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考试复习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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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考试复习精要 一、 概念 1、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 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2、 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属于法律规范之一,是指由国家和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据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3、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过程并指导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准则。 4、 行政执法关系:是指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由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 行政

2、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 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6、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和权力。包括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前者以行政主体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后者以有权机关的授予而获得。 7、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经国家特别选任,在行政主体中依法从事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8、 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行政管理者相对应的个人和组织。 9、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特定行为的权利的行政 执法行为。 10、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或者组织予

3、以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11、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处罚。 12、行政检查: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律 规范和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予以察看、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13、行政奖励:指行政机关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较大贡献或者显著成 绩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迫使行政相 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15、行政处置:指行政机关对正在危害或者交要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正在妨碍或者

4、 将要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16、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逾期不履行行 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履行状态的行政执法行为。 17、执行罚:指行政机关对逾期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增加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 以此促使其履行义务。18、代履行: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可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委 托亿人或者自己代其履行义务,并由被执行者承担代为履行的费用。 19、行政执法监督: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具有法 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 20、层级监督:也称一般监督,指基于

5、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检查和督促。 21、行政复议:指特定的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22、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形式,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 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查核算的行为。 23、行政监察: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 政执法行为进行监视、督察和惩戒的活动。 24、司法机关监督: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尚未构成犯 罪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25、举证责任: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的当事人负有证明案件事实并承担风险的责任。 26、违法执法责任:是指

6、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7、开除:即责令违法执法者离开行政机关,取消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处分。 28、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9、追偿: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之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 政执法人员承担赔偿费用的活动。二、 填空: 1、 行政执法的效力表现:(1)先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 2、 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终止。 3、 我国批准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

7、也属于我国法律规范。 4、 行政执法依据以构成要素分授权性依据和义务性依据。以依据性质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 性规范。 5、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分: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 6、 引起行政执法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和条件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 为和法律事件。 7、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履行职权,不失职;严守权限,不越权;符合法定目的,不 滥用职权;遵循程序,避免瑕疵;合理行使,防止失当。8、 派出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 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 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8、,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9、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需要建立、健全素质更新和激励竞争两大机制。 10、行政执法人员的任用形式,以委任制为主,同时辅以聘任制。 11、行政执法人员的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本人的愿望变换工作岗位,从而 产生、变更或者终止职务关系的活动。 12、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3、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14、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生降贯彻“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的原则。 15、按照对等原则,如果外国法律对我国公民在该国的权利加以限制的,则我国也对该国公民 在我国的权利施

9、以同样的限制。 16、行政认证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特定行为能力或者特定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 17、“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 18、限期修订:对 1996 年 3 月 17 日公布行政处罚法 之前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政府规章,如果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该法的规定不相符合的,都要予以修订,并且应当 在 1997 年年底修订完毕。生效时间是 1996 年 10 月 1 日 。 19、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妥。 20、警告和 50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21、“一事不再罚” 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10、行政处罚。 22、听证操作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 求。 23、由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 事人。 24、行政处罚法规定: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罚款。 25、间接强制又细分为执行罚和代履行两类。 26、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涉及决定、告诫和实施强制执行三个阶段 27、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28、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部

11、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86 年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定,在国务院设立监察部。29、申请复议期限具体分三种时效:一般期限即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休规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行政执法行为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特殊期限 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另有规定办。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申请复议的期 限为 5 天、食品卫生法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 10 天、 海关法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 30 天、专利法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 3 个月。 30、1990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创建,这 是一项崭新的“

12、民告官” 制度,可以说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31、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 笔录等七种。 3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3、作为书证的物品一般符合四个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书面载体的内容必须可供他人认 识和了解体现书证内容的形式必须是来自于书写或者刻画,并可供他人解读。即必须是以文 字、符号或者图画等形式表示的。作为书证的物品,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 须能够反映一定的待证事实情况。 34、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5、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

13、所反映的音响、图像,或者以电脑储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证据形式,它不以外部特征来 证明,也不以静态的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而是以音色、形象、动作等独 特的形式来证明。它具有可固定、易保全、更接近真实的优势。 36、证人证言特点:证人是客观特定的,不能指定,不能代替,也不能选择。证人就自己 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而不是对这些事实的分析和评价;是对过去发生的案件事 实的陈述,而不是推想、猜测。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反映,难免主观随意 性,加上证人的判断力、记忆力、表达力的不同,证人证言有可能出现偏差。 3

14、7、当事人陈述特征:当事人有真实提供案件事实的一面;对当事人陈述也有不可全信的 一面; 38、鉴定结论三个特征:独立性结论性限定性。 39、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40、被告应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材料。 41、撤诉:是指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起 诉,从而终结案件审理。 42、缺席判决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原告申请撤诉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因此而拒不 到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43、人民法院对故意扰乱和破坏行政诉讼秩序、妨碍和危害行政审判正常进行

15、的行为,可以采 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 1000 元以下罚款、15 日以下拘留等强制措施。 44、针对我国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的现状,行政诉讼法对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作出了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参照规章”的不同规定。45、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具体处理赔偿事项时由行政机 关代表国家负责赔偿。 46、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追偿条件是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47、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48、提出赔偿请求的期限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受到法定时效的严格限制,即两 年。三

16、、多选: 1、行政执法包括三个要素:(1 )主体要素。(2 )权力要素 。(3)法律要素。 2、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 )资格要件。(2 )职权要件。(3)内容要件。(4)程序要件。 3、引起行政执法无效的原因:(1 )执法主体不合格。(2)超越执法权限。(3)执法内容 违法或者明显不当。(4)不符合法定程序。 4、废止的原因:一般是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后,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已经没有必要让行政执 法行为继续发生法律效力。 5、变更的原因:一是由于政策、法律的变更或者事实情况发生变化,使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失 去继续发挥法律效力的作用而予以变更; 二是政执法行为整体上正确合法的,但存在部分缺陷,甚至部分是违法或者不当的,因此必须 予以变更。 6、 原因: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经到期、行政执法行为已经执行完毕、行政执法行为执 行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对象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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