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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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4 篇 本文目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 (宗地出让)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 、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 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

2、同。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 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 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 经甲、乙双方签确认。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 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

3、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 项目。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 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 续。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 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总额为元人民币

4、(美元或港 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 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 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 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

5、使用 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外 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 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 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 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 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甲方 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

6、办理土地 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 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 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手续。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 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 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 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 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

7、纳金。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 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 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 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 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8、: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 传:; 电 传: ; 传 真:; 传 真: ;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书写,两种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 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 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签)乙

9、方:(章)法定代表人(签) 年月日附: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第一条 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 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 地红线图上签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 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 请求重新埋设。第二条 土地利用要求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附属建筑物;()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绿化比率;()

10、室外地面标高;()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 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三条 公益工程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 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蹲位公厕()小区公用停车场()自行车棚()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 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第四条 设计、施工、竣工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 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用地者

1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应按批准的 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年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平方米。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工施工时间按上述要 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的延建申请, 且延续期不得超过日。用地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 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延期竣工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 ;延期竣工超过日的,市(县)土地管理 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地上建筑 物无偿归国家所有。第五条 建筑维修活动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 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所属

12、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 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 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 费用。()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 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 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 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 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 费用。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

13、地。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 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 、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 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 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 由用地者负责。第六条 供水、供电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第七条 监督检查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 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 堆放物品、器材等) ,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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