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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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客 观 、 公 正 地 评 价 技 术 工 人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业 绩 , 引 导 和 激 励 技 术 工 人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已 聘 高 级 技 师 、 技 师 。 第 三 条 高 级 技 师 绩 效 考 评 采 取 单 位 考 评 与 公 司 考 评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单 位 考 评 占 技 能 津 贴 发 放 总 额 的 80%, 公 司 考 评 占 技 能 津 贴 发 放 总 额 的 20%。 第 四 条 技 师 绩 效 考

2、评 由 单 位 负 责 。 第 五 条 考 评 周 期 : 各 单 位 考 评 实 行 月 度 考 评 制 , 公 司 考 评 实 行 年 度 考 评 制 。 第 二 章 考 评 办 法 第 六 条 单 位 月 度 考 评 的 绩 效 指 标 项 目 由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 工 作 能 力 , 工 作 业 绩 , 工 作 态 度 等 组 成 。 具 体 考 评 实 施 细 则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制 定 。 第 七 条 公 司 考 评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 其 绩 效 指 标 项 目 由 技 艺 传 授 、 技 能 学 习 、 技 术 革 新 、 技 能 荣 誉 及 其 它

3、等 组 成 , 具 体 考 评 内 容 见 下 表: 高级技师年度业绩评分标准 绩 效 指 标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项 目 分 值 教育 培训 实施 培训 实施公司举办的员工技能培训,按培训效果分优秀、 良好、不理想; 优秀 30 分; 良好 20 分; 不理想 0 分实施本单位组织的员工技能培训(该项累计分不超 过 40 分) 3 分/1 学 时 签订师徒合同 10 分/每 份 公司 组织 徒弟满师综合考评合格者 20 分/每 个 师徒 培训 本单位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按公司签订师徒协议模 式操作,当徒弟满师综合考评合格者 20 分/每 个 参加公司组织的技能培训 3 分/1 学 时 本人

4、通过学习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 30 分/每 证 书 创立新的操作法 60 分/每 项 公司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国家发明专 利 30 分/每 项 公司级科技成果三、四等奖 20 分/每 项 一等奖 20 分/每 项 二等奖 10 分/每 项 三等奖 5 分/每 项 技术 革新 公司金点子 奖(累计分不 超过 30 分) 鼓励奖 2 分/每 项获 省 级 及 以 上 模 范 称 号/技 术 、 知 识 竞 赛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奖 项 50 分/每 项 获公司级模范称号/技术、知识竞赛获公司级奖项 30 分/每 项 国家级核心刊物;专业学术论著主编 30 分/每 篇 技能 荣

5、誉 及其 它 专业学术论著编辑;一般学术性刊物;行业学术性年会论文 20 分/每 篇 说明:1、同一课题项目获多项荣誉按最高分值计分; 2、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或年会发表按最高分值计分; 3、QC 成果和合理化建议奖按同等级科技成果分值一半 计算,且 QC 成果还 需提供本人参与的记录; 4、实施本单位的员工技能培训需将培训记录报人事处 备案; 5、本单位组织的师徒培训,需将师徒协议报人事处备案。 第 三 章 考 评 基 本 程 序 第 八 条 各 单 位 每 月 对 高 级 技 师 、 技 师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 并 及 时 将 考 核 结 果 公 示 和 存 档 。 第 九 条 各

6、单 位 高 级 技 师 每 年 填 写 高级技师年度评 分表(见附件)以及材料原件于每年年底 12 月 10 日前报人 事处,由人事处履行年度考核职责。 第 四 章 考 评 结 果 及 其 运 用 第 十 条 各 单 位 高 级 技 师 考 核 等 级 分 为 四 个 :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 职。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高级技师续聘和技能津贴发放依据。1、根据月度考评结果,被评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2、高级技师月度津贴由公司按高级技师受聘人数(公司 支付津贴人数不超过符合聘任条件人数的 50),以人均 400 元,按月划拨给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月度考评结果发 放; 高级

7、技师聘任条件: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 书,在工人岗位的员工; 3、高级技师年度津贴基数为 1200 元,此津贴由人事处 按年度考评结果发放,发放办法如下表: 得分区间 发放比例 120 分 年度津贴基数120 受聘月份 60 分 年度津贴基数100%受聘月份 60 分 0 4、对技师的考核,由各单位参照高级技师月度考核办法 执行,公司以符合聘任条件人数的 20的比例,按年人均 2000 元的标准将金额拨予各有关单位, 技师聘任条件:具备相应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在工人岗位的员工; 第十二条 人事处分别于每年 1 月 5 日前和 3 月 31 日 前确定各单位全年发放高级技师、技

8、师技能津贴人数上限, 原则上一年内不做调整。如遇机构间成建制调整可重新核算 相关人数。 第十三条 对高级技师、技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需及时 报人事处备案(聘任表见附件 2)。 第十四条 高级技师、技师技能津贴需专款专用,年度 内必须发完。如发现技能津贴挪作它用,将停发该单位技能 津贴,并扣领导班子成员各 20 分。第十五条 未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未履行考评职责或出 据虚假记录的,将停发月度技能津贴,已经发放的将从工资 总额中扣除,并扣领导班子成员各 30 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公司原高级技师绩效考评办法自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高级技师年度评分表 单位: 姓名: 职务: 绩 效 指 标 项 目 业绩描述 得分 教 育 培 训 技 术 革 新技能荣誉 及其它 合计 注:本表中的业绩以人事处核实的原件为准。 附件 2 技师和高级技师聘任情况表 单位:(盖章) 姓名 技能等级 工种 岗位 聘任或解 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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