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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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摘 要: 票据以其便捷的流通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商品的流通,故此而被冠 以“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 ”票据之所以能获此“殊荣” ,乃是因为票 据无因性之使然。如何理解票据无因性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看待我国票据法之 相关规定,对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中国,尤显重要。 关键词: 票据;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 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 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但是,票据 无因性在我国却是一个颇具争议

2、的命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 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 实的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 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从这一规定来看,票据行为的产生,必须存在 真实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互付相互认可的对价,乃是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要 件,因此,我国票据法似乎否认了票据无因性基本原则。但是,同法又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 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这一规定,似 又承认了基础关系即票据行为前关系与票据行为相分离,不需要有对价的存

3、在。 以此观之,我国票据法已经明确了票据无因性。基于这两条之规定,形成了票 据行为无因性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对于票据无因性持肯定说 者,坚持无因性乃为票据得以发挥促进商业发展、繁荣市场经济作用之灵魂; 持相反观点者则认为,票据无因性,乃引致虚假繁荣、市场泡沫、尔虞我诈之 毒蛊,我国票据法不应该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实质票据基关系相分离 票据无因性之实质,乃是使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并可以独立存 在。票据基础关系 ,质而言之,为票据关系得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即为 合同债权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必须存在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且双方必 须有真实的契约关系,

4、要有真实的对价。只有如此,才能产生反映这一实质关 系的票据,也才能由此而形成出票人、受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 保证人等,并在这些票据利害人之间,形成票据关系。因此,真实的合同 债权债务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而票据法律关系,则是第二性的关系。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恰恰使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断,即:第二性的票据关系的 存在,不以第一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为存在之依据。第一性债权债务 关系真实有效,符合票据法形式要件的第二性的票据关系自然有效;第一性债 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第二性票据关系不因此而无效。第二性票据关系上 的权利人依然可以依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行使权利。与此相对应,票据关系上

5、的义务人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不能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瑕疵 对抗票据权利人的请求。因此,票据无因性之实质,乃是票据关系脱离票据基 础关系而当然独立存在并有票据法上之效力。 三、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解 票据行为,概而言之,乃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具体行为,票据 无因性,乃为此四种行为与前原因行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分离。要而 言之,票据之无因性,乃哲学上因果关系之中断。以哲学的观点来看,大千世 界,万事万物无不遵循因果规律。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亦是客观存在、有 规律可循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抽象关系,它的存在不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是物质的。此种因果关系,具有两大特点:

6、第一,它具有严格的时 间顺序,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即先因后果。第二,它具有客观性,原因与结 果,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如德国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之内涵,乃为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 并不能当然地决定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命运走向,这种基础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 销,也不会对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此观点认为,作为结果的票据 关系与作为原因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结果一经出现,就不再依原因 的变化而变化,即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票据上被中断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就实质而言,乃为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 离,这种相互分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7、:1、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或瑕疵而无效或瑕疵。 票据行为和产生票据的基础行为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其二者的效力彼此 独立。票据法律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而存在。产生票据第一 性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只要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 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不能以之为债务履行之 抗辩事由,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可向义务人主张该 权利。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行为,其法律上之效力,完全取决于该 行为在票据上的记载的形式是否符合票据法对记载形式的要求,此种票据记载 形式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2、票据权利内容根据票据

8、文义决定。此处所谓的票据文义,是 指票据上依据文字记载的事项。持票人不必证明获取票据给付的原因,仅需依 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就可以请求票据义务人给付票据上义务。如果票据上所 记载的事项与第一性的原因内容不一致,抑或不完全一致,并不能依此而产生 推翻票据上所记载事项的效力。只要票据背书连续,票据关系权利义务则仍需 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当然推定其正当性,不能仅依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而否 定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即,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 据上记载事项来决定,即使这种票据外的事实原因关系才是真实的权利义务记 载也不例外。3、各个票据行为之间的效力相互独立,票据权利不因背书 的无效而归

9、于无效。出票、背书转让、保证及承兑四种行为,相互之间不因其中任一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无效或瑕疵。只要票据上的背书具有票据法上 要求之连续性,持票人则可依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 据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无需向票据义务人证明自己取得该票据的原因,并 推定该持票人为合法的持票人;当然,票据债务人也无权要求该持票人对所持 票据进行合法性证明,义务人也无权对该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即出票或背书, 进行实质上的审查,便当然负有向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不 能以其与前手的抗辩事由对善意第三人,即持票人,进行抗辩。 四、票据行为无因性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在现实生活

10、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票据行为 的无因性,才促进了票据的频繁流通。就票据的功能而言,有汇兑功能、支付 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流通功能是其核心功能,而现代票据法律制度便 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现代票据失去了流通性,就如无源之水,无 本之本,也便失去了活力。而票据之所以可以快捷地流通,乃是因为票据关系 人都当然地认可票据所具有的无因性之特点。所以,票据功能的发挥,无不是 建立在票据的无因性基础之上的。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大大提高票据的“可 靠性” ,最大程度上克服了交易双方的疑虑,也降低了持票人的交易风险,保证 了持票人的利益,增强了票据受让人接受票据的信心。相反,如果将票据基础

11、 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即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决定票据行 为或票据关系的效力成败,则必然大大增加票据转让的难度,实质上就是限制 票据的流通,票据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五、对我国票据法无因性的评价 正因为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 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据此,不少 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持完全的否定态度,我国票据法坚持票 据行为的“有因性”原则,这种规定与国际潮流背道而驰,因为坚持票据行为 的有因性,在实践中极易被票据债务人恶

12、意使用,以票据基础关系的不成立为 理由对持票人拒绝付款,或者借审查基础关系是否存在为借口,而故意拖延履 行时间,导致权利人权利无法正常实现,使票据纠纷人为增多,浪费了社会资 源,增加了履约成本。我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当旗帜鲜明地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在 立法上应当删除与票据无因性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在条规当中应充分体现票 据无因性原则的理念,建议增加体现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条款规定。 六、结语 票据无因性乃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票据得以发挥其特点的灵魂。 如舍此无因性而不顾,则票据就无法发挥其基本的信用功能,这也必然极大地 影响到票据的流通功能的实现。只有遵循票据自身特有的规律,将票据行为

13、与 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最大限度地降低持票的交易风险,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 利,促进票据的流通,发挥票据的效用,实现票据法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 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叶东文.票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董安生.票据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顾功耘.商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O01. 5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李平.商法学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 7王全弟.民法总论(第二版) 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8谢怀拭.票据法概论(增订版)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9杜字峰.论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对票据背书的适用 兼论票据行为无效的原因 J.研究生法学2OO1,(4). 10余保福.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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