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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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3-3-2-1 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2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2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5 第二章 正 文. 8 释义.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18 五、股东(实际控制人). 32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5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36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37 九、发行人的业务. 39 十、关联

2、交易及同业竞争. 42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0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3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3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4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6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59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2 十九、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63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63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3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4 律师工作报告 3-3-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3、所 关于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 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下称“ 第 12号编报规则 ”),以 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4、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1993 年,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香港和日本 东京设有分所,拥有合伙人、执业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 800 余人,现已发展成为中 国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本所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事务、房地产与工程建设、国 际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银行及国际

5、金融、收购和兼并、资产证券化与 结构融资、科技及知识产权、能源及基础设施、电信、传媒及娱乐、海商、运输及律师工作报告 3-3-2-3 物流、酒店投资与经营管理、商务仲裁和诉讼等。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本所指派赖继红、廖春兰、刘艳晶律师作为经办律师, 为公司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赖继红、廖春兰、刘艳晶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 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赖继红律师 1. 主要经历 赖继红律师 1991年 7月毕业于中山大学, 自 1991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2002 年,赖继红律师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至今,主要从事公司、证券、 私募融资及并购等方面的业务。 2. 证券业务执业记

6、录 自 2003 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赖继红律师先后参与完成了二十余家企业 的股份制改组、境内外发行与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并为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 公司、证券、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3.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 10层(邮编:518026) 电话: (86 755) 3325 6666 传真: (86 755)3320 6888 电子邮件: (二)廖春兰律师 1. 主要经历: 廖春兰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2005年起于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2009 年 5 月,廖春兰律师加入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

7、任律师、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证券、私募融资及并购等方面的业律师工作报告 3-3-2-4 务。 2.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自 2005 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廖春兰律师先后参与及完成了十余家企业 的股份制改组、境内外发行与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并为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 公司、证券、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3.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中心 A栋 10楼(邮编:518026) 电话: (86 755) 3325 6666 传真: (86 755) 3320 6888 电子邮件: (三)刘艳晶律师 1. 主要经历 刘艳晶律师,南开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纽约大学国际税法硕士

8、,2002 年取得 中国律师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自 2003年起于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10 年 1 月,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任 资深律师至今。 2.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自 2003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刘艳晶律师先后参与了十余家企业的 股份制改组、重组、境内外股票发行与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 3.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中心 A栋 10楼(邮编:518026) 电话: (86 755) 3325 6666 传真: (86 755) 3320 6888 电子邮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5 二、本所律师

9、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本所接受公司的聘请,担任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 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号)等有关规定,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 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制作 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如下: (一)自 2009年 11 月正式进场工作以来,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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