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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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 号 原 条文 修 订后 条文 说明 1 第 一条 为 保障 多氟 多 化工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公司” ) 信 息披露 真实 、准 确、 及时 、规范 , 保证公 司全 体股 东的 平等 知情权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股票 上市 规则 、 上市公 司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公司 公平 信息 披露指 引等 的有 关规 定, 结合 公司实 际 情况, 制定 本制 度。 第 一条 为 落实 上市 公司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和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非金 融公 司债 务

2、融 资工具 管理办 法 关于 上市 公司 和非金 融公司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发行债 务融资 工具 应当 制定 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制度 的规 定, 保障 多氟多 化工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公 司” ) 信 息披 露真 实、 准 确 、 及时、 规范, 保证 公司 全体 股东 和投资 者的平 等知 情权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股票上 市规 则 、 上 市公 司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公 司公 平信 息披 露指 引 、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非 金融公 司债务 融资 工具 管理

3、 办法 和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非 金融 公司 债务融 资工具 信息 披露 规则 等 的有关 规定, 结合 公司 实际 情况 ,制定 本制度 。 补充规 定 2 第 二条 本 制度 所称 “ 信息” 是 指所有 能对 公司 股票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信息 以及 证券 监管 部门要 求 披露的 信息 ;所 称“ 披露 ”是指 在 规定的 时间 内、 在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指定的 媒体 上、 以规 定的 披露方 式 向社会 公众 公布 前述 的信 息。 第 二条 公 司全 体董 事 或具 有同等 职责 的人 员, 应当 保证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4、 、准 确、 完整, 承诺其 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承 担个别 和连带 法律 责任 。个 别董 事或具 有同等 职责 的人 员无 法保 证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或对 此存在 异议 的, 应当 单独 发表意 见并陈 述理 由。 文字性 修订 3 第 三条 持 续信 息披 露 是公司 的责任 ,公 司应 当严 格按 照法律 、 法规 、 公 司章 程、 上市 规 则 以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的办 法和通 知 等相关 规定 ,真 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地 披露 信息 , 不得 有 虚假记 载、第 三条 持 续信 息披 露 是公 司

5、的责 任, 公司 应当 严格 按照法 律、 法规、 公司 章程 、 上 市规则 以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商协 会发 布的 办法和 通知等 相关 规定 ,真 实、 准确、 补充规 定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保 证 所有股 东有 平等 的机 会获 得信息 。 完整、 及时 地披 露 信 息, 不得有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保 证所 有股 东和 投资者 有平等 的机 会获 得信 息。 4 第 四条 公 司对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以 及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具 体 要求有 疑问 的, 应当 向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咨 询。 公司

6、在不 能确 定有关 事 件是否 必须 及时 披露 的, 应该上 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由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审核 后决 定披 露的 时间 和方式 。 第 四条 公 司对 履行 信 息披 露义务 以及 上 市规 则 规定的 具体要 求有 疑问 的, 应当 向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商协 会咨 询。 公司 在不 能确定 有关事 件是 否必 须及 时披 露的, 应该上 报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商协 会, 由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商协 会审 核后 决定 披露 的时间 和方式 。 补充规 定 5 第 十二 条 公司 公

7、告 中 出现错 误、遗 漏或 者误 导的 ,公 司应当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要求 作出说 明 并公告 。 第 十二 条 公司 公告 中 出现 错误、 遗漏 或者 误导 的, 公司应 当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交易商 协会的 要求 作出 说明 并公 告。 补充规 定 6 第 十七 条 公司 信息 披露的 范 围主要 包括 : (一) 招( 配) 股说 明书 及其摘 要 (二)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募 集说明 书 及其摘 要; (三) 上市 公告 书; (四) 定期 报告 :年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和季 度报 告; (五 ) 临 时报 告: 董事 会 、 监 事会、 股东大

8、会决 议, 收购 、出 售资产 公 告, 关 联交 易公 告, 其 他 重大事 件 公告, 股票 交易 异常 波动 公告和 公 司合并 、分 立公 告; (六) 公司 治理 的有 关信 息。 第 十七 条 公司 信息 披露的 范围主 要包 括: (一) 招( 配) 股说 明书 及其摘 要 (二) 债券 募集 说明 书及 其摘要 ; (三) 上市 公告 书; (四) 定期 报告 :年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和 季度 报告 ; (五) 临时 报告 :董 事会 、监事 会、股 东大 会决 议, 收购 、出售 资产公 告 , 关 联交 易 公告 , 其 他 重大事 件公 告, 股票 交易 异常波 动

9、公告 和公 司合 并、 分立 公告; (六) 信用 评级 报告 和跟 踪评级 安排 (七) 法律 意见 书 (八) 其他 与债 务融 资工 具发行 相关的 报告 (九) 公司 治理 的有 关信 息。 补充规 定 7 第 十八 条 招股 说明 书 、 募 集说 明书与 上市 公告 书 1 、 公 司编 制招 股说 明 书应当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凡是 对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有重 大影响 的第 十八 条 招股 说明 书 、 募集 说明书 、上 市公 告书 和债 务融资 工具发 行文 件的 编制 与披 露: 1 、 公司 编制 招股 说明 书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10、关规 定。凡 补充规 定 信息 , 均 应当 在招 股说 明 书中披 露。 公开发 行证 券的 申请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 ,公 司应 当在 证券 发行前 公 告招股 说明 书。 2 、 公 司的 董事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 ,应 当对 招股 说明 书签署 书 面确认 意见 ,保 证所 披露 的信息 真 实、准 确、 完整 。 3 、 证 券发 行申 请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 至发 行结 束前 ,发 生重要 事 项的, 公司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书 面 说明,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后, 修 改招股 说明 书或 者作 相应 的补充 公 告。 4 、 申请 证券 上市

11、交易 , 应当 按 照证券 交易 所的 规定 编制 上市公 告 书,并 经证 券交 易所 审核 同意后 公 告。公 司的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 人员, 应当 对上 市公 告书 签署书 面 确认意 见 , 保 证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 5 、 招股 说明 书、 上 市 公告书 引 用保荐 人、 证券 服务 机构 的专业 意 见或者 报告 的, 相关 内容 应当与 保 荐人、 证券 服务 机构 出具 的文件 内 容一致 ,确 保引 用保 荐人 、证券 服 务机构 的意 见不 会产 生误 导。 6 、上 述1 5 款 有关 招股说 明 书的规 定, 适用 于公 司债 券

12、募集 说 明书。 7 、公 司在 非公 开发 行 新股后 , 应当依 法披 露发 行情 况报 告书。 是对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有重大 影响的 信息 ,均 应当 在招 股说明 书中披 露。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公 司应当 在证券 发行 前公 告招 股说 明书。 2 、 公 司 的 董事 、 监 事 、 高级 管理人 员, 应当 对招 股说 明书签 署书面 确认 意见 ,保 证所 披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3 、 证券 发行 申请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至 发行 结束 前, 发生重 要事项 的, 公司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书面 说明 ,并

13、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后, 修改 招股 说明 书或 者作相 应的补 充公 告。 4 、 申请 证券 上市 交易 , 应 当 按照证 券交 易所 的规 定编 制上市 公告书 ,并 经证 券交 易所 审核同 意后公 告。 公司 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应当 对上 市公告 书签署 书面 确认 意见 ,保 证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5 、 招股 说明 书、 上市 公告书 引用保 荐人 、证 券服 务机 构的专 业意见 或者 报告 的, 相关 内容应 当与保 荐人 、证 券服 务机 构出具 的文件 内容 一致 ,确 保引 用保荐 人、证 券服 务机 构的 意见 不会

14、产 生误导 。 6 、上 述1 5 款 有关 招股说 明书的 规定 ,适 用于 公司 债券募 集说明 书。 7 、公 司在 非公 开发 行 新股 后,应 当依 法披 露发 行情 况报告 书。 8 、 发行 债券 融资 工具 的, 公 司应通 过中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商 协会指 定信 息披 露渠 道公 布当期 发行文 件。 发行 文件 至少 应包括 以下内 容: (一) 发行 公告 ; (二) 募集 说明 书; (三) 信用 评级 报告 和跟 踪评级 安排;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公司 最近 三年 经审 计的 财 务报告 和最 近一 期会 计报 表。 首 期发 行债 务融 资工

15、具 的, 应 至少于 发行 日 前 5 个 工作 日公布 发行文 件; 后续 发行 的, 应至少 于发行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公 布发行 文件。 9 、 公司 应在 募集 说明 书显著 位置进 行如 下提 示: “本 公司 发行 本期xxx (债 务 融资工 具名 称) 已在 中国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商 协会 注册 ,注 册不代 表交易 商协 会对 本 期 xxx ( 债务融 资工具 名称 )的 投资 价值 做出任 何评价 , 也不 代表 对本 期 xxx (债 务融资 工具 名称 )的 投资 风险做 出任何 判断 。投 资者 购买 本公司 本期 xxx ( 债务 融资 工具 名称) ,

16、应当认 真阅 读本 募集 说明 书及有 关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对信 息披露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进行 独立分 析, 并据 以独 立判 断投资 价值, 自行 承担 与其 有关 的任何 投资风 险。 ” 10 、 公 司最 迟应 在债 权债务 登记日 的次 一工 作日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公 告当 期债 务融 资工具 的实际 发行 规模 、利 率、 期限等 情况。 8 第十 九条 定 期报 告 1 、 公 司应 在每 个会 计 年度中 分 四次向 公众 披露 公司 的定 期报告 , 定期报 告包 括年 度报 告、 中期报 告 和季度 报告 。凡 是对 投资 者作出 投 资决策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均应 当 披露。 2 、 年 度报 告应 当在 每 个会计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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