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市法制理论考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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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考试参考 一、填空题 1、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3、第一章、九。 4、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5、坚持原则、明法析理。 6、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7、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8、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9、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10、决策民主、程序正当。11、各级热敏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 1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13、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4、组织部署、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判断题 1-5、XXXX 6-10、XX 11-15、X

2、16-20、XXX 三、单项选择 1-5、BDCDB 6-10、CCCDB 11-15、CBCDB 四、简答题 1、答:请自由发挥。提示:2010年10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2)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具有多元化的特 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投资收益、 滞纳金和其他收入。(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 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补贴;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

3、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由政府承担;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 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4)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 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 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答: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 1、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 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 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

4、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 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 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 相应划转。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 保手续。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到户口 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答: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 、 “

5、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 因其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和处世方式,为传统儒家思想 “息诉止讼”的社会治理理念所推崇。现代民人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 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 4、答: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三十六条,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修改。 该条属于第二编第三章的第八节“扰乱社会秩序罪”原条文为:“以暴力、威 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显然,修改前后大不一样。作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强取豪夺的惩治法条, 原条文规定的处罚过轻,情节严重的才判3年以

6、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犯罪行 为的罗列过于笼统,又不醒目。修改后,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刑到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犯罪行为的罗列由两句话变成了分别排列的五项, 既具体明确,又十分醒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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