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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不合 规 常见表现形式 1挤占、挪用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 2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超范围。 定性依据 2002年3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印发的财教200225号中央补助 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基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保证效益”的原则。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国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补助费。用于农村育龄夫妻和城镇
2、无业育龄 人员(含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育龄人员)实施孕情、环情监测;放取宫 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诊治等费用。 (二)困难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费。用于困难地区农村家庭按规定 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备购置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 室)手术、网络、宣传等业务设备更新购置补助费。(四)宣传教育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宣传教育资料印制等业务 费。 (五)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
3、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 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 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 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财教200225号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