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防腐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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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立专门机构 各国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并不相同,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功能也是千差万别。 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暑是根据1919年宪法设立的。监察专员由议会无 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监察专员在任职期间,议会不得罢免其职 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除共 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其他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在监督 之下。监察专员有权视察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出席他们的决策会议, 上至国务委员会,下至法院和地方自治委员会,甚至延伸到宗教和社会团 体。他们还有权就任何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 陷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不良行政程序和做法提出批评,或

2、直接提请国 务委员会审议。 埃及行政监察署成立于1958年,1980年被撤销。1982年穆巴拉克执政 后重建。行政监察署归政府总理直接领导,向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国 家总统可随时指示或委托它行使职权,国会及各部部长也可以委托或请求 监察署就某事项进行监察调查。根据人口和地域大小,将26个省划分为10 个监察区,每区设立派驻监察局。派驻局由监察署垂直领导,人、财、物 统管,不受地方政府约束。总统、总理、部长、省长任命高级官员之前, 或者对官员进行授勋、奖励之前,都需行政监察署对他们进行审查,提出 意见。 为了同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斗争,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贪 污反腐败的机构。这类机

3、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 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自1952年建立,它是独立于警察部门的一个独立机 构,机构负责人直接对总理负责。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1)接受举报和调 查相关情况;(2)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 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3)通过审查公共部门 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交给了联邦调查局(FBl)。 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可以调查任何人。其反腐 败的绝招叫“sting“,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钩,上当就抓。

4、 泰国反腐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是法定的独立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 委员会主任及其他8名委员)由独立的临时遴选委员会提名、参议院确定、 国王任命,对参议院负责,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独立的公诉权,还有权独 立提起公诉。2006年9月,委员会调查他信政府的腐败行为,并授权反腐败 委员会没收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 喀麦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根据2006年3月11日比亚总统签署的法令成立。 由总统亲自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调查、研究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揭露腐败案件的线索,对项目的招标、执行进行监督,查明有关案件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办法,对政府反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国家反腐败办

5、成立于2003年,专门负 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由于瑞典的贿赂和腐败案件比较少,仅 由5名检察官和5名审计师组成。国家经济犯罪署成立于1998年,是专门治 理经济犯罪的政府机构。主要管辖斯德哥尔摩、哥德堡等大城市。在中小 城市和边远地区,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和警局合作实现目标。 加拿大审计署政府在反腐败方面主要负责机构是加拿大审计署。审计 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机构内设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议会的报告工作。委 员会主席一般由反对党代表担任,监督政府财政支出。 拉美近几年,拉美国家反腐监察体系中出现了一个新特点,即一些国 家为调查政府的高层腐败问题而成立专门机构,如阿根廷的“反腐办公室” 和秘鲁

6、的“公诉人特别办公室” 。 一些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 作,或作为反腐败咨询机构。 印度防止腐败委员会成立于1962年,由议员、内务部官员、特警处巡 官和专家学者组成,主要研究政府中的腐败问题和治理腐败的对策,印度 政府根据这个委员会的建议,1964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官员 的监督和腐败行为的纠举。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因当时警方的第三号人物一港英 总警司葛柏贪污案,港英政府成立了完全独立于所有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的 廉政公署。廉署专员直属总督,只听命于总督一人,拥有极大的权力。回 归后,则只对特首一人负责,任何人不得干预廉

7、署调查。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和监察院韩国根据国会2001年6月通过的反腐败法 ,成立了直属总统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 ,制定了“清廉度指数” ,负责 对全国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韩国还设立了独立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反腐败调 查机构。韩国的监察院可以检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和国有企业 的工作人员。 西班牙特殊检察院议会成立了各党派联合调查组,并建立特殊检察院, 对腐败案件进行专门审查。 尼日利亚经济和金融犯罪委员会奥巴桑乔在1999年5月首次当选总统后, 就高举反腐大旗,并成立了这一打击腐败犯罪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机 构在反腐败斗争中所做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国内舆论和国际社会均给 予了积极的评价

8、。奥巴桑乔在2000年还成立了反腐败和相关犯罪独立调查 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对任何个人和政府机构进行引导和控制” 。职责除 了调查和起诉,还负责教育、启发公众反对腐败和相关犯罪,以获取公众 对反腐的支持。 此外还有80年代建立的文莱反贪污局,英国重大欺诈案侦查起诉院。90年代成立的澳门反贪污暨行政申诉高级专员公署,南非重大经济犯罪侦查局, 巴西议会贪污调查委员会,肯尼亚反腐败小组,保加利亚议会反腐败委员 会,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跨部门反贪污委员会,越南反腐败委员会,津 巴布韦反贪污委员会,以及墨西哥的“部际协调委员会”和“透明与反联 邦公共管理腐败部际委员会”等。 二、制定反腐制度和法规 官

9、新加坡员活动记录制度这一制度为新加坡所创,它要求公职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下 自己每天的公务活动和与公务有关的私人交往,尤其必须记下公 务活动和私人交往中有违公职人员职业准则与道德、有违清廉为 政宗旨的事项,作自我对照和供上级审查之用。新加坡的做法叫 做“公务员日记制” ,政府每年给每个公务员一本日记簿,公务 员每天记下按规定必须记录的自己的公私活动,然后由监督部门 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这种官员活动记录制度看似平 淡无奇,实际上极具穿透力和震撼性,它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 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面前;它给有腐败之念的人施加双重压 力;不仅腐败有罪,而且在作出了腐败之举后必须如实记下,否 则

10、就是罪上加罪。这就大大强化了在腐败行为实施前的人的自我 心理约束,这种恐惧感可以有力地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总之, 这一方法值得我们一试。各国礼品限制制度以送礼的方式行贿,以礼品买通权力,这种古老而有效的现 象至今仍在世界各地都可见到。人们几乎仅凭生活经验,就可直 觉地感到,礼品是一个极其宽阔的灰色地带和能量巨大的腐败源 泉。出于对此种事实的认识,各国都对公职人员的礼品收受作出 了相当严格的制度规定。这里列举美国对官员所定的礼品限制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 组织与雇员法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要求或鼓励外国政府及 其代理人赠送价值美元以上的礼品,外国政府主动赠送的 这类物品,个人应在天内转交本人所在的

11、政府部门。由于个 人的成功或杰出成就为政府所承认而给予的奖品,也须得到本人 所在机关的批准方可接受。司法部门可以对违反以上法律的政府 工作人员,在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判处按违法所接受 物品的估价金额并另加美元的罚金。其次,政府工作人 员不能向上级官员赠送礼品,不能接受比他工资低的工作人员的 礼品,违反这一法律者应开除其职务。 美国众议院议员和雇员 道德准则规定,众议院议员不许在一年内从他人例如对国会立 法有直接兴趣的说客、外国人或其他代理人处,接受超过 美元的礼品。每件礼品价值超过美元的即累计入年度总额内 。特别要警惕接受价值超过美元的礼品或一年内从一个来源 获取总数超过美元价值的礼品

12、。就对违规收受礼品者的惩处来说,德国刑法的规定相当引人注目:公职人员私自接受礼品,要求或暗示对方送礼,即使 未危及他所履行的公务,也构成牟取私利罪,如果索贿行为侵犯 了公共利益,则构成受贿罪。芬兰议会监察专员制度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虽 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 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 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芬兰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 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

13、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 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 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 举和揭发。 美国独立检察官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 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 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 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日本行政交谈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 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尽可

14、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 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交谈 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利救 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韩国国民请求监察制度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凡 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 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动用 “审查请求权” ,要求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 计监督。20岁以上的300名成年人,即可以联名

15、上书监察院进行监察。韩国的国 民请求监察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 具有重大意义。 韩国, “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 要求全韩国上至总统下至一般民众对于私人财产部分必须实名确认,其中,作 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的所有私人财产都要进行登记并申报,并一年一 审。韩国政府还规定自规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凡没有进行任何实名确认的资产, 将一律不准交易、流转、提取、兑现。 自实名制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包括韩国大法院院长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 后辞职。实名制重重地打击了滋生韩国腐败的土壤,对建设韩国的清廉政府起 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对韩国经济社会改革奠定了坚实

16、的基础。韩国可谓产业化进程中的成功范例,其反腐败工作也取得了国际公认的成 果:透明国际在180个国家的清廉度指数测定排名中,韩国在2009年上升至 39位;但是腐败问题的至今仍然是韩国跃升为发达国家的障碍:2006年7月至 2010年6月期间,韩国230名民选地方政府领导中,有92名在任期中涉嫌腐 败。鉴于韩国社会文化中非常注重人情和人际关系,以及韩国社会整体对腐败 的认识还不够的实际情况,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民众进行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韩国政府近年已将预防腐败等内容引入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学中,而且对于 公职人员、大学生等也都开始实施防腐败教育。美国官员不申报财产就不能任政府要职公开财产申报针对的是政府“政治任命”的官员,相当于我国担任厅、局 级职务以上的官员。民众可以在网上看到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内容。雷伊 告诉记者,不提交财产申报,就不能担任政府重要公职。对行政部门的高级官 员来说,一年一度的公开财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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