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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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 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 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书外面 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 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 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 部分别负责。 编辑本段考试科目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通常称为理论考。理论考的 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 各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 黑龙江省考试已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随时报名 (考试费 140 元,其中包括考试费每科 35 和报名费 15 元),考试每月次。考试科目为财 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成绩同时合格,视 为通过考试。 北京

3、市也已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报名时间为每年的 7 月初(考试费 240元,80 元每科)考试是在 8 月初,2011 年的试点,主要 是针对 3月份考试没有通过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满分 100,60 分及格,三科均合格,于发会 计从业资格证。9月份领取。 编辑本段成绩有效期上岗证任意一门课合格成绩有效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 德必须在一年内考出,成绩两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期也为两年。 陕西省、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要求三门课程一年内全部通过。 北京市凡在两年内参加三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到最终报名点申请领取 会计从

4、业资格证书。 编辑本段报名条件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 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 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 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5、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 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年 内(含 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编辑本段考试大纲2008 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修 订)的通知(财办会20089 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和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 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

6、2005 年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 纲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和会计基础考试大纲 有关 内容进行了修订。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 未作修订,继续使用。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2009 年 10 月 26 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 (财办会200910 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 2010 年 1 月 1日 起施行。

7、编辑本段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 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 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 责。 编辑本段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

8、、工作单位、学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 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 “证书号 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 会 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 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

9、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 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编辑本段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 及 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 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 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 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 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 担任相应级别

10、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 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 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 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 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 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 员,只

11、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 师职务。高级资格(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 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 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 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 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

12、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 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 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 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 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 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

13、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 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 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 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 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

14、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 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 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 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 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 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1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于 1992 年 3月 21 日联合 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0 年全国会计从业资 格考试会计基础大纲 会计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会 计 概 述 一、会计的概念及特征 (一)会计的概念 (二)会计的基本特征 1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2会计拥有一系列专门方法 3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 职能 4会计的本质就是管理活动 二、会计的基本职能 (一)会计的核算职能 (二)会计的监督职能 (三)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关系 三、会计对象和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对象 (二)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会计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三、会计分期 四、货币计量 第三节 会 计 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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