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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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 2006 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 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 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请问: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2000 年4 月1 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 约定:交货条件为CIF 宁波;货物应于2000 年5 月1 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 年4 月 10 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 月5 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 月24 日,卖方向承运人瑞

2、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 月27 日,承 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 年4 月 27 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 月5 日才开始装船,至 5 月15 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 月25 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 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 月15 日。但由于货物于5 月25 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 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

3、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 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 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 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 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请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 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案例三 2006 年7 月27 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 商号的请求,

4、报出某初级产品100 吨,每吨鹿 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 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 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 300 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 减至人民币3800 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 8 月30 日。荷兰于8 月26 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 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 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

5、的条件履行合同,并 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 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请问:(1)如果A 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四 2001 年II 月25 日,德国A 公司向香港B 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 彩色复印 机2000 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 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 月30 日。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 A 公司发给香港B 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 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 故而A 公司于12 月15

6、 日向香港B 公司发出撤销11 月25 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 的公司签约。但是,12 月22 日,A 公司收到了香港B 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 公司的 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 公司 末履约,香港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A 公司的律师辩 称,该公司于2001 年11 月25 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 月15 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 效力,因而B 公司12 月22 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请问:(I)A 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 公司11 月25 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 A 公

7、司与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五 2003 年II 月,美国S 公司与北京A 公司签订了购迸“100 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 件是天津FOB 每吨3000 美金,于2004 年2 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 公司立即与各生产 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 公亩向S 公司要求推 迟交货期,遭到S 公司拒绝。2004 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 公司要求S 公司抬 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 月前,A 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 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 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 倍。6 月5 日,S 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

8、仲裁,要求A 公司赔偿S 公司于6 月初补进的100 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请问:S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负责? 案例六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2002 年5 月14 日签订了2 项合同,规定卖方向 买方供应某货8000 吨,交货期为2002 年7 一12 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 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2002 年6 月7 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 此后,买方由2002 年6 一11 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 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 年II 月

9、13 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 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2003 年4 月、5 月部分履行;英 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2004 年II 月16 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 函告后45 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 2002 年6 月7 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 义务。买方于2005 年5 月20 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 买方的损失,即按照2003 年6 月29 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 英镑,并 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问题: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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