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9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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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http:/ - 当前页码:1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1120号【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6-12-24【实施时间】1996-12-24【时 效 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

2、所称行政执法,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 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和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必 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 干预。网址:http:/ - 当前页码:2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六条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贯彻 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协 调、督

3、促、服务。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保障公民使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四)依法查处违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在法定的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网址:http:/ - 当前页码:3 法邦网法律

4、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十二条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第十三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对受委托 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事项需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协同 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职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撤销或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第十

5、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系指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务及受行政执法 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 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履行职务。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行政执法岗 位上工作。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 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职务时 按规定着装或者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网址:http:/ - 当前页码:4 法邦网法律法规, 1

6、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三章行政执法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准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处理合法适当。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当事人行为时的法律、法规 、规章为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集资,应有法律、 法规、规章依据。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下列申请:(一)申请确认权属;(二)申请许可证或者执照;(三)申请奖励;(四)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

7、合法权益;(五)申请抚恤;网址:http:/ - 当前页码:5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六)申请行政调解处理或者行政仲裁争议;(七)申请行政复议;(八)请求行政赔偿;(九)法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必要和情况紧急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受理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及其他有关 情况,并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对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诉权;需要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应 在三日内移送。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 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对疑难、复杂问 题或者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延长一至二个月。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法定程序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犯行政 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做明确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对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二)对已立案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网址:http:/ - 当前页码:6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9、http:/(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 明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以及复议、诉讼的期限;(四)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处理决定书自送达 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犯行政法行 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的应有处理决定书。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法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 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书,并于执行前将强制执行 文书副本送达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强制执行,应当予 以协助。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押财物,应当做出书面决 定,并向当事人开具清单或者票据。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财政。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的期限。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或者 社会危害性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 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报告主管行政执法机关。网址:http:/ - 当前页码:7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

11、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三十三条行政执行机关对正在危害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即将危害社会的活 动,可依法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执法所必需的条件。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 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实施的监 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二)执法主体合法性

12、;(三)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七)重大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网址:http:/ - 当前页码:8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八)行政复议情况;(九)行政执法的协调情况;(十)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一)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二)行政执法检查;(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四)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五)重大行政案件督查;(六)行政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

13、证件审核;(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八)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形式。第三十九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第四十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网址:http:/ - 当前页码:9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一)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纠正,责令修改或废 止;(二)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应责令撤销或予以纠 正;(三)对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令限期履行;(四)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14、,应予以纠正或 责令改正;(五)对行政执法机关非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予以纠正或责令改 正;(六)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的,责成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行政执法争议,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负 责协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应当制 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决定书,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被通知的单 位必须按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原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 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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