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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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3: 上海银行 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2012 年版) 禁止: 一、重要物品的保管及操作行为 (一)复制、盗用、串用、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 码;不执行定期更换密码或操作口令要求;已离行柜员或停用的柜员 号不及时注销; (二)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 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 现金、 贵金属、有价 单证、重要空白凭 证、 权属证书和业务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 视线范围内除外) ; (三)将个人名章、授权卡、操作卡、柜员号、密 码交给他人使用、 授权,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柜员号、密 码进行业务操作;未履行 交接手续,

2、将本人保管的 业务印章、有价 单证、重要空白凭 证等重要 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印章、有价 单证、重要空白凭 证 等进行业务操作;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四)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 贵金属、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营业终了或营 业期间柜员因故结束工作、离开营业现场的现金尾箱库存情况进行 核实;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 编押、 签章; (五)假作废、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 鉴卡、有价 单证等重 2 要物品,私自留存银 行废止的重要空白凭证;违规跳号使用重要空白 凭证或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票据、函件上加盖印章;私自将重要

3、空 白凭证带离工作场所,不按 规定运送和配送重要空白凭证; (六)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 银行废止印章,私自 将业务印章带离工作场所;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单位公章或业 务印章,由同一人负责单 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 二、账户及相关操作管理 (七)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为单位及个人开立账户;开户 前不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 等手段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授权的经办人、临时存款 账户(验资)投资人的身份, 违规离柜办理开 户手续或将已受理的开户资料违规交回客户;不严格执行单位结算 账户生效日制度; (八)预留印

4、鉴卡的受理、办理和保管为同一人;印鉴卡保管人违 规将印鉴卡借用他人或离柜调阅;在未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前提下将 空白印鉴卡交于客户离柜办理业务; (九)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对不反馈对账信息、 对账结果不符 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未跟踪对账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未达 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代理客户进行对账; (十)企业销户不回收并统一登记、 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且未按规 定出具相关证明;已过期客户未领取的退票理由书、客 户回单及办理 业务时需退回客户或客户未取走的资料(客户授权委托书及开户资 料,加盖过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代 码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开 3 户许可证等)未及时注销处理;

5、 (十一)违规办理账户查询、 冻结、解 冻、扣划; (十二)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 过本人、他人 账户归集、 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 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擅自垫款、 压 款,无理退票,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 结算业务,一般存款 账 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 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违规办理验资业 务; 三、储蓄、现金及自助设备管理 (十三)不按规定擅自为客户办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的领卡以及过 期卡片的销毁手续; (十四)不按规定定期检查未开通运行的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 设备未报警联网和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运行;在没有视频监控或监 控不清晰、全覆盖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6、;不指定专人 定期调阅、检查自助设备现 金工作区域的监控资料; (十五)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 缴、装 钞、卸 钞等手续; 单人值守现金区;单人上门收款、收单,单人上 门送单、送款; (十六)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同一人管理,以及 钥 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 密码保管人员发生岗位调动仍沿用原密 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 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 (十七)不按规定定期巡查自助设备;清、装 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 对现金情况;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或确认即对外营业; (十八)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故障进行报修及协助排除;不按规 4 定对自助设备上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可疑现象进行报

7、告并采取必要的 应急防范措施;对自助设备服务商或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 对其使用存储设备进行监控; (十九)擅自处理长短款,长款私拿、短款自 补、以 长补短和无依 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随意 调整、冲正、撤销账务;不按规定处理柜 面拾得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物品; (二十)在非规定交接区与提供押运人员办理库箱交接,不 认真 审查押运人员工作证件,或 单人办理库箱交接;未经批准,非 现金业 务人员出入现金区域或其它需授权区域; 四、岗位制度及履职管理 (二十一)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二)不落实会计主管委派制和轮岗轮调制度,干 预派驻会 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不落

8、实基层网点负责人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 假制度; (二十三)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 报告;对柜员 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 纠正、不 处理;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 意下属越权、违规、 违章处理业务; 五、职业操守及道德风险管理 (二十四)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 违规代客户(含亲属)办理转账、 现金、承兑等业务,代客户(含亲属)购买、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 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代客户(含亲属)开立、 领取、 保管银行存单/ 折/卡,代客户(含亲属) 签名、设置重置 输入密码,代客 户(含亲 属)办理电话/手机/网上银行业务;借银行名 义私自代客理财; 5 (二十五)盗取或试图盗取、违

9、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 键信息;私自出售、查询、泄露、修改客户信息,泄露本行商 业秘密; 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明示或暗示告知他人内幕信息; (二十六)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使用或 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伪造、 变造或私自修改业务协 议、业务 凭证,开具虚假资 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 诺函等;自开自贴票据业务和自管保证金,私自漏收或少收保 证金; 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或向客 户作任 何超授权的单方面无条件承诺; (二十七)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直接、 间接参与或协助 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 资担保、票据中介、集资经商或参股入股、 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介绍 他人参与社会融资从中收取贿赂、提成、佣 金等违规经济往来;私自收取中介机构、合作机构返佣; (二十八)无制度规定、无客户支付指令、无合法原始凭 证、无上 级授权办理业务;账外经营,违规揽存,虚假宣 传, 设立“ 小金库” ;隐 匿、伪 造、篡改或损毁记账 凭证、交易 记录、会 计报表及其他业务档 案信息; (二十九)涉黄、涉赌 、涉毒以及大 额经营性举债等行为; (三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 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打击报 复案件举报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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