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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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东宜 通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 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本公司” ) 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

2、“ 重大信息 ” 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 或者其他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 单位, 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 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 直接或间接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3、“子公司”) 、下属分公司或分 支机构(子公司和 公司 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以下合称“所属机构 ”)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 公司 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2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 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 第 二章 重大 事项的 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所属机构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 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 拟 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变更

4、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 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 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 重大 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 , 仍包含在内) ; 2. 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 , 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的股权 投资, 投资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 含委托贷款、对 所属机构提供财务资助等 ); 4. 提供担保 (含对子公司担保) ;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

5、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 知识产权 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3 公司 及所属机构 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2.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人民币500 万元 (本制度所指货 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6、 ; 3.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包 括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所属 机构的,以公司最终合计所持所属机构的持股比例计算 。 公司 及所属机构 发生“ 提供担保 ” 交易

7、事项, 应当按照公司 对外担保 管理 制度 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所属 机构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本条 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 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4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2 公 司 与 关 联 自

8、 然 人 发 生 的 相 同 交 易 类 别 下 标 的 相 关 的 各 项 交 易 , 在 连 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4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在连续12 个月 内 交 易 金 额 累 计 达 到100 万 元 以 上 ,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0.5% 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9、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 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述规定执 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所属机构之间或各所属机构之间发生的交 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公司 及所属机构 发生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未达到本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 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10、事项 。 2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担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5 (2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的执行 结果。 (六)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 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变更 公司 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 5 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持有 公司5% 以 上股份 的 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持 股 情况 或控 制公 司的情 况 发 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任一 股东 所持 公司5%

11、以 上股 份被 质押 、冻结 、 司法 拍卖 、托 管或者 设 定 信 托; 8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 (含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9 公司及重要所属机构 生产经营情况、 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 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按合并报表计) 产生重大影响 ; 10 公司及所属机构 订立重要合同,且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按合并报表计) 产生重大影响; 11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按合并报表 计)产生重大

12、影响; 12 公司及所属机构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 (按合并报表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6 他事项。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 他重大事项: 1 公司及所属机构 预计年度、 半年度、 前三 季度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 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2 公司及所属机构前项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13、3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 公司及公司 主要 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 公司新商标、 专利获得授权; 8. 公司 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 公司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0. 公司及所属机构 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1. 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 指按合并报表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 ) : 7 1 公司及所属机构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公司及所属机构

14、 发生重大债务、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3 公司及所属机构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及所属机构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及所属机构 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及所属机构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公司及所属机构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及所属机构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公司及所属机构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公司及所属机构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及所属机构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1 公司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 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在 股 票 交 易 发 生 异 常 波 动 的 当 日 核 查 股 票 交 易 异 常 波 动 的 原 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 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 给予回函; 8 3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 (传闻) 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 函。 第七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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