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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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师注册事宜 申请注册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 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 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 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 国建造师网或本省建设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上进行填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 三、初始注册凡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自资格证书 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 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

2、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 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 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复印件; (五)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 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六)凡在全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没有个人信息的注册人 员,应当提交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合订后交所属企业。 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

3、总表(附 表 1-2)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 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 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 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各区、县建委将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 见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 业申请人)、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 表(专业)、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推荐意见函 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建委。其中,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 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 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 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 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市建委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 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 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北 京市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 人汇总后生成的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 送市建委。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及附件由区县建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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