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7个月审核住院费28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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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 京 社 保 动 态 B 2 责编 / 杨曼 编辑 / 杨曼 美编 / 刘颖 E-mail:man 8335 163 .com 201 7 年 8 月 11 日 朝阳 7 个月审核住院费 28 万人次 同比增长 17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7 07185 号 北京电斑马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我 局 对 你 单 位 遵 守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请 你 单 位 于 本 通 知

2、书 公 告 送 达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派 员 到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劳 动 监 察 大 队 接 受 询 问 , 并 请 携 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有 效 法 定 资 格 证 照 ( 副 本 )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 营 者 、 投 资 人 )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居 民 身 份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月 报 表 、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的 银 行 托 收 单 、 职 工 花 名 册 、 劳 动 合 同

3、、 劳 动 合 同 台 帐 、 劳 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工 资 支 付 记 录 表 2017 年 3 月 1 日 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 考 勤 表 2017 年 3 月 1 日 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书 面 材 料 。 如 无 故 逾 期 不 到 或 者 不 按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 出 具 伪 证 或 隐 匿 、 毁 灭 证 据 的 , 我 局 将 依 据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自 公 告 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 。 地 址

4、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周 家 井 世 通 国 际 大 厦 E 座一层 劳动保障监察员 : 张凯 、 赵帅 电话 : 53952565 注 : 以 上 提 供 材 料 及 复 印 件 均 为 A 4 纸 张 , 并 加盖单位公章 。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8 月 11 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 限期 )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 2017 31023 号 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你 单 位 逾 期 未 按 我 局 下 达 的 询 问 通 知 书 ( 京 朝 人 社 劳 监 询 字 2017 01997 号 中 要 求

5、 报 送 相 关 书 面 材 料 的 行 为 , 构 成 了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所 规 定 的 “ 不 按 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 的 行 为 , 根 据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对 有 第 ( 一 ) 项 、 第 ( 二 ) 项 、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6、罚 款 : ( 二 ) 不 按 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 出 具 伪 证 和 隐 匿 、 毁 灭 证 据 的 ; ” 的 规 定 , 本 行 政 机 关 责 令 你 单 位 自 公 告 送 达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 。 请 你 单 位 自 公 告 送 达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我 局 下 达 的 询 问 通 知 书 ( 京 朝 人 社 劳 监 询 字 2017 01997 号 中 要 求 , 把 书 面 材 料 报 送 我 局 。 如 果 你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7、 仍 未 向 我 局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 本 行 政 机 关 将 依 据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给 予 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 。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周 家 井 世 通 国 际 大 厦 E 座 108 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 魏巍 、 魏盛阳 电话: 53952549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8 月 11 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7 01167 号 康辉集团露营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 : 根

8、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我 局 对 你 单 位 遵 守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请 你 单 位 于 公 告 送 达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派 员 到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劳 动 监 察 大 队 接 受 询 问 , 并 请 携 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有 效 法 定 资 格 证 照 ( 副 本 )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 营 者 、 投 资 人 )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居 民 身 份 证 、

9、 授 权 委 托 书 、 受 托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月 报 表 、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的 银 行 托 收 单 、 职 工 花 名 册 、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台 帐 、 劳 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工 资 支 付 记 录 表 2017 年 5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考 勤 表 2017 年 5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书 面 材 料 。 如 无 故 逾 期 不 按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 隐 瞒 事 实

10、 真 相 , 出 具 伪 证 或 隐 匿 、 毁 灭 证 据 的 , 我 局 将 依 据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处 理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60 日 视为送达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周 家 井 世 通 国 际 大 厦 E 座 113 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 李佳 、 杨蒙 电话 : 010 - 53952541 注 : 复印件均为 A 4 纸张 , 并加盖单位公章 。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8 月 11 日 北京市朝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

11、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 2017 048 号 唯美创世 ( 北京 ) 广告传 媒有限公司 : 我 局 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 向 你 单 位 公 告 送 达 了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京 朝 人 社 劳 监 罚 字 2016 00328 号 ) , 你 单 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未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诉讼 ,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12、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前 , 应 当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 催 告 书 送 达 十 日 后 当 事 人 仍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向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执 行 对 象 是 不 动 产 的 ,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的 规 定 , 依 法 向 你 单 位 催 告 , 请 你 单 位 自 收 到 本 催 告 书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 到 你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或 就 近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20000 元

13、和 加 处 罚 款 20000 元 , 共 计 缴 纳 罚 款 40000 元。 加 处 罚 款 的 标 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 一 ) 项 “ 到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的 ,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加 处 罚 款 ” 的 规 定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出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数 额” 的规定执行 。 你 单 位 享 有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权 利 。 你 单 位

14、自 本 催 告 书 送 达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 前 来 我 局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 逾 期 不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视 为 放 弃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权 利 。 经 催 告 十 日 后 仍 未 履 行 我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我 局 将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自 公 告 发 布 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 。 本 行 政 机 关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周 家 井 世 通 国 际 大 厦 E 座 110 联系人员 : 李魏伟 王文超 联系电话 : 010 - 53952568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

15、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8 月 11 日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稽核通知书 社稽通字 ( 2017 ) 第 270 号 北京手递手广告有限公司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 实 施 若 干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办 法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我 中 心 定 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对 你 单 位 朱 建 玲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情 况 实 施 稽 核 检查 。请予协助配合 , 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 1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委 托 代 理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人 、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 2000 年 5 月 - 2003 年 11 月 期 间 工 资 及 工 资 性 收 入 发 放 明 细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000 年 5 月 - 2003 年 11 月 期 间 财 务 记 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请 你 单 位 准 备 好 上 述 资 料 (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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