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的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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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 编辑 窦玉梅 2016 年 11 月 17 日 星期四 7 7 版 法官说法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2、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EOPLE S COURT DAI

3、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热线电话 : ( 010 ) 67550721 电子信箱 : fgsfrmfyb. cn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主 办 WWW.RMFYB.COM 邱继东 析 疑 断 案 抢回的嫖资应计入抢劫总金额中 【 案情 】 2015 年 8 月一天的凌晨,被告人 邹某

4、、刘某、周某商量找一个卖淫小 姐 “ 嫖 娼 ” 。 为 了 不 惊 吓 对 方 , 三 被 告 人 商 定 由 周 某 一 人 单 独 驾 车 去 接 小 姐 , 接 到 小 姐 后 邹 某 、 刘 某 再 上 车 。 于是周某驾车来到某美容店以包夜的 形式接到被害人陆某,并向被害人支 付 了 500 元 嫖 资 。 车 行 驶 到 不 远 处 , 邹某、刘某就上了车并将被害人夹在 车中间,同时邹某一上车就抢夺被害 人的手机并强行关机 ( 事后手机已返 还 被 害 人 ) 。 邹 某 、 刘 某 威 胁 被 害 人 要 好 好 配 合 , 不 要 吵 , 否 则 会 弄 死 她 。 之后,三

5、被告人将被害人挟持到城郊 一偏僻处的空坪上,在车上轮流对被 害人实施了强奸。事毕,三被告人又 拿出砍刀威胁被害人,抢得被害人的 现 金 3310 元 。 其 中 , 包 括 周 某 已 付 给 被 害 人 的 500 元 嫖 资 。 【 分歧 】 本案被告人邹某、刘某 、 周某的行 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 但对本 案三被告人抢劫金额的认定,存在不同 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抢劫 金 额 为 2810 元 。 被 告 人 抢 回 自 己 的 500 元 嫖 资 , 不 能 计 入 抢 劫 金 额 中 。 理 由 是: 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为 这 500 元 钱 本 来

6、 就 是 他 们 自 己 的 。 被 告 人 把 500 元 钱 付 给 被 害 人 , 是 为 了 引 诱 被 害 人 上 车 , 不 是 真 正 想 给 钱 给 被 害 人。 另外,卖淫嫖娼行为是一种违法行 为, 嫖资是被害人的非法收入, 不受法 律保护 。此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 劫 对 象 的 , 一 般 不 以 抢 劫 罪 定 罪 处 罚 。 同理, 抢回嫖资也不以抢劫罪定罪 。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 三 被 告 人 的 抢 劫 金 额

7、 应 认 定 为 3310 元 , 抢 回 的 500 元 嫖 资 应 计 入 抢 劫 犯 罪 金 额 中 。 理 由 是 : 被 告 人 付 给 被 害 人 的 500 元 钱 已 交 付 给 了 被 害 人 , 所 有 权 已 发 生 转 移 , 被 害 人 已 经 实 际 占 有 这 500 元 钱 。 尽 管 是 非 法 收 入 , 但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和 执 法 机 关 的 执 行 , 不 得 没 收 或 收 缴 。 因 而 , 被 告 人 以 暴 力 胁 迫 手 段 抢 劫 这 500 元 , 就 应 当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 【 解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

8、由如下 : 第 一 , 三 被 告 人 以 暴 力 胁 迫 的 手 段 抢 劫 被 害 人 的 钱 财 , 就 构 成 抢 劫 犯 罪 。 本 案 中 , 三 被 告 人 抢 劫 被 害 人 钱 财 毋 庸 置疑 。 第 二 , 三 被 告 人 支 付 给 被 害 人 的 500 元 现 金 , 所 有 权 已 发 生 转 移 。 现 金 作 为 货 币 , 从 交 付 起 所 有 权 即 发 生 转 移。这种交付, 只看形式,即只要形式 上完成即可,而不论交付意愿的真实与 虚 假 。 虽 然 当 初 被 告 人 支 付 500 元 给 被 害人是为了引诱其上车 , 不是真正想给 钱给被害人。

9、但在法律上 ,只要被告人 把 钱 付 给 了 被 害 人 , 钱 就 是 被 害 人 的 了 。 另 外 , 虽 然 被 害 人 的 这 500 元 是 嫖 资, 属于非法所得,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收缴。但是,所有权权属的改变应当依 照法定的程序。 在这种既有状态未改变 之前,任何个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 下无权擅自改变 。 第三,嫖资也可以成为抢劫犯罪的 对 象 。 作 为 抢 劫 犯 罪 对 象 的 公 私 财 物 , 不仅仅是指合法的公私财产,他人或者 单位违法持有、 占有的,在法律意义上 属于国家所有的违禁品,本质上仍然属 于公私财物的范畴,也属于抢劫罪的对 象 。 最 高 人 民 法

10、院 关 于 审 理 抢 劫 、 抢 夺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七条中规定,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 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 以抢 劫罪定罪 。同时还规定,抢劫赌资 、犯 罪 所 得 的 赃 款 赃 物 的 , 也 以 抢 劫 罪 定 罪 。 因 此 , 根 据 这 一 司 法 解 释 的 精 神 , 嫖资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 第 四 , 三 被 告 人 抢 劫 被 害 人 的 钱 财 同时把嫖资也抢回来与仅以嫖资为抢劫 对 象 的 抢 劫 行 为 的 性 质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11、若干问题的 意见 第七条中规定 , 行为人仅以其 所 输 赌 资 或 所 赢 赌 债 为 抢 劫 对 象 的 , 一 般 不 以 抢 劫 罪 定 罪 处 罚 。 但 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适用这一 条款的规定。因为三被告人抢劫被 害 人 的 财 物 , 是 被 害 人 的 全 部 财 物 , 当 然 也 包 括 500 元 嫖 资 。 所 以 本 案 三 被 告 人 并 不 仅 仅 是 只 想 把 500 元 嫖 资 抢 回 来 , 因 而 其 行 为 性 质 已 经 发 生 了 质 的 变 化 。 而 且 该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 是 一 般 不 以 抢 劫 罪 定 罪 处 罚 , 这

12、 并 不 排 除 以 抢 劫 罪 定 罪 处 罚 的 可 能 性 。 因 此 , 被 告 人 就 是 仅 仅 把 嫖 资 抢 回 来 , 也 可 以 认 定 为 抢 劫 罪 。 既 是 抢 劫 犯 罪 行 为 , 那 么该行为所涉金额就应该都计入犯 罪金额中 。 综 上 所 述 , 笔 者 认 为 这 500 元 嫖资应计入抢劫总金额中 。 ( 作 者 单 位 : 江 西 省 瑞 金 市 人 民法院 ) 投 案 后 不 及 时 如 实 供 述 的 不 构 成 自 首 【 不同观点 】 今 日 聚 焦 【 案情回放 】 被告人侯某明知是假冒 “五粮液 ” “ 贵州茅台 ” “ 剑南春 ” “ 小

13、糊涂仙 ” 注册 商标的白酒 , 仍大量购进后加价销售 , 销 售 金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21 万 余 元 , 公 安 机 关 还 查 获 其 待 销 售 的 价 值 281192 元 的 假 冒 白 酒 。 被 告 人 李 某 、 顾 某 共 同 从 侯 某 处 购 进 上 述 假 冒 白 酒 后 加 价 销 售 , 销 售 金 额 共 计 9 万 余 元 。 案 发 后 , 侯 某 向 多 名 证 人 表 达 了 要 去 自 首 的 意 愿 , 并 实 施 了 向 生 意 伙 伴 转 账 、 将 证 券 账 户 资 金 转 账 给 前 妻 ( 前 妻 称 系 给 儿 子 的 教 育

14、经 费 ) 等 行 为 。 侯 某 被 公 安 机 关 抓 获 后 , 最初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 但 后 来 做 了 如 实 供 述 。 被 告 人 李 某 、 顾 某 经 民 警 电 话 通 知 后 主 动 投 案 , 如 实 供 述 了 其 犯 罪 事 实 。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 三 被 告 人 均 构 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合 侯 某 案 发 后 至 抓 获 时 的 言 行 综 合 判 断 , 可认定其确已准备投案 ; 但其到案 后 并 未 及 时 如 实 供 述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 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后来如实供述了 主要犯罪事实 , 构成坦白 ,

15、可以从轻处 罚。 被告人李某 、 顾某系自首 , 可以从 轻 处 罚 。 遂 判 决 : 侯 某 犯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十 个 月 , 罚 金 30 万 元 ; 李 某 犯 销 售 假 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判处拘役六个月 , 缓 刑 六 个 月 , 罚 金 2 万 元 ; 顾 某 犯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 , 判 处 拘 役 六 个 月 , 缓 刑 六 个 月 , 罚 金 2 万 元 ; 违 法 所 得 予 以 追 缴 ; 查 获 的 假 冒 商 品 予 以 没 收。 判决后 , 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16、 , 本案 已 生 效 。 确已准备投案但到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的系坦白 【 法官回应 】 叶菊芬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处 理 自 首 和 立 功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解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 经 查 实 确 已 准 备 去 投 案 , 被 公 安 机 关 捕 获 的 , 应 当 视 为 自 动 投 案 。 该 规 定 放 宽 了 自 动 投 案 的 时 限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了 自 首 的 认 定 标 准 , 符 合 刑 法 设 立 自 首 制 度 的 宗 旨 。 然 而 , “ 准 备 去 投 案 ” 作 为 一 种 内 心 意 思 , 难 以 进 行 准 确 判 断 , 导 致 审 判 实 践 中 对 于 “ 准 备 去 投 案 ” 如 何 认 定 存 在 一 定 难 度 ; 同 时 , 如 何 正 确 把 握 自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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