 份的情况 . 4 第六节. 其他重大 事项 . 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4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声明 . 5 附表 . 6 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 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卫松根 上市公司、 公司、 金磊股份 指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浙 江 金 磊 高 温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报告书 准则 15 号 指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4、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13 年 1 月 21 日减持 金磊股份股票的权益变 动行为 德清法院 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 露义务人基 本情况 1 、股东名称:卫松根 2 、性别:男 3 、国籍:中国 4 、住所及通讯地址: 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商贸区 1 幢 305 室 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6 、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未 曾担任过 公司董 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 员职务 ,

5、与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内 、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2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第三节. 权 益 变 动 目 的 及持 股 计 划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卫松根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 德清法院 根据执行裁 定书 【 (2013 ) 湖德执 民字第 17-1 号】 强制 卖出卫松根持有本公司的 12,000,000 股用于偿债。 2013 年 1 月 21 日,德 清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

6、【 (2013 )湖德执民字 第 17-1 号 】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强 制 减 持 卫 松 根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9,900,000 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 4.95% , 并且德清法院将根据执行裁定书 【 (2013 ) 湖德执民字第 17-1 号 】继续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的 2,100,000 股票 ,用于偿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 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69 号文核准, 金磊股份 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 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在 深圳证

7、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上市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6,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 。 2012 年 5 月 3 日,公 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2011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 决定以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 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权益 分派方案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实施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为 12,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 。 因卫松根与债权人的债务 纠纷,2013 年 1 月 21 日, 德清法院 根据执行裁定 书【 (2013

8、)湖德执民 字第 17-1 号】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强制减 持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9,900,000 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4.95% 。 本次减持后, 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 2,100,000 股 , 占总 股本的 1.05% , 不再是 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但德清法院将根据执行裁定书【( 2013 )湖德执民字 第 17-1 号】 继续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的 2,100,000 股票, 用于偿债 。 具体情况如下: 3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均价 (元) 减持股份 减持比例 卫松根 2013.01.21 大宗交易 7.6

9、8 9,900,000 4.95% 合计 - - - 9,900,000 4.95% 2 、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 本比 例 股数 占 总 股本 比 例 卫松根 合计持 有股 数 12,000,000 6% 2,100,000 1.05% 其中: 无限 售条件股数 12,000,000 6% 2,100,000 1.05% 有限售 条件 股数 0 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 2 日内,不 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所持股份 权利限制情况 在 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 息披露义务

10、人持有 金磊股份 12,000,000 无限售 流通股 存在以下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持有金磊股份 12,000,000 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6% )质押给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 ,并在 2012 年 5 月 25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 2 、由于 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债务纠纷,其所持有金磊股份 12,000,000 无限售 流通股在 2012 年 9 月 14 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此后在 2012 年的 9 月 24 日、10 月 23 日和 10 月 26 日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11、和浙江省德清县 人民法院司候冻结。 3 、2013 年 1 月 17 日,德清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了卫松 根先生 持有的本公司无 限售流 通股 12,000,000 股的 股份质押和 司法冻结解除手续。 4、在 2013 年 1 月 21 日, 德清法院 根据执行 裁定书 【 (2013) 湖德 执民字第 4 17-1 号】 ,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强制减持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9,900,000 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 4.95% , 并且德清法院将根据执行裁定书【( 2013 ) 湖德执民字第 17-1 号】 继续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的 2,100

12、,000 股票 ,用于偿债 。 第五节. 前 6 个 月 内 买 卖 上 市 交 易 股 份 的情 况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在提交 本报告书 之日前 6 个 月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平台出售所持 金 磊 股 份 股票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 第四节。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 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 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 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声明 请见附件。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载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的声明原件 二、备查文 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5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声 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卫松根 签署日期: 2012 年 1 月 21 日 6 附表 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磊高 温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 地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德 清 县 钟 管 镇 龙山路 117 号 股票简称 金磊股份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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