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设计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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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汇编 随着工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品种和数量的增加,有关家用电器方面的 标准也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是家电产品设计、制造是必须遵 照执行的标准文件。 在 3C 设计中,我们着重介绍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在产品结构、外形设计的规 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的通用要求。 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家电和类似用途电热器具和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 本标准也适用于不做一般家用但对于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理发用具、割草机等 等。 除电器玩具外,本标准为考虑托儿所和其他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 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在这种

2、情况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对于在车辆交通工具使用的器具需增加附加要求。 2,术语 家电产品的专业术语如下: 2.1 额定电压、额顶电压范围、工作电压、额定输入功率、额定电流、额定频率、额定频率 范围、额定功率、额定液容量、充分放热条件、正常负载、额定工作时间、连续工作、短时 工作、断续工作。 2.2 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电源软线、电源引线、功能和互连软缆或软线。 2.3 基本绝缘。用于带电部件对防触电提供基本保护的绝缘。 附加绝缘。一旦基本绝缘实效,为了确保安全防止触电,除基本绝缘外而设置的另一种 独立的绝缘。2 双重绝缘。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两种绝缘组成的绝缘。 加强绝缘。带电部件上的

3、一种单独绝缘系统,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条件下,它提供的防触 电保护程度,相当于双重绝缘。 2.4 O 类器具。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止触电的器具。如果有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则这些部件与 固定配电线路中的保护导线之间没有连接手段,万一基本绝缘损坏,安全就依靠环境条件。 O 类器具有一个局部或全部基本绝缘材料外壳,或者有一个以适当绝缘把带电部件隔开的金 属外壳。如果具有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有内部接地部件措施,则认为是 I 类或 OI 类结构。 OI 类器具。至少有完整的基本绝缘和装有接地端子的器具,但电源软线不带接地导线, 插头没有接地插脚,不能插入有接地插孔的电源插座。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部件, 可以有

4、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 类器具。器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有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它的易 触及的导电部件被连接到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一旦基本绝缘失效使易触及的导电 部件不变成带电部件。此类器具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 工作的部件。 II 类器具。器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 安全措施,但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于安装条件的措施。此类器具可以由维持保护电路连续性 的装置,但是该装置应在器具内部并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予以触及的导电部件隔离,可 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II 类器具。依靠特低电压供电

5、来防触电的器具。 2.5 特低电压。额定电压工作时导线间电压 42V,三相电源 24V 。 安全特低电压。导线间电压 42V,三相电源 24V,空载电压分别 50V,29V。 2.6 便携式器具。工作时可以移动或连接电源时能容易地移动。 手持式器具。正常使用时用手握持 固定式器具。固定安装或超过 18Kg 而又不带手柄的器具。 固定安装式器具。固定在支架上或特定位置上的器具。 嵌装式器具。预定安装在凹槽或类似位置的器具。 2.7 可拆卸零件和不可拆卸零件。3 2.8 温控器、限温器、热断路器、自复位热断路器、非自复位热断路器、可见灼热式的电热 元件。 2.9 爬电距离。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导电部

6、件与器具边界之间沿绝缘物表面测得的最短距离。 电气间隙。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导电部件与器具边界之间通过空气测得的最短距离。 2.10 易触及的零件或易触及的表面 2.11 壳体。包括全部易触及的金属部件、手柄轴、旋钮、夹子和类似部件,以及与绝缘材料 全部易触及表面相接触的金属箔;它不包括不易触及的金属部件。 3,一般要求 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运行,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操作不当也不会给人 或环境带来危险。 4,试验中的一般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试验中对器具的一般要求。例如环境、装配状态、运动状态、工作状态中的试 验要求。 5,额定值 6,分类 6.1 按照防触电保护分类: O 型器具

7、OI 型器具 I 型器具 II 型器具 III 型器具 6.2 按照防水保护程度分类:4 普通型器具 防滴型器具 防溅型器具 水密型器具 7,标志 主要是电器工作说明。一般说来应该有:额定电压、电源种类、额定频率、额定输出功 率、额定电流、产品型号、绝缘程度、防水程度等等。 8,防触电保护 8.1 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具有充分的触电保护,以避免人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对 II 类器具避免人与基本绝缘及仅用基本绝缘将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当器具 按正常使用条件布线和操作时,甚至在打开盖、门和拆除可拆除的部件之后,该项要求对器 具的所有部位仍适用。8.2 油漆、瓷漆、普通纸、棉织物、

8、金属件上的氧化膜、绝缘垫珠及密封填料等均不能 作为防电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所需的保护层。 8.3 器具的外壳除操作运行所必需的孔外,不得有任何通向带电部件的孔。对 II 类器具 不得开有通向基本绝缘及仅用基本绝缘将带电部件可开的金属部件的孔。 8.4 要求不包括不需要工具便可接触的螺旋型熔断器和螺旋形小型断路器,它意味着可 拆卸的电路元件其接头装置所使用的管座,必须设计成当拆下电热元件后能防止人与带电部 件发生偶然接触。 8.5 除额顶电压不超过 24V 的 II 类器具外,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在正常使用时与皮肤或 毛发接触的金属部件,应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且不应接地。 8.

9、6 除 III 类器具外,器具在正常使用中手持的软轴应通过适当的由绝缘材料制成的连轴 器与电动机的轴绝缘。 8.7 除以不超过 24V 的安全特低电压工作的带电部件外,在正常使用中可触及或可转变 成可触及的导电液体,不应直接与带电部件接触。对 II 类器具,这种液体不应与非双重绝缘的绝缘体接触,不应与用非双重绝缘与带电5 部件隔离的易触及的金属部件直接接触。 8.8 操作按钮、操作手柄、操作杆等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 8.9 除 III 类器具外,正常使用中被握持或操作的手柄、操作杆或旋钮等,一旦绝缘失效 也不能带电。如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等使金属制成的,并且一旦绝缘失效后会使它们的 轴或定

10、位零件带电的话,则应用绝缘材料将它们适当包裹,或者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的部 件与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隔离。 8.10 除 III 类器具外,在正常使用中连续握持的手柄的结构应使在正常使用握持中,一 旦绝缘失效时操作者的手不应与可能成为带电体的金属部件接触。 9,电动器启动 电动机应能在实际使用中会出现的所有正常电压条件下启动。 启动电流不应熔断具有额定电流的快速熔断器熔丝。 过载保护装置在正常启动条件下不应动作。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器具的输入功率和可拆卸的电热元件的输入功率,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与额定 输入功率的偏差不能大于规定值。 器具工作电流不得大于额定电流的 10%。 如果电热

11、器具或可拆卸的电热元件由冷态输入功率,则该输入功率与标出的偏差应不大于 20%。 11,发热 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周围环境的温度不应过高。 器具按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器具工作温升极限。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12,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设计和结构上,应考虑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的过载。过载后, 器具不得出现本标准所部允许的破坏。6 13,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在工作温度下,器具应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正常使用中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 14,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 为了抑制无线电和电视干扰,是值达到适当的程度而配置的必要条件,不得对器具的安全产 生有害影响

12、。 15,防水15.1 防滴型、防溅型和水密型器具的外壳应按器具分类提供防水等级。 器具经防水试验处理后应经得起电气强度试验。防滴型和防溅型还要通过视检确认能进入器 具内的水不会损坏器具;水密型器具通过实践确认水分没有进入器具内带电部件所在的空间。 15.2 (1)防滴型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 5min。 (2)防溅型器具: 手持式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 5min,同时器具通过最不利的位置连续翻转。 通常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 5min,接着再经受倾斜降雨试验 10min,然后再经受 5min 的滴水试验。 即不是手持式也不是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经受倾斜降雨试验 10min,然

13、后再经受 5min 的滴水试验。 (3)水密型器具需经受 24h 的浸没试验。 对于 II 类器具,水密型必须用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来达到,或者用上述绝言外面的外壳来 达到。 15.3 在正常使用时会溢出液体的器具,其结构应使溢出的液体不影响他们的电气绝缘。 15.4 器具应能耐受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16,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器具应具有良好的绝缘电阻和电器强度。 17,过载保护7 带有变压器提供电路的器具,在结构上应该考虑到:万一在正常使用发生断路,变压器的 电路不致引起温度过高。 18,耐久性 18.1 器具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由损害本标准要求的电压或机械故

14、 障,绝缘不应损坏,触点或连接部分不会受到热和震动原因而松动。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过 载保护装置不应动作。 18.2 试验中,预计一年内总工作时间少于 15h 的器具,工作时间为 15h;其他器具工作时间 48h。连续工作的器具应连续的工作,或者以相应的工作周期数工作,每个周期不少于 8h。 18.3 除短时工作的器具外,所有其它器具均在正常负载下启动。启动次数为:在 1.1 倍额定 电压下和 0.85 倍额定电压下分别各启动 50 次,每次通电的时间至少等于全速所需要的时间的 10 倍,但最短不少于 10S。 在每次运行后,要有一个足以防止过热的间歇时间,该时间至少要等于启动运转时间的 3

15、倍。 短时工作器具在上述条件下,以 0.85 倍额定电压启动 50 次。 18.4 装有离心开关或其他自动开关的器具,在正常负载和 0.9 倍额定电压下启动 10000 次。 如果有必要,允许强制冷却。 连接器、手柄、护套、电刷罩以及其他附件或元件不应松动,不应出现由危机安全的损坏。 19,非正常性工作 器具在工作中应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失误操作而引起的火灾、机械损伤和触电事故。 20,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20.1 除固定式器具和手持式器具外,打算在地面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引诱良好的稳定性。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验是符合格。 将电动机开关断开,器具按任何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与水平面成 10 度夹角的斜

16、面上,软缆 或软线以最不利位置放在斜面上。当器具放在水平面上使之倾斜 10 度时,如果器具原来不与 支撑面接触的部位此时接触到了水平面,则应将器具放在水平面上,并以最不利方向倾斜 108 度。 有门的器具,试验在开门和关门上选择较不利者。 在使用中需使用者灌注液体的器具,则应在不注水或额定容量内装最不利的水量时进行试验。 试验中仪器不得翻倒。 对于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应把倾斜角或斜面增加到 15 度在重复试验。 装有滚轮、转向轮或脚的器具,可以在水面上进行试验。 20.2 器具的活动部件,只要无碍于器具的使用和工作,就应该用罩壳加以封闭,一时器具在 正常使用中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伤人事故。 保护外壳或护罩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处在正常工作时必须拆除的,不用工具无法拆除。 对于装有可移动装置,例如改变皮带拉力的活动装置,应将这些装置调岛最不利位置。如果 需要,可以拆除皮带。 有些器具不能达到完全保护,例如缝纫机、食物搅拌机、榨汁机等。 自复位热断路器和过流断路器会引起危险的例子是:食物搅拌机、榨汁机 本标准进要求保护人身安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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