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穗国税发[200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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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181 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79 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 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的,自2008 年1 月1 日 (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自2009 年1 月1 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2008 年度(税款所 属期)的计税毛利率按20%确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 年6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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