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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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重点专项 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 推 荐 程 序 和 填 写 要 求 (1 ) 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 ( 2 ) 申 报 单 位 同 一 项 目 须 通 过 单 个 推 荐 单 位 申 报 , 不 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 ) 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 , 下同 ) 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 )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 申 报 人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1 ) 项目负责人 申报项目 应为 1 9 5 7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 生, 具有高级职

2、称或博士学位。 ( 2 ) 受 聘 于 内 地 单 位 的 外 籍 科 学 家 及 港 、 澳 、 台 地 区 科学家可作为 本重点 专项的项目负责人 , 全职受聘人员须由 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 , 非全职受聘人员须 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 , 并随 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 3 ) 项 目 负 责 人 限 申 报 1 个 项 目 ;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展计划 ( 9 7 3 计划 , 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 、 国家高技术研 究发展计划 (8 6 3 计划 )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 国家国际科技 合作专项 、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

3、开发专项 、 公益性行业科研 专项(以下简称 “ 改 革前计划 ” ) 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 ( 含任务或课题 ) 负责 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 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 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 2 个;改革前计划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 ( 含任务 或课题 ) 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 而 退 出 目 前 承 担 的 项 目 ( 含 任 务 或 课 题 ) 。 计 划 任 务

4、 书 执 行 期 ( 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 ) 到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之前的在研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 ( 4 ) 特 邀 咨 评 委 委 员 不 能 申 报 项 目 ; 参 与 本 重 点 专 项 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 , 不能申报该重点专 项项目。 ( 5 ) 在 承 担 ( 或 申 请 )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中 , 没 有 严 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 “黑名单 ” 。 ( 6 )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的 公 务 人 员 ( 包 括 行 使 科 技 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 申 报 单 位

5、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 1 )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登 记 注 册 的 科 研 院 所 、 高 等 学 校 和 企业等 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 )注册时间在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前; ( 3 ) 在 承 担 ( 或 申 请 )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中 , 没 有 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 “黑名单 ” 。 4 . 本 重 点 专 项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审 查 条 件 要 求 请 参 见 有 关 国 别 ( 地 区 、 国 际 组 织 ) 的 具 体 指 南 说 明 。 本 专 项 形 式 审 查 责 任 人 :武晓宇 辛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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