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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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金融学院教务处 金院教学201450 号 关于实施上海金融学院学分制本科学生选课管理 规定(修订) 的通知 各院(系、部): 为配合我校 2014 级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现对上海金融学院学 分制本科学生选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新 规定自 2014 级起实施,具 体规定详见附件上海金融学院学分制本科学生选课管理规定(修订) 。教务处二一四年七月二日附件: 上海金融学院学分制本科学生选课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选课原则 1.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 须认 真对待,并 对自己的选课行 为负责。学生凭学号、密码选课 。密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 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

2、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2.学生每学期预选学分原则上不得多于 33 学分。本科学生第一至第六学期每学期 预选 学分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分。如特殊情况,需经学生提出申请,教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3.为使学生掌握学习进度,并 为年度评奖评优提供基本依据,对各专业学生设定学年标 准学分,逐学年累计。各专业学年标准学分如下: 基准学制总学分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学分总数 39 学分 39 学分 39 学分 剩余学分 4.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不违背上述每学期选修学分上下 限规定的前提下,学生每学期 选修学分应根据学生的学习 情况和学习能力,听取 导师的建

3、议, 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选修课程。 5.学生可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 师同时 开同一门课程时,学生可根据 自己学习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 课教师。 6.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 选课顺序,在 导师指 导下,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 的进程安排,在规定的原则下,可多修、少修各类课程,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 习进程。 第二条 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认真阅读 上海金融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中有关的教学计划和课 程简介并听取选课导师的指导。 选课时,要首先保 证选好必修 课;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 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修读先修课的,一般

4、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2.学生选修课程,应在规定时间 内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的选课系统进行选课。 3.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修后未参加 课程学习和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4.学生选择教学内容相同或大致相同的课程,只 认可学分 较多的一门课程所获得的学分, 学分相同时,只认可绩点较高的一 门课程所获得的学分。 5.选课结果和课程表确定之后,学生不得改 选或退选。如有特殊(主要是指每学期前四 周内休学、退学)情况,学生退选课程须经教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6.中途(开学 4 周后)放弃修读者, 须经教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按该课程学分 收取费用。 第三条 课程重修 1.课程考核

5、经补考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凡 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 课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 课程,但必 须完成相应课程模 块中的规定学分。重修课程的成 绩按最高实际成绩记载。 2.考核已经及格的课程,学生因其成 绩偏低而不满意,也可重修, 课程成绩按分数较高 的一次记载。 3.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应按 时上课。若重修 课程与其他正常修 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或部分时段免听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 除外), 经学生所属教学院(系) 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参加期末考 试。免听 课程学生 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其平时成绩 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4.实践性教学环节补作

6、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重修或由教学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 一次重修。 5.对同一门公共基础课、学科基 础课和专业必修课或专业类选 修课重修人数超过 15 人 者,学校一般在双休日或晚间 安排讲授该课程,不足 15 人,随下一年 级学生修读。 第四条 课程免修和缓修1.对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 过自学确已掌握下学期开 设的并已选修的某门课 程者,学生可向所在教学院(系)于开学第一周提出课程免修申 请,提出免修的 课程只限一门, 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与开 课部门审 核同意后,学生参加由教务处组织 的该课程考试,成 绩在 70 分(或中等)以上

7、者,以卷面成绩 记入总评成绩,给予该课程的学分。 2.由于专业变动等原因,先前已取得与教学要求基本一致的 课程学分,学校将学生 获得 的学分记载到新专业中相应的模块中。 3.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类、体育类课 程; (2)军训、实验、实践教学类课。 4.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学习,需 暂时停课休学,学生本人提出申 请,可允许其缓修。 第五条 课程免听 学生重修课程,与正常选修的 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可申 请 免听(因教学需要,任课教师 规定不得免听除外)。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 经所属教学院(系)同意,报 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获准免听课程

8、的期末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六条 选课的信息管理1.建立学生身份信息号(以下简称学号),作 为学生入学后学 业身份确认标识或学生选课 登录用户名。学号确定后不再 变更。学校开 设的课程均以 8 位数编码作课程号。 2.学生可对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同 时参考选课导师意见 ,在学校 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 录教务管理系统,自行操作选 好所修读的课程,并在 计算机网 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 作退选、重选操作。 第七条 选课指导 为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实 行学分制学生选课导师制。 选课导师 一般由中级或中级以 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 是指导学生正确选课并掌握学 习进度。 第八条 基准年限

9、毕业学期选课要求 1.前七个学期累计取得学分(除校外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以外)达到前七个学期规定的 学分以上者且已取得学分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模块学分的要求,原则上在第八学期 只选读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两门课程,通 过者,准予按时毕业。 2.前七个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不足前七个学期规定的学分,执行下列办法: (1)前七个学期累计取得学分(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以外)缺前七个学期规定的学 分 12 个学分以下者,且前七个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结构合理( 结构合理指基本符合教学计 划规定的各模块学分要求),允 许学生最多选修 12 个课程学分,在校上课时间不得超过 3 个 教学日,并同时选读毕业实习 和论文写作两门课程,通 过且符合 毕业要求者,延期至第二批 毕业。 (2)前七个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不足上述(1)规定学分者,且本人愿意延长修读年限者, 只允许选修课堂教学的课程,不得 选读毕业实习和论文写作两 门课程。延期半年或一年以上 毕业。 (3)前七个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不足上述(1)规定学分者,且本人不愿延期修 读,做 结业 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分转换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并已取得的专业方向选修课的学分,超过该类课程规定的最低学分 数量要求的部分,可以将此部分学分以课程为单位转换成公共基 础选修课的学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4 级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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