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胜诉游梁罢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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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 要 裁 決 理 據 問 題 ( 一 ) 游 梁 有 無 就 任 資 格 ( 二 ) 法 庭 不 應 干 預 立 法 會 ( 三 ) 議 員 享 有 豁 免 權 ( 四 ) 立 法 會 主 席 可 否 安 排 游 梁 兩 人 重 新 宣 誓 資 料 來 源 法 庭 文 件 整 理 記 者 甘 瑜 裁 決 上 月 12 日 已 喪 失 有 關 資 格 不 接 納 此 反 對 理 據 不 接 納 此 理 據 立 法 會 主 席 無 權 作 出 重 誓 安 排 理 據 兩 人 的 行 為 客 觀 及 清 楚 地 顯 示 , 無 論 在 形 式 或 內 容 上 , 他 們 均 不 願 ( 因 此 拒

2、 絕 ) 依 照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及 宣 誓 及 聲 明 條 例 作 出 立 法 會 誓 言 。 兩 人 亦 無 對 此 提 出 異 議 。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不 干 預 原 則 並 不 會 禁 止 法 庭 裁 斷 一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誓 言 是 否 符 合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中 的 重 要 憲 制 規 定 及 宣 誓 及 聲 明 條 例 中 的 法 律 規 定 , 以 及 當 一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宣 誓 不 合 法 規 時 , 會 否 基 於 有 關 法 例 被 取 消 就 任 資 格 。 立 法 會 條 例

3、 第 七 十 三 條 明 確 賦 予 法 庭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 就 某 人 是 否 喪 失 議 員 資 格 此 基 本 問 題 而 提 出 的 法 律 程 序 作 出 裁 決 。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及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第 三 及 第 四 條 提 供 的 保 護 , 只 涵 蓋 一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以 議 員 的 身 份 行 使 職 權 和 履 行 職 能 時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正 式 辯 論 的 過 程 中 所 作 的 陳 述 和 發 言 。 一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宣 誓 時 所 表 達 的

4、 言 論 , 不 可 能 被 恰 當 地 視 為 屬 於 這 些 含 義 所 指 的 , 亦 不 可 能 被 視 為 此 議 員 在 行 使 其 職 權 和 履 行 其 職 能 時 作 出 的 言 論 , 因 為 當 時 他 仍 未 有 效 地 就 職 。 由 於 游 梁 兩 人 上 月 12 日 已 經 離 任 , 兩 人 並 無 資 格 重 新 宣 誓 。 梁 頌 恆 宣 誓 時 交 叉 手 指 表 明 口 不 對 心 。 游 蕙 禎 當 日 宣 誓 時 展 示 港 獨 標 語 。 游 蕙 禎 (1003 室 ) 及 梁 頌 恆 (1004 室 ) 議 員 辦 事 處 水 牌 已 拆 除

5、。 莫 雪 芝 攝 法 院 對 青 症 雙 邪 宣 誓 風 波 裁 決 對 於 青 症 雙 邪 1. 游 梁 於 上 月 12 日 的 宣 誓 無 效 2. 宣 佈 游 梁 於 上 月 12 日 起 取 消 其 就 職 議 員 的 資 格 , 並 已 離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職 位 , 無 權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身 份 行 事 3. 頒 佈 禁 制 令 , 禁 止 游 梁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身 份 行 事 4. 宣 佈 游 梁 在 喪 失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身 份 行 事 的 資 格 期 間 , 曾 聲 稱 以 該 身 份 行 事 , 及 / 或 以 該 身 份 行 事

6、5. 頒 佈 禁 制 令 , 禁 止 游 梁 聲 稱 有 權 及 / 或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身 份 行 事 對 於 立 法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重 新 安 排 游 、 梁 宣 誓 1. 宣 佈 立 法 會 主 席 無 權 為 游 梁 再 作 的 任 何 宣 誓 再 次 監 誓 , 或 准 許 為 他 們 再 作 的 任 何 宣 誓 再 次 監 誓 2. 宣 佈 之 前 由 游 梁 所 據 的 立 法 會 議 席 現 已 懸 空 3. 頒 發 一 項 移 審 令 , 推 翻 立 法 會 主 席 安 排 重 新 宣 誓 的 決 定 4. 頒 佈 禁 制 令 , 禁 止 立 法 會 主 席

7、 為 游 梁 的 宣 誓 監 誓 , 或 准 許 為 他 們 的 宣 誓 監 誓 資 料 來 源 法 庭 文 件 整 理 記 者 甘 瑜 判 詞 列 明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宣 誓 要 求 1.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在 憲 制 上 規 定 , 一 名 獲 選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就 職 時 必 須 根 據 宣 誓 及 聲 明 條 例 依 法 宣 誓 擁 護 香 港 基 本 法 , 及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2. 立 法 會 議 員 必 須 於 當 選 後 及 就 職 前 盡 快 作 出 宣 誓 。 3. 立 法 會

8、議 員 必 須 按 照 宣 誓 及 聲 明 條 例 所 訂 明 的 立 法 會 誓 言 形 式 、 方 式 及 內 容 作 出 宣 誓 。 4. 誓 言 必 須 莊 重 及 真 誠 地 作 出 , 那 是 宣 誓 人 表 達 他 會 憑 着 良 知 忠 誠 、 從 實 地 履 行 有 關 行 為 的 一 種 見 證 形 式 。 5. 立 法 會 議 員 不 論 在 形 式 或 內 容 上 拒 絕 或 忽 略 作 出 立 法 會 誓 言 , 按 照 法 律 他 定 會 被 視 為 離 任 ( 若 已 就 任 ) 或 被 取 消 其 就 任 資 格 ( 若 未 就 任 ) 。 資 料 來 源 法

9、庭 文 件 整 理 記 者 甘 瑜 游 蕙 禎 辦 事 處 遺 下 喝 光 的 洋 酒 樽 。 莫 雪 芝 攝 政 府 勝 訴 游 梁 罷 黜 高 院 判 未 依 法 宣 誓 當 日 離 任 雙 邪 付 八 成 訟 費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青症雙邪游蕙禎、梁頌 恆 上 月 12 日 在 立 法 會 就 職 宣 誓 上 以 支 那 辱 國 、 鼓 吹 港獨,終於被掃出立法會。高院法官區慶祥昨日就特區 政府針對事件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案宣佈判決,裁定游梁兩人 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均拒絕依法宣誓,故兩人亦按法例規定 在當日已經離任。法官並頒下禁制令,禁止兩人以立法 會議員身份行事,兩人之前所據的議席

10、亦因此懸空,兩人並 須承擔是次訴訟的八成費用。雖然反對派想藉人大釋法大做 文章,稱法庭受壓,但區官昨日指出,不論有無參考釋 法內容,其判決亦會一樣。 2016 2016 年 年 11 11 月 月 16 16 日 日 ( ( 星期三 星期三 ) ) A 2 重 要 新 聞 責任編輯:郝原 版面設計:鄭世雄 支 那 辱 國 獨 派 慣 用 & & 青 症 雙 邪 游 蕙 禎 、 梁 頌 恆 以 支 那 辱 國 , 雖 然 他 們 辯 稱 這 是 口 音 , 其 支 持 者 亦 引 經 據 典 , 硬 撐 支 那 並 無 貶 意 。 不 過 , 法 官 區 慶 祥 昨 日 頒 佈 的 判 詞 中

11、指 出 , 支 那 一 詞 被 廣 泛 理 解 為 嘲 笑 、 貶 低 中 國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該 詞 在 日 本 侵 華 時 亦 被 日 本 人 用 意 指 中 國 , 有 關 問 題 毋 庸 置 疑 。 他 進 一 步 指 出 , 支 那 亦 廣 為 反 中 組 織 如 台 獨 、 港 獨 團 體 所 使 用 , 游 梁 兩 人 在 宣 誓 時 用 上 支 那 字 眼 , 是 在 傳 達 主 張 港 獨 的 訊 息 。 冒 犯 貶 低 字 眼 毋 庸 置 疑 法 官 區 慶 祥 在 判 詞 中 指 出 , 游 、 梁 兩 人 故 意 將 China 讀 成 支 那 ,

12、更 用 上 Hong Kong is NOT China ( 香 港 不 是 中 國 ) 的 橫 幅 : 支 那 是 辱 國 字 眼 , 在 歷 史 和 普 遍 認 知 上 都 有 毋 庸 置 疑 的 證 據 ( unchallenged evi - dence ) , 是 冒 犯 性 地 嘲 笑 中 國 的 字 眼 ; 游 梁 兩 人 以 貶 低 和 侮 辱 的 態 度 去 嘲 笑 中 國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客 觀 清 楚 地 顯 示 他 們 拒 絕 保 證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橫 幅 語 句 煽 港 獨 訊 息 區 官 在

13、判 詞 特 別 提 到 , 支 那 人 一 說 法 廣 為 台 獨 、 港 獨 等 反 中 組 織 所 使 用 , 以 貶 低 中 國 人 民 , 游 梁 兩 人 在 宣 誓 時 用 上 支 那 字 眼 , 是 在 傳 達 主 張 港 獨 的 訊 息 , 以 顯 示 他 們 效 忠 香 港 民 族 。 判 詞 同 時 指 出 , Hong Kong is NOT China ( 香 港 不 是 中 國 ) 的 橫 幅 曾 於 去 年 11 月 17 日 中 國 香 港 對 中 國 的 足 球 比 賽 中 出 現 , 當 時 亦 是 意 指 香 港 不 是 中 國 一 部 分 。 對 於 兩 人

14、 三 次 將 China 讀 成 支 那 , 判 詞 指 出 , 這 不 可 能 僅 僅 出 於 不 慎 、 無 知 或 誤 差 , 再 加 上 他 們 亦 無 對 此 作 出 任 何 解 釋 , 故 兩 人 是 故 意 侮 辱 中 國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宣 揚 港 獨 的 政 治 訊 息 、 透 過 誓 詞 去 作 出 嘲 笑 。 記 者 甘 瑜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區 慶 祥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昨 日 將 撤 銷 議 員 資 格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昨 日 將 撤 銷 議 員 資 格 的 信 件 遞 入 游 梁 辦 事 處 的 信 件 遞 入

15、 游 梁 辦 事 處 。 。 莫 雪 芝 莫 雪 芝 攝 攝 香 港 文 匯 報 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行 使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賦 予 的 權 力 , 正 式 頒 佈 對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含 義 的 解 釋 。 法 官 區 慶 祥 昨 日 在 判 詞 中 指 , 該 解 釋 對 香 港 所 有 的 法 庭 均 具 有 約 束 力 , 而 法 庭 應 落 實 該 解 釋 。 針 對 是 次 訴 訟 , 區 慶 祥 表 示 , 他 接 納 法 庭 也 接 納 行 政 長 官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陳 詞 , 認 為 香 港 法 例 下 宣 誓 及 聲 明 條 例 的 有 關 條 文 , 在 不 受 該 解 釋 影 響 下 而 作 出 適 當 詮 釋 , 其 意 思 及 法 律 效 力 也 與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的 上 述 含 義 相 同 。 法 庭 是 次 採 用 以 立 法 原 意 為 基 礎 的 詮 釋 方 法 及 根 據 普 通 法 作 出 了 有 關 裁 決 。 梁 頌 恆 及 游 蕙 禎 此 前 陳 述 , 法 庭 不 受 該 解 釋 約 束 , 理 由 是 根 據 普 通 法 而 作 出 的 恰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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