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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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样式二) 合同编号: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 游 者: 组 团 旅行 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二五年九月修订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 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 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 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 同组成。 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责任等问题做

2、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 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 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 通用条款第 2 条、第 3 条、第条、第 6 条、第 8 条和专用条 款第 4 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4、 专用条款第 2 条中的“行程时间” 是以自然日 (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 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 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

3、 28 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13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 9 号,邮编: 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2731。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 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 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 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 、 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 用 条 款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 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

4、,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 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 ,并有权要求旅行 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 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 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 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 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 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

5、拒绝旅行社推 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 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 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 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 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

6、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 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 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 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 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 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 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 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 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 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 为由,拒绝登机(车、船) ,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 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 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 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 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8、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 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 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 须知 ,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 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 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

9、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 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 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 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 合同法第 63 条的规定执行;3、餐饮住宿费

10、: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6、团队签证费;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护照费; 、境内地面服务费;6、出境机场税;7、国内段交通费;8、境外小费;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 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 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10、 “(一) ” 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 予以注明。第六条

11、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 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 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 重大礼宾活动等) ,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 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 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 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 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

12、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 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 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 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 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 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 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

13、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 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 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 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 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 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 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 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

1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 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 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 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 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 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 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 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 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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