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夥伴–多家将与X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跨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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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香港交易 所上市決策 HKEx-LD82-1 (2009 年 12 月刊發) ( 於 2014 年 7 月更新) 摘要 涉及人士 X 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 業務 夥伴 多家將與 X 公司成立合資公司的跨國企業 事宜 聯交所會否豁免 X 公 司不用就 其與業務夥伴進行的持續關連 交易訂立書面協議 上市規則 主板上市規則第 14A.51 條 議決 聯交所豁免 X 公司不 用就 其 與業務夥伴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書面協議 實況摘要 1. X 集團主要從事 設計、生產以及銷售機械及設備 ,屬於著重技術的 行業。 2. 為提升 其競爭力 ,X 公司將與業務夥伴成立多家合資企業 。由於各 業務夥伴

2、 持有一家或多家該等 合 資企業超過 10% 權 益 ,而該等合資企業亦 為 X 公司 的 附屬公司,因此 業務夥伴為 X 公司之關連人士。 3. 根據合資企業安排,X 公司及或其 附 屬 公 司 與業務夥伴將 訂 立 各 種 交 易 ( 相 關交易 ) ,其中 包括向集團轉讓生產 技術知識及互相採購及購買 零部 件及產品 。相關交易 均屬於 X 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4. X 公司擬就相關交易及未來三年的年度上限 ,徵求獨立股東的批准 。基於以 下理由 ,X 公司向聯交 所申請豁免遵守 上市規則第 14A.51 條 的規定, 不用就相關交易與業務夥伴訂立框架協議 : a. 遵守上市規則 的相

3、關規定會對 X 公司構成不適當的負擔。 該等業務 夥伴均為國際知名公司 ,其業務運作亦獨立於 X 公司。儘管 X 公 司與業 務夥伴不 斷 協 商 , 在 尋 求 該 等 業 務 夥 伴 同 意 就 相 關 交 易 簽 訂 框 架 協 議 的 過程中仍遇到極大困難 。 2 b. 由於相關交易是 X 公司與業務夥伴在業務合作中的重要一環 , 因而該等 交易對 X 公司的業務 頗為重要 。倘若業務夥伴因為拒絕與 X 公司 簽訂框 架協議 , 而 導 致 X 公 司 不 能 進 行 相 關 交 易 ,X 公 司 的 利 益 將 會 受 到 損 害。 c. 由於業務夥伴在該等合資企業佔有重大權益 ,因

4、而成為 X 公司之關連 人 士。X 公司 與 各 業 務 夥伴 的 業 務 關 係 均 符合各 自 獨 立 利 益 , 故此 , 並不 存在業務夥伴透過對 X 公司作出不當影響 而損害其少數股東的利益的問 題。 d. X 公 司 將 會 於 通 函 中 刊 載 各 相 關 交 易 的 料 資 , 包括: 對 手 方 的 身 份 、 相 關 交 易 的 性 質 、 釐 定 代 價 及 年 度 上 限 的 基 準 。 倘 任 何 與 業 務 夥 伴 進 行 的 交易超出於通函中所既定的框架 ,X 公司將重新遵守關連交易的規定 。 e. X 公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均 會 就 每 項 相

5、關 交 易 與 業 務 夥 伴 訂 立 書 面 協 議 , 而該等交易均屬正常商業條款及符合股東整體利益 。 f. X 公司將會就相關交易遵守其他適用的關連交易規定 。 5. X 公司將會就該 規則豁免申請、相關交易及年度上限 ,於股東大會上 徵求獨 立股東的批准。X 公 司 亦 會 於 相 關 交 易 的 通 函 中 刊 載 該 規則豁 免 申 請 的 資 料 。 考慮事宜 6. 聯 交 所 是 否 會 豁 免 X 公 司 不 用 就 其 與 業 務 夥 伴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訂 立 書 面協議 。 適用的 上市規則或原則 7. 上市規則第14A.51 條規定: 持 續 關

6、連 交易 的書 面協議 必 須載 有須 付款 項的計 算 基準 ,計 算 基 準 的例 子包 括: 協議各 方 所產 生成 本的 分攤、 所 提供 貨品 或 服 務 的單 位價 格、 租賃物 業 的每 年租 金, 或按佔 總 建築 成本 的 百分比計算的管理費。 3 8. 上市規則第14A.52條規定: 協 議 的期 限必 須固 定,以 及 反映 一般 商務 條款或 更 佳條 款。 協 議期限不得超過三 年 , 除 非 特 別 情 況 下 因 為 交 易 的 性 質 而 需 要 有 較長 的合 約期 。在該 等 情況 下, 上市 發行人 必 須委 任獨 立 財 務 顧問 ,解 釋為 何協議 需

7、 要有 較長 的期 限,並 確 認協 議的 期 限合乎業內該類協議的一般處理方法。 9. 上市規則第14A.53 條規定: 上 市 發行 人 必須 就持 續關 連 交易 訂 立全 年上 限( 上限 ) 。 該上限必須: (1) 以幣值表示; (2) 參照根據上市發行人集團已刊發資料中的以往交易及數 據 釐定。如上市發行人以往不曾進行該等交易,則須根據合 理的假設訂立上限;及 (3) (如有關交易須經股東批准)取得股東批准。 10. 上市規則第14A.54 條規定: 在 下 列情 況出 現之 前,上 市 發行 人必 須重 新遵守 公 告及 股東 批 准的規定: (1) 超逾上限;或 (2) 上市

8、發行人擬更新協議或大幅修訂協議條款。 註: 為該持續關 連交 易 進行分 類時 ,上市 發行 人須採 用修 訂後 的上限或新上限計算百分比率。 分析 11. 持續關連交易指預期 在 一段時間內持續或經 常 進行 、涉及貨物或服 務 或財務 資助之提供的關連交 易 。這些關連交易通常 是 發行人在日常 業務中 進 行的交 易。 12. 上 市規 則 第 14A.51 條 規定 , 發行 人 須就每 項 持續 關 連交 易與 關連 人 士 訂立書面協議。 協議 的 期限必須固定 ,並列 出 交易代價的計算基準 , 以便股 東就該等交易條款作出評估 。 4 13. 聯交所考慮 X 公司的規則豁免申請

9、時曾考慮下列因素 : - 業務夥伴的身份及與 X 公司的關聯關係 、及要求與業務夥伴訂立框架協 議在實際上所存在的困難 ;及 - 儘 管 在 沒 有 訂 立 框 架 議 協 的 情 況 下 ,X 公 司 亦 已 採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 確保 其股東就相關交易獲得充份的資料 ( 包括用以釐定相 關 交 易 條 款 的 框 架) , 以 便 對 該 等 交 易 作 出 有 根 據 的 評 估 。 而 通 函 內 所 載 資 料 , 亦與一 般 有 關 簽 訂 框 架 協 議 的 通 函 中 所 披 露 的 條 款 相 若 。 倘 任 何 與 業 務 夥 伴 進 行 的 交 易 超 出 於 通 函 中 所 既 定 的 框 架 ,X 公 司 須 重 新 遵 守 關 連 交 易 的 規 定。給予豁免為股東帶來不適當風險的機會不大。 議決 14. 聯 交 所 豁 免 X 公 司 不 用 就 其 與 業 務 夥 伴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訂 立 書 面 協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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