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录入指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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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摘要指纹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之一,在现在社会,对于个人重要信 息的提取和留存,开始不断的侵犯到个人的隐私利益。自2004年居 民身份证法开始施行后的八年时间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科 技的不断发展进步,导致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这就使得隐私权的 概念处在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指纹信息在以往社会并没有归结 到个人隐私信息中,但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指纹在实际的生活中 显得十分的重要,是个人人生的又一具有特殊性质的证明证据。在 此情况下,2011年3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根据修正案的规定, 居 民

2、身份证法第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公民申请领取、换 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如果指纹信息涉及到 了个人隐私,那么该立法是否违反合宪性原则,依照该法律条文的规 定对公民指纹信息的登记工作又是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因 此本文对此项立法展开讨论,进而来探讨公民的指纹信息在宪法中是 否收到保护,依据宪法来分析该项关于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正案是否合 宪。 关键词 指纹信息 隐私权 合宪性 身份证是一种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它承载着公民个人的 许多基本信息,其不仅仅有利于国家对公民自身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自我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身份证办理使得我们理应交出 一部分必要地个人信息

3、,牺牲一部分隐私,但是国家占有公民的个 人信息也必须以必要、合法为限。 一、公民指纹信息的性质界定 指纹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它们的复杂程度足以提供用于鉴别的足 够特征,指纹除了具有唯一性外,还具有遗传性和不变性。其形成 于胎儿时期,一经形成,其花纹类型和细节特征的总和终身不变, 是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个人信息,因此公民个人指纹信息十分的重 要,是一个人的隐私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许多人并没 有意识到这一特殊隐私信息的权利,因而受到了行政机关 的侵犯。 二、宪法权利的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体现 鉴于隐私权的特殊性,何为隐私权给与探讨。朱 莉英尼斯在隐私亲密独处一文中的解释为: “隐私权时个人对其私人领域

4、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 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其私人事 务的决定。 1 ”我国法学界对隐私权的定义也没有统一的认 识,大陆学者认为,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以 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 涉的一种人格权 2 ;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 1 王利民、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第 2期第 449-450 页 2张盈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0(34) ,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 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1 。 由此可知,隐私权的定义各不相同,但都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

5、 人格权应该受到法律的确认以及保护,只是它包含的内容有一些差 异。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同张新宝教授关于隐私权的观点:所谓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的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 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领域,对自己是否向他 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享有决定权 2 。综上可以得出, 此处的隐私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是表明个人特质的基本 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个人心理、智力、生理、个体、社会、经济、 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具体包括健康隐私(身体状态、疾病、DNA 信息等) 、身体隐私(体重、三围、生理缺陷等)

6、 、身份隐私(年龄、 姓名、肖像等) 、通讯隐私、私人活动、家庭隐私等等。故毫无疑问, 指纹信息在个人隐私中占据了一定的重要地位。 三、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还较短,目前也还处 在不断的完善当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法律及 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诸多规定,这是能够 肯定的。我国虽然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但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的起草国和签字国。 1李政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学位论文)2009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版。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有关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已经不低 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

7、有关条款的要求。 在宪法对公民私人隐私权作出原则性的保护规定的基础上, 这些原则性规定被具体化的体现在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等法律的具体制度中。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实践方面,应 该充分肯定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所取 得的成就,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立法司法 实践和理论研究上都还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因为公民隐私 权受到的侵害,不仅可能来自于国家机关,也可能来自于 其他组织和个人。 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定义隐私权,但个人 生活的隐私利益隐含在宪法文本中,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身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民主权利 自由、言论自由、私生活自由以及婚姻自由、通讯自

8、由等, 这些都包括了隐私权的内容。宪法第39条的规定是公民住 宅的保护,第40条是对公民的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的保护, 而能够作为隐私权最重要的宪法依据是第38条关于人格尊 严的规定。我国第一次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的是1982 年宪法,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时宪 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基础” 。凡是维护主 体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要素,都属于人格尊严所保 护的权利或利益,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隐私权显然应当涵盖在宪法第38条中。 四、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违宪之处 居民身份证法修改规定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其本质是新 赋予了国家开始占有公民的个人指纹隐私的权力,是对公

9、民宪法隐 私权的侵犯。公民拥有对个人隐私信息的自我控制权,即自主的决 定是享有还是放弃,而国家不可以仅仅根据自己的需求就给与侵犯, 否则有违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旨。指纹信息是辨识个人身份 的重要生物性信息,它与个人的隐私、人格拥有密切联系,所以理 应由公民自主的决定是否被采集、存储、处理以及使用。非在重大、 特定公共利益所需情形下,不得被强制性采集和使用。 (一)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不符合目的合理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 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所以当国家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 会利益、集体

10、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指纹信息是隐私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通过法律来规制公民个人指纹隐私时必须 基于宪法规定的合理的目的,即只有在用于保护另一个更为重要的 价值(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时,才能对公民的指纹信息进行规制,否则此种做法就就可能涉嫌 国家权力对公民隐私的侵犯。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在身份证 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 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 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 金融机构清理

11、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普 通身份证因技术条件限制,相对指纹身份证来说防伪性能差,容易 被伪造,由此引发的非法制售、使用身份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身份证会被伪造、变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身份证录入 指纹信息确实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故此为进一步 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夯实社会管理的人口信息基础,在二 代证的登记项目中加入要求录入指纹信息的规定,以希望来减少利 用违法犯罪的行为及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实际情况下并没有 出现因为身份证犯罪泛滥而导致人们无法正常生活的状况,因此, 仅仅为了防范身份证的伪造和变造,期待减少身份证犯罪而来牺牲 公民隐私、

12、限制公民隐私权,是不符合目的合理性原则的。 (二)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不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 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 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 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 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 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 就是说,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 具体的概念。当然,它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

13、公益的重要性;手段 的适合性程度 1 。比例性原则要求国家为追求一定的目的所采取的限 制手段的程度,不得与达成目的所需的程度不成比例,且因该限制 手段所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得逾越其所与追求的结果 2 。为了打击犯 罪,公安机关在制作和发放身份证过程中要求录入指纹信息,不仅 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间接的把公民假设成为了犯罪的主体之 一了。指纹信息一旦被采集,该信息就脱离了主体的控制,这就不 可避免地可能发生由于第三方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如第三人通过窃 取、伪造指纹或偶尔取得某人的真是指纹信息而复制他人身份从事 社会活动。虽然公安机关认为在在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 “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 ,因此

14、,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 同时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法律也进一步的 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指纹信息给予了严格了保密任务和保密责任,对 于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 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最高50 万元的罚款。但是也就仅仅使得公安机关在收集和使用指纹信息的 权力上除了保密义务外毫无限制,严重不利于公民指纹信息的安全 保障。在高度智能化且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的时代,难以保证数字化 的指纹信息不能被犯罪分子给还原成图像。并进行不利于公民个人 利益的处置,最终将会使得公民权益受到严重的威胁。所以公安机 在录入指纹信息上要选择

15、对人民隐私权的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不 1 拙文: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 法律科学2001 (1) 22 颜厥安:户籍法第八条全民指纹建档合宪性问题之鉴定意见 , 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第2期。能够仅从自身办事效率和减少身份证犯罪出发,必须不妨害公民的 隐私权,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 (三)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 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 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 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之中,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 就不得行使。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

16、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 的民意基础。 1 在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这一问题, “国家有权力为达 成特定行政目的而建立特定的身份证认证制度,但是此项权力的行 使,需要有合宪性法律授权的基础。 ” 2 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部可以 采集公民的指纹信息,而公安部却强制要求居民在换取身份证时要 录入指纹信息,这一点明显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所以在身份证上 录入公民个人指纹信息的举措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宪法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旨。 三、新居民身份证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的考量 以和平和利剑为标示的法律始终致力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与不平 等主体之间的力量和利益冲突,追求对个人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个人资料保护法也不例外,之所有要通过法律的受到平衡二者之间 的力量,是因为居民的身份证上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 人冒用或泄漏。新的身份证法要求公民录入指纹信息,我们就必须 1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 中国法学 - 2004 ( 5 )。 2颜厥安:户籍法第八条全民指纹建档合宪性问题之鉴定意见 ,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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